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西岳,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更新时间:2022-10-15 11:24:00 阅读: 评论:0

个人介绍

陈西岳,男,1971年10月1日生,湖南省祁东县人,十八岁第一次走向法庭,2003年弃理从法,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获湖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2009年成为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1年荣获“湖南省首届十佳青年律师”荣誉称号。其法哲学思想自成一体,是“竞争与均衡”理论奠基人。

法哲学代表作:《扬起义务本位的旗帜》,《〈竞争与均衡〉绪论》,《义务本位 可持续发展 文明的飞跃》,《竞争与均衡理论视角下法的价值问题反思》。

哲理诗代表作:《浩宇孤舟》,《陨石之恋》,《科学是火》,《千年寻梦》。

主要学术思想

关于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与发展动力

陈西岳于2003年提出“竞争与均衡”理论,该理论框架于2008年通过其硕士论文《竞争与均衡理论视角下法的价值问题反思》得以定型。陈西岳认为: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矛盾理论从一个非常重要的角度阐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但该理论不足以全部揭示人类社会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内在规律。陈西岳认为,人的需求的无限性与资源的有限性的矛盾是人类社会一切矛盾的根源,需求和竞争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竞争与均衡的矛盾运动是支配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基本规律。随着人的需求层次的递进,人类的主导竞争手段遵循从劳力到暴力、到权力、到谋略、到财富最后到知识的演进过程。相应地,人类社会可以划分为六种社会形态,由低级向高级依次为劳力社会、暴力社会、权力社会、谋略社会、财富社会和知识社会。

关于法的产生和法的发展

陈西岳认为:人类原生性竞争行为有无限扩张的趋势,自然状态下的竞争倾向混乱和无序,强弱对比是自然竞争的必然产物。法律产生之初既不可能是“公意”的体现,也不可能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是强势者主导的意志,是强势者向弱势者发起的一项“契约”,且归根到底是受人类生存状态的制约。法律通过剔除某些既有的竞争手段,屏蔽和限制新的不合理的竞争行为以确立与当时的需求状态相适宜的竞争关系和竞争秩序。人类法制化的进程,实际上是一个不断节制自然权利性行为的过程,是人的社会性不断抗衡人的自然性的过程,也是法律不断抗衡和调正生产力及科学技术原始动力的过程。

关于法的价值

陈西岳认为,法的价值的首要意义是用来指导立法,因而法的价值主体首要的应当是指决定法律具体内容的法律创制者。法的价值是法中蕴含的能满足人类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需要的一种精神指向,其意义并不在于阐明法的功能、法的作用和法的目的本身,而是指引立法者如何借助法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和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的积极作用,以实现法的正当目的的伦理尺度。中国法学界众多学者提到的“秩序”、“自由”、“效力”、“平等”、“效益”、“公平”、“权利”、“人权”、“利益”、“法治”、“安全”、“文明”、“人的发展”等价值表述,从各个角度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法的功能、法的作用和法的目的,其中部分表述反映了法的时代精神和特定历史阶段的价值诉求。但总的来说,它们或不具备价值的精神指向性特征,或距离法律太远不能反映法的属性,或相互之间具有必然的冲突性,或不能反映法的价值共性,因而都不适合准确地表述法的普遍价值。真正适合表述法的普遍价值的,应当是“理性”、“自律”和“正义”,其中“理性”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也是法的一维价值,“自律”是法的核心价值,也是法的二维价值,“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也是法的三维价值。在这三个价值中,其中“自律”作为法的核心价值,是决定法律进步程度的关键性因素,也是最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价值。

陈西岳认为,面对危及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种种弊病,人类必须冷静地认识到现在的人类社会还处于比较幼稚的年代。即便是人类引以为自豪的代表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各种进步的思想和制度,其实质也不过是代表财富社会(传统资本主义社会)的最高成就,是针对谋略社会(封建社会)专制、禁锢、特权、人治和暴政而言,针对人类社会内部的赤裸裸的强权而言,它们可以医治人类社会的旧痛,但未必能疗治人类社会的新伤。

陈西岳认为,弱者的抗争和强者的自律是推动人类制度文明进步的两个方面的主观能动力量。在高科技武装的热兵器年代,谁也承受不起暴力革命的代价,因此不能期望弱势者用革命的方式来重建一个新的秩序,那么唯一希望的只有依靠法律。但游戏规则从来就是强者制订的,只要人类没有停止进取的步伐,人类自然会分出强弱高下。更何况,来者不存,无法向我们主张“权利”,自然无语,亦不可能向我们高呼“自由”。因此,人际之间,唯有强者的自律,才能达成社会的友爱;国际之间,唯有强国的自律,才能达成世界的和平;代际之间,唯有今人的自律,才能传承文明的火种;种际之间(指人类和其他的物种之间),唯有人类的自律,才能达成人与自然的和谐。

