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资函[2006]5号
06-0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明确,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服务网点进行认可或确认。为统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网点认可函或确认函的格式,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县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可函格式
企业服务网点方案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企业服务网点方案进行认可时,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可函。(标准格式见附件1)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确认函格式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该市自治区、直辖市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可函,向商务部出具书面确认函。(标准格式见附件2)。
该书面确认函可以只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资处或内贸处的公章,但必须有“该确认函已得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导审定”的表述。
三、县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可函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不需上报商务部。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XX(申请直销企业名称)服务网点认可函
XX省/直辖市/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名称:
经研究,XX(申报直销企业名称)在本县(市)设立的服务网点方案可便于并满足本县(市)消费者、直销员了解XX(申报直销企业名称)产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的要求,且服务网点未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附:XX(申报直销企业名称)申报的服务网点方案
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XX(申请直销企业名称)服务网点确认函
商务部:
一、XX(申报直销企业名称)拟在我省/直辖市/自治区从事直销业务,业务范围涉及YY、YY……[县/市地区名称],并已向上述县/市上报了服务网点方案。
二、XX(申报直销企业名称)上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已分别经上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可,并出具了认可函。
三、XX(申报直销企业名称)在我省(直辖市/自治区)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四、本确认函已得到我省(直辖市/自治区)商务(厅/委/局)主管领导的审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确认函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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