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ecome reconciled;ttle]∶
平息纷争,重归于好。今法律上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
使争吵的两派和解
2. [ttlement]∶
在法律上,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和解的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和解作为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的契约,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诉讼。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将和解的条款写入一个协议判决,由法院记录在卷
1. 宽和,宽容。
《荀子·王制》:“和解调通……则奸言并至,尝试之说锋起。”杨倞 注:“谓宽和不拒下也。”
2. 平息纷争,重归于好。
①《史记·韩信卢绾列传》:“匈奴冒顿大围信,信数使使胡求和解。”
②唐 李肇 《唐国史补》卷上:“﹝ 李令 ﹞与 张延赏 有隙…… 德宗 尝令 韩晋公 和解之。”
③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一》:“二人几攘臂,一老儒和解之。”
④丁玲 《莎菲女士日记·三月十七》:“那天晚上 苇弟 赌着气回去,今天又小小心心的自己来和解,我不觉笑了。”
3. 犹溶解。
北魏 贾思勰 《齐民要术·笨麴并酒》:“﹝作白醪酒法﹞凡三酘。济,令清,又炊一斗米酘酒中,搅令和解。”
4、治法之一。
①即和法。详该条。
②指用轻剂进行调治。《伤寒论·辨霍乱病脉证并治》:“吐利止,而身病不休者,当消息和解其外,宜桂枝汤小和之。”
5、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和解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直接在相互谅解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就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债务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破产的制度
是破产法上的法律行为,被看作了结债务的强制契约。有的国家规定为申请破产后的必经程序,不经和解,不得向法院起诉。有的国家规定为破产程序中必须进行的活动。这种和解也有两种:破产诉讼前的和解,是诉讼外的和解;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诉讼上的和解。
和解在破产流程中的位置图:
和解在破产流程中的位置图
民事诉讼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双方的争执的活动。亦称和息。在中国,和解与调解不同,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者参加;调解是在第三者(可能是群众或者群众组织,也可能是人民法院)主持下成立的。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团结互让的优良传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十分关心群众的团结,无论在苏区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还是解放区,都一贯倡导用和解的办法解决争执,并预防争执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更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提倡。可分为:
诉讼前的和解 指发生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见处分原则)。和解成立后,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即归确定,所抛弃的权利随即消失。和解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但是,和解所依据的文件,事后发现是伪造或涂改的;和解事件已为法院判决所确定,而当事人于和解时不知情的;当事人对重要的争执有重大误解而达成协议的,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销和解。
诉讼中的和解 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这种和解不问诉讼程序进行如何,凡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都可进行。可以就整个诉讼标的达成协议,也可就诉讼上的个别问题达成协议。诉讼中的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当事人签名盖章,即发生效力,结束诉讼程序的全部或一部。结束全部程序的,即视为当事人撤销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还把自行和解作为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该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第181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还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西方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对和解也有所规定。可分为:
诉讼外的和解 法国1806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第127条规定,在诉讼进行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动地或在法庭建议下进行和解。前者是诉讼外的和解,称为诺成契约,即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就能成立的契约。
诉讼上的和解 即上述法典同条规定的在法庭建议下进行的和解。由法官主持,有时还可由法官代拟和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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