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兆青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等问题。2016年6月23日至26日,王兆青利用到新疆出差办案之机,私自携儿子前往探亲,并于公务完成后报旅游团到喀纳斯旅游,本人及儿子旅游等6270元费用由案件当事人垫付。7月19日王兆青退回垫付费用。2016年11月,王兆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本文发布于:2022-10-20 21:31: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78/33260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