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法律实务

更新时间:2022-10-16 19:15:19 阅读: 评论:0

内容简介

《工程索赔法律实务》作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建设工程案例为研究基础,结合律师诉讼实践与法学理论知识,对建设工程索赔纠纷中常见、疑难、复杂的问题加以提炼和总结,采用问答的形式,向读者提供了明确的答案和颇具实务操作性的处理思路。

目录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索赔法律实务问答

1.建设工程未办理任何报批立项和建设手续,人民法院将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2.建设单位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为由未进行招标,人民法院将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承发包双方签约在先,后又履行招投标程序的,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5.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明确,人民法院能否根据招标文件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6.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具有转包性质的,人民法院如何定性7

7.施工企业以联营方式将承建工程转交联营方建设的,人民法院如何定性?

8.怎样认定名为购房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性质,其意义是什么?

9.“工程总指挥部”对外签订合同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10.如何界定“项目开发人”与“项目产权人”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11.“建设单位”与“发包人”有什么区别?

12.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否承担发包人的义务?

13.发包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诉讼风险是什么?

14.施工方包工包料应注意哪些问题?

15.施工合同中约定“甲供材不进入结算也不转账”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16.承包方诉讼中提供的设计变更单未经设计单位盖章认可,变更部分能否计价?

17.当事人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签订施工合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结算资料后未予答复,人民法院是否会直接认定承包方的工程结算造价?

18.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承包方结算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如何确定工程造价鉴定义务人?在何时提出鉴定申请才有效?

19.施工合同约定了发包方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承包方结算值,双方就结算对项工作另行达成协议但最终未能定案,能否再适用合同中约定的默认条款?

20.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与鉴定结论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21.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与审计结论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22.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与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23.对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人民法院是否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工程造价?

24.大包干合同解除后,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25.发包人委托咨询公司审价,承包人代其支付审价费取得的审价报告,人民法院能否以此认定工程造价?

26.承包方与发包方委托的第三人作出的没有发包方盖章的结算书,人民法院能否以此确定工程造价?

27.协助发包人结算对项的第三人没有审计资质,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审定结算书的效力?

……

第二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附录 相关裁判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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