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公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对于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公务员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规定根据该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2-10-19 20:52: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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