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具体和抽象两种含义。前者通称税收制度要素,后者指税收分配关系要素。
主要包括纳税人、课税客体、税基、税率等项。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及个人,表明国家直接向谁征税或谁直接向国家纳税,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见课税主体)。课税客体是国家征税的目的物,表明国家对什么事物征税,包括人身、事实、物件三类,物件又分为资源、商品、所得、财产。税基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有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前者如土地的亩数、房屋的间数,后者如营业额、所得额等。税率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按与税基的关系分,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不以税基变化为转移;累进税率随税基增加而提高;定额税率是以定额形式表示的单位实物量的税率。这些基本要素连同其他非基本要素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具体的税种,各类税种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税收制度是由税法规定。
包括税源、负税人税收负担率及行使课税权的国家。其中,税源是税收的来源。负税人是最终负担税款的主体,税收负担率是负税人所负税款占其收入的比率。除这些要素外,国家作为行使课税权的主体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这些要素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国家与经济单位及个人之间在税收分配中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客观存在,不以税法规定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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