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九国耻

更新时间:2022-10-20 21:14:44 阅读: 评论:0

历史背景

五九国耻1914年中,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日本派兵占领德国在中国山东的殖民地和铁路。中国提出德国直接将山东权益交还被拒,于是决定保持中立。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欧美各国无暇东顾,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在其远东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对德宣战,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山东半岛。1915年,日本秘密向袁世凯政府提出《二十一条》要求,要求中国承认日本取代德国的特权,进一步扩大日本在满蒙的权益,意欲独占中国的权益。 1915年1月18日,日本公使日置益向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直接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并要求中国绝对保密。1至4月,袁一面命派外交总长陆征祥、次长曹汝霖同日本谈判,一方面暗中逐步泄露内容,希望获得英美等国的支持以抗衡日本,又两次密派日籍顾问有贺长雄赴日游说松方正义等日本元老抵制大隈重信内阁所炮制的二十一条。中国的谈判代表多次拒绝条约要求中的部分内容,迫使日本作出让步。在谈判期间,日本以“换防”为名,增兵大连、青岛、塘沽等地,进行武力威胁。中国国内亦出现反日情绪。日本则以武力威胁中国。至5月7日,日本政府向中国发出最后通牒,限令于9日前答复。其中仅把原来的第五号内容改为日后另行协商。在日本的最后通牒之下,最终袁世凯政府被迫派外交总长陆宗舆及次长曹汝霖在5月9日晚上十一时签署接受二十一条中的十二条要求,5月25日签署《民四条约》。

确立过程

商学界发议

袁世凯接受二十一条以后,举国哗然。1915年5月12日,京师总商会通电全国商会,日本利用欧洲战事,提出苛刻条件逼迫我国承认,5月7日竟然用武力作为最后的通牒,要求中国四十八小时内承认,否则立即进兵,强夺我国的生命财产从而灭亡中国,我国是在国家贫弱民力不足而委曲求全才答应日本要求的,我国深受此次侮辱,“五月七日之耻此生此世我子我孙誓不一刻相忘”。1915年5月13日,天津教育联合会开闭幕会,讨论将天津教育联合会定于每年五月九日开会,借以纪念我国此次对日交涉失败。不久,天津教育联合会通电全国教育界,决议为了纪念国耻纪念日,于每年五月九日作为开会日期,以期唤起国民自觉心。江苏省教育会通电各县教育会称:中日交涉虽然已经解决,但是我国人民应当永远都不要忘记这个国耻,所以,通知本省各学校,以每年五月九日为国耻纪念日,职教员等集合学生,将此次中日交涉情形讲述一遍,加以学习,此次交涉我国蒙受大难,国人应发愤自强,为国雪耻。此后,商界通常以5月7日为国耻日,学界通常取5月9日。

国民党确立

北伐以后,中国国民党在1929年7月1日召开的中央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革命纪念日简明表》,将“五月九日二十一条国耻纪念日”列入其中,同时在会上通过的还有《革命纪念日纪念式》,规定“五月九日二十一条国耻纪念日”的纪念史略、仪式以及宣传要点:“纪念史略——民三年冬,当欧战及袁贼酝酿帝制的时候,日本派兵占我青岛,进逼济南,并于翌年一月十八日向北京政府要求二十一条,其中侵略南满、东蒙、山东、福建权利甚巨,于民国四年五月七日向我提出最后通牒,以威胁卖国残民之北京政府。时袁世凯帝制熏心,为其屈服,卒于九日签字。但我全国民众永誓否认。仪式——各地高级党部召集各机关、各学校及民众团体开代表大会,举行纪念全国下半旗,不放假。宣传要点——一、讲解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意义;二、二十一条全文之讲述;三、袁世凯卖国真相;四、讲解本党对外政纲并阐明其真义”。1930年7月10日,国民政府正式定5月9日为国定国耻纪念日,并明确规定纪念办法:“全国党、政、军、警、各机关团体学校一律分别集会纪念,停止娱乐宴会,并由当地高级党部召开民众大会,兼作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不放假”。这就是“五九国耻”的由来。

袁世凯态度

袁世凯本人曾于在接受二十一条前的1915年5月8日下午召集重要的国务员会议,“悲愤陈词,衣沾涕泪”地说:“我国国力未充,目前尚难以兵戎相见……为权衡利害,而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是何等痛心,何等耻辱!无敌国外患者恒亡,经此大难以后,大家务必认此次接受日本要求为奇耻大辱,本卧薪尝胆之精神,做奋发有为之事业!”接受二十一条以后,亦在5月10日密谕百僚,称自己“疾首痛心,愤惭交集”,要求百官改革积习,力图振作,同时又归咎于“日人利用我国乱党,各处滋扰”,谴责孙中山等革命党势力。

二十一条主要内容

二十一条共分五大项(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二十一条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袁世凯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消息一经传开,反日舆论沸腾。欧美列强对日本损害他们在华的侵略权益一致不满,纷纷给予抨击。正式谈判于1915年2月2日开始。日本以支持袁世凯称帝于前,以武力威胁于后,企图使袁世凯政府全盘接受。中国人民反日爱国斗争日趋高涨,日本见事态严重,便一面宣布第五项为希望条件,属于劝告性质;一面提出新案,内容与原要求一至四项基本相同,仅将若干条文改用换文方式。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限48小时内应允。袁世凯指望欧美列强干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国无力抵御外侮为理由,于5月9日递交复文表示除第五项各条容日后协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5月25日在北京签订了所谓“中日条约”和“换文”。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吞并中国为目的而强加于中国的单方面“条约”,袁政府事后也不得不声明此项条约是由于日本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后历届中国政府均未承认其为有效条约。

二十一条节录

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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