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当事人在法庭上,在审判长指挥下可以就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适用法律等问题,展开辩论。在第一审结束后,倘若上诉或申诉,凡开庭审理时,当事人的这种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这类以“民告官”为主的诉讼案件,法律赋予当事人,特别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较之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辩论权,更是意义重大。这种民主的、平等的、自主的权利的充分行使,体现了法制逐步走向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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