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应急措施

更新时间:2022-10-20 14:45:24 阅读: 评论:0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的强制性措施,以排除或减轻危害。对于政府命令的各种应急措施,各有关单位和公民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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