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组成时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是公司的行动大纲和根本章法规则,其内容规定,一般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不能随便变动。但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尤其是在公司难以适应市场情况而进入败局时,为了走出困境,则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变更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变更的原因很多,但最常见的原因有:(1)增加资本。公司股份总额,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因此,资本增加会导致公司的股份总额的变化,就必须变更公司章程中有关记载公司股份总额的事项。增加资本的方法主要是增加股份金额、增加股份数额、股份金额数额同时增加三种。无论哪种方法增加资本,均须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而变更章程。(2)减少资本。减少资本的方法有减少股款;减少股数;股份金额股数同时减少三种。运用此三种方法中的任一种减少资本,均会导致公司股份总额发生变更,资本减少。因此,也必须变更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份总额的记载事项。(3)公司经营方向和范围的变动。(4)公司名称的改变。(5)公司所在地变更。(6)公司方法的变更。(7)董事、监察人人数任期的变化,等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变更的范围无外乎是公司章程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变更。对其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规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否则,章程变更无效。即指有关章程中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虽可以变更。但不得删除,否则,即属违法,就更无效。对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则既可变更,也可删除。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是:(1)董事会提议。董事会通过一项决议,提出修改条款,连同未作修改的原先其他条款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新章程。这个章程称为重审章程。(2)股东会通过。变更公司章程是股东会的专属权,非经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不得修改章程。变更章程决议,一般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出席表决,表决数过半数通过后,变便章程的决议才能有效。如果章程变更有损公司特别股东权益,还须经特别股的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不论是常务会还是临时会,都可以变更章程,但是,董事会必须在召集股东会的通知和公告所载事由中列举更改章程的事项,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变更章程有关事项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后,即应按变更决议,正式变更章程内容。(3)进行变更公司章程登记。董事机构和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变更章程登记。申请时,必须提交变更章程的股东会议事录,变更后的章程及变更条文对照表。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章程的登记,新章程即告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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