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在会计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必须要按照相应的规定与程序来办理相应的交接工作,做好移交手续的准备工作,并按移交清册进行交接,还要有会计的主管人员或是财务负责人监督交接,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如果发现了白条抵库的问题,还是仍然进行交接工作,并在接管后再对这个白条进行清查处理是不正确的做法。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时,或是由于离职等原因,必须要与接管的工作人员办理清交手续,应该让移交人办理查清工作以后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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