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更新时间:2022-10-14 18:38:58 阅读: 评论:0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加强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的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能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宗教文化宣传用品、出版物、销售市场规范管理职责。

(五)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抢救保护、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领域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协调推动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规范藏传佛事务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协助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协调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宜,指导和督促宗教团体有序开展教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佛教协会、寺院、僧侣、佛事活动管理中的有关行政事项,依照权限进行申报、审查和备案。指导寺管会的选举等工作,协调解决涉及藏传佛教的矛盾纠纷,收集,反映藏传佛教界的合理诉求,报告重大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指导各寺庙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当地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的管理,组织开展活佛转世工作,负责僧侣的培养,教育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寺庙社会化管理责任,加强对宗教文化宣传用品、出版物、销售市场的规范管理。

(五)协助拟订全县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全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供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实施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民族地区民生工程中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移民、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七)指导全县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创建活动,参与协调全县重大庆典活动。

(八)负责管理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题材文化作品(产品)进行审查。

(九)组织协调全县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对佛教协会和寺院接受境外捐赠,修建佛教建筑物进行监督,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

(十)参与拟订全县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组织协调宗教事务管理人员和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九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股室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制定机关目标管理细则,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秘、会务、信息、统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国有资产,政府采购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的特殊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题材文化作品(产品)审查、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双语”教育和科普推广等事宜;承担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有关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宗教出版物的管理;承担涉及宗教政策及保密事项的文件、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核工作;研究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办其他宗教、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联系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指导有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方针管理教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审批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

(二)民族股

协助提出涉及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面的特殊政策建议;协助拟定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以及移民、扶贫等相关事宜;争取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三)宗教股

承办藏传佛教的事务管理工作;对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指导宗教团体、教职人员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寺管会的选举等工作,协调解决涉及藏传佛教的矛盾纠纷;收集、反映藏传佛教界的合理诉求,报告重大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活佛转世工作,负责僧侣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拟订藏传佛教工作方面的文稿;负责搞好藏传佛教领域的维稳、安全等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

研究全县民族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拟订地方性民族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民族宗教事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承办对佛教协会、寺院、僧侣、佛事活动管理中有关行政事项,依照权限进行申请、审查和备案;承担《民族宗教年签》、《志书》的编辑工作;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工作;承担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工作;对佛教协会和寺院接受境外捐赠、修建佛教建筑物进行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民族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交往活动。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九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长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九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九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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