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改称“企业分成收入”,包括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以及虽厉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的利润,分成比例亦改为不分地区一律以20%留地方。1980—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各地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收入,以80%归中央,20M归地方。这样,有利于促进地方从其切身利益上关心中央企业的收入,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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