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天文爱好者协会

更新时间:2022-10-11 21:24:17 阅读: 评论:0

协会介绍

1988年之前,宁波的天文活动属于零碎分散形式存在于极个别学校和民间,未有一定规模的群众性的天文活动举办。直到1988年,由市政府牵头、市财政拨款及包玉刚等两位港澳侨胞捐资,宁波市青少年宫一期大楼落成,并在该大楼的最高点建起了宁波第一座天文观察室(俗称“天文台”),配备了在当时浙东地区最大的一架天文望远镜——直径200毫米的牛顿式折反射望远镜。当年的12月20日成立了“市青少年宫青少年天文爱好者协会”(即现今的“宁波市青少年宫天文社团”的前身)。自此,我市的群众性天文普及活动从青少年开始逐渐步入正轨。后来,在爱好者们十几年的坚持与努力,在2006年12月23日,“宁波市天文爱好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成立!

协会建立的前后,除了开设常规的天文知识培训辅导班,来适应青少年群体对天文的爱好的需求外,还经常性地举办观星空、看天象活动——如观察1994年的彗木大碰撞;迎接96、97年的百武彗星、海尔-波普彗星的到来;2001年的狮子座流星雨大爆发;03年的火星大冲;09年的长江流域壮观的日全食;04年与12年的金星凌日等等,在市内组织开展了“路边天文夜”等系列活动,多次造成轰动效应。这样做,既在市民群众中普及了知识、锻炼了爱好者们学以致用的能力,又壮大了爱好者的队伍。这些重大活动除被当时我市的新闻媒体一一介绍和跟踪报道外,还相继4次上了全国唯一的天文普及刊物——《天文爱好者》杂志。另外,每年协会举办的天文夏(冬)令营,是我省独一无二的天文类活动,也是青少年暑寒假里的一道科技大餐,活动的足迹从宁波周边地区扩展到浙江省内,直至南京、北京、云南边寨、内蒙古草原。从那个时候起,协会经常性地回复和接待来自媒体、市民等各方面的对天文现象的咨询,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市的天象咨询中心。

长期的不懈努力,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可和支持。协会的成果,先后得到南京紫金山天文台王思潮教授、南京大学天文系张明昌教授、上海资深的卞毓麟教授和北京天文馆馆长朱进博士等天文界前辈的赞扬与首肯。多年的努力奋斗,也培养出一批天文活动的尖子。如天文培训班的俞迪同学(曙光中学学生),获得05年5月全国中学生天文奥林匹克竞赛北京邀请赛低年组的二等奖,12月份又成为在俄罗斯举办的亚太地区天文奥赛唯一一位理论与观察双重奖项的获得者。此后,在协会的悉心培养指导下和爱好者的自身努力下,自2005年来每年总有学生在全国中学生天文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取各类等级奖。如在13年和14年,何岷松和李徐成相继分别获得这个赛事低年组的三等和二等奖。14年暑假由全国青少年宫协会组织的在北京举办的全国青少年天文知识大赛中,我协会代表又获得天体摄影一、二等奖各一名和知识竞赛第二名的好成绩。更值得庆贺的是:2005年11月初,爱好者盛丽(镇海中医院小儿科医生)发现了一颗近地快速移动小行星(简称FMO),北仑的金彰伟先生通过几年的努力发现了多颗小行星和超新星,以及2014年年初一颗正式编号为195657号的小行星(也是金彰伟发现的其中一颗),被国际小行星管理中心认证为“庄启宁星”(庄启宁是市青少年宫教师、协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这些均被载入天文史册。

在协会的示范和带领下,截止2014年11月,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已有21所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先后成立了天文社团,并能各自独立开展天文科普活动和相互间联谊活动,其中被市教育局评为优秀社团的为数也不少。

协会自2006年成立以来开展的公益性的天文观察活动和举办天文知识讲座、展览已经不计其数,广场、路边、学校、社区、都有社团活动的足迹,无论白天还是黑夜,经常有爱好者为市民服务的身影,受者众多。近几年里还邀请到来自上海,北京和台湾的天文专家学者来讲学,推动了天文普及活动的开展。各类媒体的专访报道,层出不穷。组织青少年天文爱好的学生参加每年的全国中学生天文奥林匹克竞赛和每年举办青少年天文夏令营,已经成为品牌和必须,十几年不衰。

