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全面加强依法治教工作的意见(2016—2020年)

更新时间:2022-10-20 22:59:56 阅读: 评论:0

概括介绍

石教〔2016〕166号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全面加强依法治教工作的意见(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全市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和普法工作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国家、省、市关于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一系列政策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建立完备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高效的教育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教育行政权力监督体系、系统的教育普法宣传教育体系为重点,加快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依法维护人民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领域的公平正义、保障教育秩序的安全稳定,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备、层次合理、科学规范、运行有序的地方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教育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评价、支持和监督教育法治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高效,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规范;依法治校深入推进,学校章程及制度全面制定,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办学行为依法规范;形成科学、系统的法治教育体系,教育系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教职工、青少年学生法治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养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完善地方教育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

(一)重视地方教育立法工作。根据全面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结合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把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作为地方教育立法重点,推动地方教育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和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涉及教育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组织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必须通过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提交规范性文件的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经风险评估的,还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以内部决策、普通文件、会议纪要、内部材料等形式改变现行规范性文件内容。

(三)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起草,需要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政府协调或审议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实施。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要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备案、统一发布。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以及深化教育改革发展实践需要,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2017年底前,完成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规范性文件目录,实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立改废情况。

三、完善教育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

(一)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制定出台教育系统重大决策办法,确定重大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事项,如:重大教育改革和发展政策措施,编制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安排重大教育建设项目和资金,决定重大教育布局调整,处置大宗国有资产,制定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均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规定程序进行。

(二)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除依法保密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根据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意见。重大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并经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三)完善教育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凡事关教育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风险评估。评估事项主要包括:教育决策是否符合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实际,是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是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所涉及资金是否到位,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或风险不可控的,一律不得列入决策议程。

(四)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实施主体部门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切实转变职能,规范权力运行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转变职能为核心,依法界定和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管理中的职能,综合运用立法、规划、评估、拨款、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间接管理和动态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下放和减少行政审批。

(二)规范行政权力阳光运行。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机构编制“三定”方案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及时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进行优化再造。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的外,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政务公开栏、服务窗口、办事指南、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和载体向社会公开。没有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的行政职能一律不得实施。

(三)建立行政权力清单以及运行流程动态调整机制。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改或废止及其他原因引起行政权力依据调整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启动动态调整程序,提出相应调整的意见,向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保留的行政权力,也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发展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研究提出取消、下放、整合和加强的意见。

五、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教育违法行为

(一)加强教育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教育执法主体资格,按规定取得《罚没许可证》并定期参加年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非在编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探索建立教育综合执法机制,在教育行政部门内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举办教育机构、虚假招生宣传以及出租、转让办学许可等严重违法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诚信、规范的办学秩序。严肃查处各种严重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认真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学校安全与稳定。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公安、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等社会涉及面较广、关注度较高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依法规范教育执法行为。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和事项,将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规范工作流程和标准,明确执法责任,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考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以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充分发挥法治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强化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定期开展教育执法检查。

(四)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说理制度,在处理重大教育行政执法案件中,在调查取证、事先告知、作出决定等各个环节都要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充分的说理;法律文书应列明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阐明依据合法取得证据所认定的事实,说明作出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条件和标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照相、摄相、录音、现场检查笔录等方式,记录执法过程。全面推行教育行政指导,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开展执法事项提示、轻微违规警示、违法行为纠错和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

六、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依法治校

(一)建立和完善学校章程。2016年底前,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实现“一校一章程”,经过核准的章程,应当成为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所属学校履行章程情况的检查、指导、监督,纳入对校长实施绩效评估、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主渠道的作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收入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事务,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制度,学校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实施监督。

(三)依法组织和实施办学活动。学校办学活动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切实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要严格依法依规招生,保证招生活动的规范、透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要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教师行为规则,坚决杜绝教师违反法定义务和国家、省、市规定,利用自身特定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四)尊重和保障学生、教师权益。学校制定学生管理制度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和育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保证学生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资源,获得学业和品行评价,获得奖学金及其他奖励、资助等方面受到平等、公正对待。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正当,重教育效果。作出不利处分前,应当给予学生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对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学校要依法在教师聘用、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奖惩考核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保障教师享有各项合法权益和待遇。

