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8〕25号印发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
各公司应自2008年7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见附件。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健康保险统计数据。健康保险统计数据应与现行统计数据合并报送。
各公司应按照附件2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2008年5月中下旬至7月中旬,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测试库地址为10.254.1.1:8003。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健康保险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下载附件内容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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