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失信

更新时间:2022-10-12 05:01:32 阅读: 评论:0

概述

不孝失信2013年7月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从2年多的实践来看,该法从多个层面推动了老龄事业的发展。老年群体逐渐意识到子女孝顺不仅是家务事,也是法定义务,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利用法律路径解决自己和子女的纠纷,维护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子女也日益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仅注重对老人的物质赡养,也注重精神赡养,“常回家看看”不再只是一首歌谣,而是一种守法行为

当今社会,早已迈入老龄化阶段,中国乃至全世界都面临严峻的养老问题,但中国老龄事业还处于发展初期,在思想认识、制度设计、配套规定、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仍不适应老龄化形势发展和老年人需求,法律实施中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出台原因

揆诸当下,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匆匆忙忙的脚步将探望老人的时间挤压得得日渐逼仄。另一方面,物质丰裕的同时传统道德却出现滑坡,虐待父母、啃老,不尊重长辈的现象屡见报端,比如有一些不孝子女,将父母视作包袱,往养老院一扔便不再过问,让父母望眼欲穿。殊不知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由于身处一个相对陌生的环境,对子女和家庭成员前来探望的需求非常强烈。如果子女再不愿探望,不尽孝道,势必会让老人产生老了不中用、被遗弃的沮丧之感,会令老人的身心遭遇暗伤。

特别规定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从实际出发,特别规定,对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将“常回家看看”细化到“常去院看看”,对老年人的一系列权益进行立法保护。强调了子女对年老父母的赡养责任,鼓励老人勇敢维护自己权利,处罚不孝行为,给予老人以法律上和征信系统方面的保障,营造尊老爱老的良好氛围,值得肯定。

争议

正面

不孝失信老年人权益保护历来都是司法实践的难题,一方面孝道裹挟着家庭伦理道德,掺杂着亲情之间复杂的恩怨,素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正因为如此,在立法方面道德入法历来都有争议,并且司法实践还是遵循“和为贵”的思想,即以矛盾调解处理为主,避免打官司造成老人与子女之间更大的感情沟壑,赢得了法理失去了亲情,更不利于老人的生活处境;另一方面,最终不得已的不孝官司判决,不少面临着执行难的困境,不仅判决要履行的看望、照料义务,可能会打折扣,甚至要承担赡养的经济支出,也可能得不到保证。

显然,在道德评价、社会调解不起作用,司法作为最后的兜底手段,无奈的次优选择之下,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不孝子女,有必要给予强有力的惩戒,真正使得法治的功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法院将不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现有失信执行人惩戒制度的规定,高消费,包括乘坐飞机、高铁等在内的高消费将被限制,并且不能贷款,经商办企业不能注册等等,处处受限。当然,有些个案也有一定的特殊,被执行二人可能不怎么出行,也没有贷款需求,限制效果有限,但是引以为惩戒作用,对其他的不孝则是一种更具震慑力的措施,尤其是诚信机制的进一步健全,违信处处受限的局面,因不孝而寸步难行,会让这部分极端顽固的不孝者好好地掂量掂量。

将不孝列入失信执行人黑名单,或许超出了人们对这一信用惩戒制度适用范围的理解,有“借法治逆”的嫌疑,不过,反过来想,一个人不对生养的父母好,又如何会恪守社会诚信?换言之,将不孝纳入失信执行黑名单,作为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惩戒措施,并无不妥。当然,有关父母诉子女的官司,在实践中需要情理交融,惩戒不能缺少,并且还应丰富,如啃老、虐待老人的可以用“保护令”制度,但是在惩戒的执行上要更谨慎,比如列入失信名单,不宜完全比照“老赖”,应优先选择一定能够立刻解决问题的强制手段。

负面

不孝失信应该说,上海的“常回家看看”规定,是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细化和延伸。特别是,如果子女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的法定义务,将会列入失信“黑名单”,生活也因此处处受阻,明显加大了对不孝子女的惩戒力度。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后,使占中国总人口数11.4%的1.67亿老年人受益。特别是,将“常回家看看”入法,释放出了“以法治孝”的善意。问题是,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无论是法院强制子女“常回家看看”,还是将不孝子女入失信“黑名单”,无疑是在拿法规“”道德和孝心,规定再硬,措施再得力,也会遭受一些无德不孝之人的“软抵抗”。生活上的赡养义务,法律可以规范;但精神抚慰,并没有判断标准可言,也不可能成为法律规制的调整对象。再者,“常回家看看”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上升到法律层面显然不妥。法律不是万能钥匙,不可能所有问题都用法律来解决。法律既保证自由又限制自由,“常回家看看”取决于个人的选择,这也是一种权利。一部法律出台,要保证它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长期效果,不能强人所难。法律不能低于道德,因此,“常回家看看”还不够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旦判决,势必引起很大的争议,甚至导致执行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强制执行,“”不孝子女“常回家看看”,夫妻很难有好脸色和好心情,继而也难以创造出倾心交流的温馨环境。父母得到的自然不是天伦之乐,而是心痛、心酸、悲哀。正所谓:“强扭的瓜不甜”。“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感情,是一种良知,法律判决出来的孝心,尤其是强制执行来的孝心,只能是变味的孝心,最终往往是适得其反。可见,将不孝子女列入失信“黑名单”,难解亲情困境。可以预料,不孝子女在信用惩戒或社会舆论的强制下,可能会履行“常回家看看”的义务,但不情不愿、勉勉强强,对老人变相施加冷暴力,那就不仅达不到“以法治孝”和信用惩戒的目的,反而是对老人的一种精神折磨。从这个意义上讲,“常回家看看”更需要道德支持。换言之,“常回家看看”入法,这种精神赡养纠纷,很可能会因无法执行而不了了之,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律首先考虑到它的执行力,如果不能执行,反而破坏了它的严肃性。媒体点评

“百善孝为先”,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支持传统美德,而传统美德也对立法提出要求,从鼓励、倡导、督促出发,设定条文,“常去院看看”及“常回家看看”就会逐渐转化为公民的一种守法自觉。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既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与保障,又要充分发挥法律、征信等多种力量,规范不孝行为,弘扬传统美德,大力开展家庭养老责任实现途径的专题研究,激发子女、家属、社区和社会的作用,使其成为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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