律师从业经历

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2006年8月作为衡阳市选派律师代表参加湖南省律师辩论大赛。2005至2009年长期担任衡阳人民广播电台“周末说法”栏目和衡阳资讯频道“法律问答”栏目常年特邀主持人,2010年起担任衡阳电视资讯频道“政务公开”(市政府举办)栏目法律顾问和特约评论员。​致力于企业和行政部门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对策的法律务实研究,曾受邀在《经理日报》编辑部组织的“湘商年会”上为企业家作《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对策》的讲座。有多篇学术论文在省级和国家级刊物发表,硕士论文被天下论文网等多家学术资源库作为有偿阅读的论文收录。屡有成功代理案例和时评、法律分析意见见诸报端和电视媒体。2010年7月17日《衡阳晚报.周末版》“法治人物”专栏以“思辩之剑陈西岳”为题对陈西岳律师的律坛业绩作了整版专题报道。2011年被评为湖南省首届十佳青年律师,是湖南省除长沙之外各地州市中仅有的两名入选人之一。2012年衡阳市委宣传部党刊《衡阳通讯》以《胸中有日月,一身是肝胆――记湖南省首届十佳青年律师陈西岳》为题对其优秀事迹进行了长篇报道。擅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担保、资产并购与重组等经济与公司法律事务,另在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策划和应对公共危机事件方面有独到的研究和认识。

经典胜诉案例

1、2004年2月,代理陈XX诉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结果胜诉。当年衡阳市娱乐频道“维权在线”栏目对该案的审理和判决情况作了专题报道。

2、2004年,代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驻衡阳地区军事代表室诉衡阳市鸿达房地产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为原告争取了80多万元的赔偿额,开创了我市司法领域适用双倍赔偿原则惩罚开发商的先例。《衡阳晚报》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作了跟踪报道。

3、2006年代理肖翠华诉祁东县公安局国家赔偿案,判决祁东县公安局赔偿原告27万多元,开创了我市同类案件国家赔偿的最高额。《衡阳晚报》、《中国民主与法制时报》《浙江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衡阳市娱乐频道“维权在线”对此案也进行了专题报道。

4、2007年11月作为女企业家黄XX的代理人,以卓越的法理知识为其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败诉的借款纠纷案成功翻案,该案后成为人民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典型指导性案例。2008年1月14日《经理日报》以“衡阳一女企业家绝地维权”为题对本案的申诉及判决情况进行了专题报道。

5、2008年代理邹学识诉祁东县公安局国家赔偿案,结果被告祁东县公安局赔偿原告22.5万多元给原告。衡阳市资讯频道及衡阳《新视报》分别对此案进行了长篇专题报道。

6、2009年7月,受香港广美投资有限公司诉衡南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标的达1200万元)的原告方香港广美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在此前已委托好的代理律师提供法律策划和法律指导,纠正原代理人的认识偏差,划清借贷与投资的界限,避免原告陷入“投资关系”的暗井中,使原告化险为夷,成功胜诉。

7、2009年12月,作为衡阳诈骗第一案――宋XX、郑XX合同诈骗案一案(诈骗金额达2700多万元)被告人郑XX的辩护人,成功地为郑东生作了罪轻辩护,洗刷了原来转嫁给他的不白之冤,还原了事情的真相,引起了人们对郑XX的特别关注和普遍同情,取得了非常理想的辩护效果。(该案衡阳都市频道“与法同行”栏目全程播放了庭审实况,在衡阳市产生轰动性的影响。)

危机处理案例

衡阳市教育局《禁止补课通知》被全国媒体质疑违法事件案

衡阳市教育2009年7月21日下发了《关于刹住中小学生寒暑假补课歪风的紧急通知》,一石惊起千层浪。先是《京华日报》7月28日进行了正面报道,随之即来《人民日报》、《检察日报》、《长江日报》、《解放日报》和凤凰网、人民网等网络媒体及网友对衡阳市教育局的通知提出质疑,其中尤其以张燕生、许昔龙、许蓉等全国知名律师的质疑意见最具有代表性,声称《通知》是在代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权!衡阳教育局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衡阳市教育局的法律顾问,陈西岳律师代表衡阳市教育局写了一篇全面反映通知出台背景、出台目的及对通知的法律分析意见,澄清被曲解的事实,有理有节地批驳了有关法学专家和知名律师的偏颇理解,该文作为衡阳市教育局的回应8月3日被《法制日报》全文刊发。同时,面对《人民日报》的记者,陈律师明确表态欢迎质疑和争鸣,在质疑和答辩的对抗声中更容易让人看到清事物的本质和全貌。这种客观开放的心态赢得了《人民日报》记者的高度认同,2009年8月3日,《人民日报》把陈律师的支持观点刊发,与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的反对意见进行PK。同时,陈律师在红网衡阳论坛以个人名义发表了《理性看待教育的禁补令》。这几个应对措施立即扭转了一边倒的舆论导向,最终维护了衡阳市教育局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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