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后台实名制

更新时间:2022-10-16 07:14:45 阅读: 评论:0

背景介绍

审查短信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在“云计算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刻不容缓”一文中强调,必须建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基本规则,而这个方面立法的缺失是我们目前存在的严重问题,需要积极推动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加大对侵害个人隐私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社科院法学专家柳华文撰文指 出,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公民也要树立在网上维护自己和他人隐私的理念,微博时代,信息管理能力,鉴别、消化、发布、传播信息的能力正在成为当代公民的不可或缺的新素质,发布和传播信息应该有自己比较清晰的原则和规则。

2012年,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信息。

各方支持

各网站支持

网络后台实名制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光明网、腾讯网、新浪网、搜狐网、凤凰网等纷纷在首页要闻区开设“加强网络法制建设”专区,集中转载了“网络需依法运行”、“互联网管理亟须高等级立法”等一批权威媒体文章。不少专家 撰文明确支持加强网络立法,认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这一立法之举,对于网络信息保护和管理意义重大,是国家推动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的重大举措,网民对此也十分关注。截至12月20日,上述知名网站相关话题的论坛、博客、微博客帖文和新闻跟帖达5万多条。

网友意见不一

网络后台实名制漫画不少网民对网上隐私泄露有切肤之痛,因而普遍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搜狐微博网民“万水千山3933693”说:“网络信息泄露一直都是个大问题,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 这些很隐私的东西,有时候又必须要放到网络上,很不放心。”。天涯社区网友“老柏干”说:“加强网络信息保护,阻止泄露和贩卖个人信息,有利于保护网民隐私和维护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提高全民族网络安全意识,利国利民”。两江论坛网友“sibohan”说:“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力,哪怕是国家也不能干涉”。新浪微博网民“宅女Cherry”说:“表明了我国网络安全正在走上制度化建设的道路,但目前仍不成熟”。

个人电子信息,侵入、攻击信息系统窃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以及网络诈骗、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决定草案从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活动;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治理垃圾电子信息以及完善网络身份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

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电信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开始实行手机用户和发布网络信息的用户身份登记。

草案决定

用户办理入网手续 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会上介绍,当前,在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时都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侵害人的个人和网站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虚假登记,导致违法活动成本低,取证、查处难。因此,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

据此,决定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意味着为网络实名制明确了法律依据。

草案还规定,对于用户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通过后台管理进行,用户发布信息时仍可选用其他名称。

目前,按照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对手机用户和网络信息发布用户,中国电信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都已开始身份登记。

网络服务商应加强 用户发布信息管理

基于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草案也赋予了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同时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义务。

草案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 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就垃圾电子信息,草案也规定,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其手机或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同时,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到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决定草案也进行统一规范:明确了信息的收集、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单位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收集到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或丢失。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上述信息,并应在发生信息泄露等情况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草案还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决定草案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政策的意义

实行网络身份管理,说白了就是实行网络实名制。当下,在一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正是由于实施侵害行为的个人或网站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是虚假登记,导致违法活动成本低,取证、查处难。网络实名制的实行,对企图通过网络从事不法活动的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威慑。

互联网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社会,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可以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为所欲为,这也正是国家出台法律支持网络实名制的原因。虽然对于网络身份管理,不少人持反对意见,认为会给网民带来压力,限制了言论自由,但网络身份管理并不是洪水猛兽,我们没有必要对此过度反对。人们希望看到的是通过上网实名制制度的推行,能够真正使那些网络犯罪分子闻风丧胆,以此还互联网以纯净的运行空间,这才是对亿万网民合法权益最有力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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