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登记管理单位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宗教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8年4月发表的《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统计,中国的宗教团体约5500个,其中全国性宗教团体7个,分别为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
关于宗教团体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部门规章《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本文发布于:2022-10-14 21:21: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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