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书伟穿着很个性,坚信公益诉讼能成功法院认为,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走出牢房后再次递交5份写有“操”字的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此次事件引起网络一片热议。
从2004年8月23日至2006年3月,在某电信运营商的“公关”下,福田区法院针对他起诉某电信运营商的案件既不立案也不在法定时间裁定不予立案,长期剥夺他的诉讼权。为立上案,他奔走于深圳市中院、福田区人大、福田区政法委、福田区法院、福田区纪委、福田区检察院、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人大、省纪委等。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关注下,2006年3月才恢复了他的诉讼权。恢复诉讼权后他把一年多来某电信运营商近百个违规之事一一送上法庭。他说,提出的通信行业的有关“霸王条款”、消费陷阱、垃圾短信、违法收费问题,都得到了行政机关和社会认同,企业进行了整改。
陈书伟还曾写下13万字的小册子用来“指导”消费者,他说,某电信运营商对此发布了《应对“反黑联盟”工作部署》,广东某电信运营商发出《关于应对反黑申诉联盟投诉指南手册的通知》,要求成立部门,监控陈书伟,通过“控制、引导舆论,对政府施加影响”等途径,封杀“团诉通信运营商的计划”。
2009年5月8日,陈书伟被释放。11日下午,他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了“撤销司法拘留决定和复议决定的申诉书”,请求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复决字第1-5号”复议决定书、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他所作的拘留决定书。
陈书伟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上诉状是写给市中级法院的,区法院无权以上诉状的内容拘留他,要拘留也必须由市中院作出拘留决定;区法院拘留决定书是4月8日作出的,而4月23日才对他作笔录,属于先判后审;如果区法院认为被侮辱的人是该案件的原审判员,那么他们就应当回避此案的办理。
他12日告诉记者,5月7日他在看守所时就被送达了上诉通知书,并于5月11日交纳了二审的诉讼费,深圳中院已经受理了这5宗上诉,而他并没有对上诉状进行修改。
而对陈书伟坚持在上诉状中不改“操”字的申诉行为,福田法院称,将依法行事进行诉讼审核,不会因此剥夺其上诉权利。
3281号案件:联通公司规定交费必须交纳最低30元。(陈书伟称,工商局已确认此规定违法)
3282号案件:要求联通公司必须提供两年收费清单给用户,因为提供收费清单是联通公司的义务,诉讼时效是两年。
137号案件:电信公司规定其收费以他们提供的数据作为唯一的计费依据。陈书伟认为由电信给他提供的依据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这个规定违反了消法、合同法相关条款。
138号案件:电信公司规定不得关闭移动信息业务功能。工业和信息化部也正式作出答复,运营商应为用户关闭移动信息业务功能,从而达到减少垃圾短信和杜绝被乱收信息费的目的。
149号案件:联通公司和陈书伟在深圳中院达成和解,其中规定联通公司必须尊重陈的公益行为,但联通公司却发文称他为“著名维权分子”,对其投诉也不给予对等答复。他以联通公司违约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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