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XX,男,52岁,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市XX区XXX王善社大街33号,无职业。
刑事上诉书上诉人因投机倒把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X月X日做出的(1995)X东法刑申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1995)X东法刑申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
2.依中共中央(199X)X号文件精神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人投机倒把一案于1994年10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以(1994)X东法刑判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在案。
上诉人于1995年5月向原审法院提起申诉,经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以“(1995)X东法刑申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不服该裁定,特依《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提起上诉。
上诉人于1993年9月至1994年1月与XX省XX县XX庄乡杨X立、杨X贵、杨X瑞等人长途贩运红小豆。因此事,上诉人于1994年10月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将上诉人人民币2100元及电视机一台、沙发三件、衣服三套没收。与此同时,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对杨X立、杨X贵、杨X瑞等人亦针对长途贩运一事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次年4月8日,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199X)X号文件精神,撤销了对杨X立等人的处罚决定;将追缴的全部款物退还了本人。上诉人闻讯后,即向原审法院提起申诉,该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了此案,但被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上诉人认为:中共中央(199X)X号文件早就明确规定长途贩运不属违法,并强调1993年以前的长途贩运亦适用于文件规定。中共中央文件适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均应严格执行。既然同一事实在XX省XX县已得到纠正,那么,上诉人投机倒把一案亦应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的精神平反。为此,上诉贵院,请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判,以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XX
1995年X月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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