在天文这一领域里,我协会仍将以普及天文知识为己任,服务青少年为宗旨,一如既往地为提高我市青少年和市民的科技素质而作不懈的努力。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宁波市天文爱好者协会。英文名称:CHAINA NINGBO ASTRONOMYAMATEUR ASSOCIATION 。缩写:CNBAAA 。

第二条:本会是由宁波市开展天文观测研究活动的、从事天文学观测研究工作的以及由气象、地理、不明飞行物观测的单位、专业人员和爱好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经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和宁波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团结广大天文、气象、地理和不明飞行物爱好者,开展天文、气象、地理知识普及和各类自然现象观测研究活动,来增强人们的科技意识,丰富人们的业余生活,为广大热爱科学、探索宇宙奥秘的人士提供机会和创造条件,为繁荣和发展我市相应的科普、科研事业做贡献。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为宁波市柳汀街191号。

第二章 协会任务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指导会员进行天文、气象、地理等科普活动和对各类自然现象的观测研究;

(二)宣传天文科学、气象科学、地理科学及相关学科的知识,维护会员活动的合法利益;

(三)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公众化的科普宣传和培训及组织相关活动;

(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编辑、总结,出版资料及技术信息;

(五)开展与外省市及境外机构或专业组织、人士的合作与交流;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专项任务。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专业受指导,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凡是承认本会章程的,愿为其工作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有志之士均可申请加入协会,经理事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本会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员必须遵纪守法、承认本会章程,另外,还要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个人会员:年满16周岁以上,爱好天文,身体健康,无刑事案件在身。

团体会员:参加人数必须在10 人以上,组成人员符合个人会员标准。(16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必须以团体会员资格参加,该团体的负责人必须符合个人会员标准)。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并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权和获得本会的刊物、信息资料权;

(三)有要求本会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协会信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公益性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

(四)交纳会费。(关于会费收取标准的变更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入会应书面申请,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发给会员证。退会也应书面提出申请。会员证每年年检一次,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应交还本会发给的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本会信誉和利益的,经本会理事会审定,可以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建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可交由当地执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会员资格,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公开公告,停止其会籍,解除其会员权利。会员被司法机关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取消,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五条:会员如对本会的惩戒措施和除名决定不服的,可向本会理事会提出申诉,理事会应对会员的申诉作出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结算报告;

(四)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和清算工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以书面或电子信函形式通知协会会员。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置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本会全部工作;同时由理事会中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聘免秘书长、副秘书长,聘免名誉会长和顾问,领导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同时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结算报告;

(五)审议章程修改预案;

(六)决定接纳、设置或撤销本会办事机构及下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并领导其工作。决定或批准其负责人任免;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兼任常务理事,秘书处各机构的部长列席理事会议。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因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所担任的理事职务随之终止;其理事空缺,可由该理事单位另行选派,经理事会审议作增补调整;理事单位因合并、分立或撤销,其理事增减或调整,须报理事会审议确定,并须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理事缺席理事会议超过四次,常务理事缺席常务理事会议超过八次,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其理事或常务理事空缺,由理事会重新审议推荐,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或秘书长的其中一人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会长职责:

(一)全面领导和负责本会的工作;

(二)对本会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三)主持召开理事会议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完成会长分配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并由他们组成协会的秘书处,开展协会的常规性工作。秘书处每届聘期为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条:秘书长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全面负责本会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

(三)列席理事会议;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完成秘书长分配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需要按精干高效原则设置秘书处等与协会宗旨、任务相关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协会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培训活动收入;

(三)编辑、出版期刊、书籍、资料的收入;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接受捐赠及赞助;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支出

(一)协会日常的办公费用、业务费用及专业人员聘用费用;

(二)出版刊物、编印资料、订购业务报刊、书籍费用;

(三)组织调研及各种会议、培训及观察活动的费用;

(四)网站维护、信息采集费用;

(五)接待、交流的费用;

(六)设备添置及维修费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由理事会确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和有利于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协会因故必须终止时,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终止活动的书面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二)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终止决定后的财产清算,应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果、审计报告和善后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三)协会终止活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善后工作,提交有关规定文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附件一:

关于收取会费的更改

原来只收个人一级会员会费120元/每人,不收下属分会团体会员(即二级会员)的会费,于2011年3月18日改为:个人一级会员会费标准:成人以每月5元计算,全年60/人;学生以每月2.5元计算,全年30/人;个人二级会员会费由二级团体社团考虑。

团体会员会费标准:少于20人是300元/每年,21~40人是700元/每年,41人以上是1500元/每年。

会员数每年12月20日前统计上报给市天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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