(五)完善教师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学校要设立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就教师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完善学生申诉机制,学校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其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并允许学生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学校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或纠纷,应当建立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六)大力推进校务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机构、制度,保证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重点公开经费使用、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招生就业、基本建设招投标、收费等社会关注的信息。

(七)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学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不断完善法律顾问机制建设。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可结合本校实际,选择不同的法律顾问聘任方式:一是专门法律顾问方式。对办学规模较大,法律服务需求较强的学校,可以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自主选聘法律顾问。选聘方式可以一所学校单独选聘,也可以多所学校联合选聘。二是统一法律顾问方式。对于办学规模不大、法律事务需求不多的学校,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若干优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统一聘请、统一管理、统一为辖区内学校提供相关法律服务。2016年底,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八)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法治文化主题校园创建活动。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定期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选与复查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县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法治文化主题校园创建活动,力争“七五”期间创建50所特色鲜明的法治文化主题校园。

七、依法及时处理群众诉求,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制定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行政调解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其他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及时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加强与被申请复议主体的沟通,保证复议决定的及时、全面执行。加强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依法做好信访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积极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四)妥善处理各类教育突发事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强化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

八、加强行政监督和问责,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一)完善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和政协委员的评议,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视察;自觉接受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履行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开通举报电话、电子举报信箱,拓宽群众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投诉受理处置工作;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建立新闻发布会和情况通报会相结合的制度,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督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切实加强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加强督政与督学工作,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排查和控制行政执法风险点,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三)推行行政问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责统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追究结果与奖惩和任免相结合的原则,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一)完善公务员学法制度。定期组织和参加各级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技能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7天。重点落实领导班子集中学法,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局长办公会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开展法律知识学习,领导干部组织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6次。加大对教育行政部门中层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力度,将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三支队伍和单位日常培训范畴。到2020年,完成全员培训,实现领导干部全员考核。

(二)落实校长和教职员工学法制度。研究制定校长、教职员工法治教育培训规划,按照教育部法治培训大纲,以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培训,将法制教育纳入校长、教职员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重要内容。建立专项培训计划,创新培训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内容。

(三)提升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专业素质。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的法律素质和教学能力,组织法治教育教师参加国家法治教育教师专业素质专项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市、县两级法治教育教师专业素质专项培训计划。实施中小学法治教育名师培育工程,建设若干师资培训基地。到2020年,每所中小学至少有1名教师接受100学时以上的系统法律知识培训,能够承担法治教育教学任务,协助解决学校相关法律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生法治教育。按照国家要求,开设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法治知识课程,切实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依法治国的理念、原则作为加强和改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各地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社会实践、班队会等课时,加强法治教育。支持学校在相关课程中有针对性地渗透法治教育,在安全、禁毒、国防、环境保护等专题教育中突出法治教育内容。到2020年,建立科学、系统的学校法治教育体系。

(五)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支持体系。贯彻落实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意见》和市教育局、综治办、团市委《关于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精神,完成市、县两级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建设成为集实践性、参与性、趣味性为一体的综合性校外法治教育场所。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机制,大力推动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研究与资源开发,完善与人大、司法及有关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社会支持网络。加强学校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律师进校园”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机制,切实发挥好法治教育志愿者作用。

十、加强对依法治教工作的领导,积极营造教育法治建设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分别建立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教育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局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要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决定依法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二)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研究制定符合教育行政管理特点的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和工作要求,把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教育现代化评估等综合评价体系。

(三)强化机构建设和智力、经费保障。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法治工作机构和职能,确定专门的法治工作人员。完善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建立以法治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至少有1名法律顾问。要围绕重要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起草设立专门研究课题,采取年度招标、购买服务等模式,让研究机构、专业人员、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广泛深入参与,提供地方性教育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在教育科研课题设置中,适当加大专门教育法治方面内容,提高教育普法工作水平。要在部门预算中列支教育法治工作经费,为推进依法治教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

(四)营造法治环境。完善依法行政新闻发布会制度,抓好门户网站、刊物的依法行政宣传,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深入推进法律进课堂、进学校、进机关,为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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