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治在中国有些地方存在“村官自治”,甚至是“村长自治”的现象。大多数事情在村支书和村主任“一肩挑”的情况下,产生了“村长独大”的负面作用,这也中国一些农村村民代表大会的现实写照。实际上,由于村民代表会议大多都处于停止运作状态,很难真正发挥监督的功能,因此,权力都集中到了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身上。另外,村官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中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因此,纪委和检察机关都难以监督村干部的权力运行。
事实上,在中国村民自治的四大核心内容中,民主监督是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但民主监督往往成了最为薄弱、最难发挥效率的环节,村官因为权力失去监督而腐败的现象屡见不鲜。村官腐败严重侵蚀了政府的公信力,然而,“选举村官容易,罢免村官困难”―――这是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实施中存在的巨大问题。
针对这一不良状况,2007年,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率先在该县芳心村试点村务监事会制度,通过复活乡村绅士的力量,来监督村委的举动。芳心村的监事会有5名监事,所有监事都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荐产生,与该村的5个自然村相对应。这5名监事都是村里的“三老”(老干部、老模范和老党员),都是在村里有一定威信的人,让他们来担任监事会成员,一方面他们有威信,村民信任他们,而他们对监督村干部也有比较少的顾忌,敢于监督。
村务监事会的成立,带来了各种效益明显,芳心村带头的改革很快传开,被一些地方效仿,村民的自治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激活。2008年,在村务监事会制度的基础上,芳心村又开始试行村民召集组制度,从全体村民代表中选举5名成员组成召集组,主要是召集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相当于是村民代表大会的一个常设机构。村民召集组可以在事前决策中防止村干部的腐败行为。
监事会成员提前把村里的一切大事告诉村民,在广泛收集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对村委的决策和财政进行监督和公示。为了进一步搞好民主监督,在农村党内民主方面进行大胆改革——采用票决制吸取入党积极分子,具体形式是递交入党申请书一年以上的村民,由党支部支委确定素质比较高的候选人,并由党员进行统一投票,得票数最高的人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而在此之前,入党积极分子是由支委确定的。
在村务监事会基础上,施行的村民召集组,就像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一样,对于一些腐败或不作为的村干部,村民召集组可以召开村民大会,合法罢免村干部。
村民召集组把“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预防”。召集组的工作,就是把开会的议题提前告诉村民,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使村里的事情都能做到民主决策。这意味着村里大事的决策更加民主,并不是一个人说了算。村民召集组不仅发挥着民主决策的作用,对于一些腐败或不作为的村干部,召集组可以启用罢免程序。
村务监事会模式也有长远发展之忧。这是因为,在现行模式顺利运作的背后,有政府力量在推动。如果上级政府力量退出,这种治理模式能否靠农村的内生力量顺利运转?这是村务监事会必须经历的一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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