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报表报送

更新时间:2022-10-15 12:48:34 阅读: 评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

报表内容要求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至少两份(一份给税局、一份公司【税局盖章后返回公司】)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综合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纳税人限要求

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接收。

工作标准和要求:

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

资料归档

当资料审核完整符合要求,则税局专管员盖章,由企业或公司在税务大厅处完税或网上完税。即完成了会计报表报送。

编辑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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