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更新时间:2022-10-11 03:32:44 阅读: 评论:0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产生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产生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这个背景就是转型期波澜壮阔的改革实践。中国改革带来了政治、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在治理领域首先表现为法治革命时代的到来。

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是一个宣言、一个里程碑、一条分水岭,它向全世界宣告中国从此开始走向法治时代。从此,中国人不再纠缠于“人治”和“法治”的是与非,不再将法治视为资本主义的专利品,法治开始被《宪法》确认为治国方略。

201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篇共产党人的新宣言,是一个法治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它是中国共产党向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做出的承诺。中国法治建设将不再停留于《宪法》的文字上,中国政府不再在法治问题上犹豫不前,而是全面推进,加快步伐,开启了迈向法治中国的新进程。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概念产生于“法治浙江”的实践。“法治浙江”成为一大批法学家深入基层法治实践、进行协同创新的一个契机,法治指数的实验因此成为法治创新实践的一个样板。正是发生在浙江的法治指数、司法透明指数、电子政府发展指数等一系列法治实验,孕育了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2012年,“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概念最先由钱弘道提出。钱弘道认为,这十多年来,法学界至少出现三种研究模式。一是“经院式”,静态地诠释法治。二是“批判式”,认为知识分子的使命就是“批判”。第三种是“实践式”,积极参与中国法治实践。第三种模式可以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这个学派强调学者与政府、社会各阶层协同创新,共同推动中国法治发展。2013年,《中国社会科学报》和《光明日报》邀请学者专题讨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和法治指数。同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推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及其理论”专栏。从2014年开始,《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文集不定期出版,旨在成为推进该学派发展的学术平台。2015年,《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刊物分别发表或转载与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内容相关的论文。时至今日,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已然成为一个受到广泛关注并引起热烈讨论的学术话题。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内涵

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界定》一文中,钱弘道对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内涵作出了初步界定:

第一,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注重现实。离开中国现实背景和法治条件研究法治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以解决中国法治实践问题为出发点,是具有问题导向特点的学术流派。解决中国问题,研究中国法治实践,只有与“中国”这个大背景和大现实结合起来,才可能探索科学的答案。

中国的法治条件与经济水平、政治结构、文化传统、民众观念等诸多种因素相关。研究中国法治的学者,应当时刻注意使自己的思考和理论符合中国法治的具体条件,时刻注意法治方案与具体条件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的吻合性。如果理论完全不符合中国现实,那就会成为一厢情愿的法治情结和法治浪漫主义。

第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旗帜鲜明地强调“实践”。它的方法论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具有一致性。

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范畴和本质特征。实践是人类社会的基础,一切社会现象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找到最后的根源。实践是社会的本质,法治本质上是一项社会实践活动,因此必须在实践中寻找最终的科学答案。

法治理论植根于实践才有生命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和发展方向,必须在中国这个法治场域,通过不断的创新实践才能实现。《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的每项具体内容,一旦放到实践中去,其特殊性、差异性以及多样性将凸显出来。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强调“行动”。书本上的法律不等于行动中的法律,理论上的法律不等于实践中的法律。法治贵在实践,“法治实践”之所以成为约定俗成的通用词汇,就是因为大家用“法治实践”这个词汇反复强调法治的实践特点。

第三,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用实证方法研究中国法治。法治实验是一种实践,是实证研究的一种方法。

实践有三种表现形式:生产实践、社会实践、科学实验。法治实验属于社会科学实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倡导法治实验,法治实验是寻找中国法治道路、建构法治理论体系的准备性和探索性的实践活动。实践、实验方法必然体现实证精神。

实证性研究是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坚持实验主义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特色。实验主义的要点就是“人类当从事实上求真确的知识,训练自己去利用环境的事务,养成创造的能力,去做真理的主人。”

法治实验的特点是,自觉地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以特定法治场域为实验点,以社会调查、量化分析为方法,以探索和认识法治实践活动的本质和规律、探寻最优化法治道路为目的,反复试验观测法治方案的效果。全国有诸多具有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特色的法治实验。

第四,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注重实效,主张一切法律和法治措施都要由效果来检验。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主张通过实践、实验、实证的方法找出每一种法治理论见解的实际后果,寻找最优化、最可行、最有实际效果的法治道路。杜威将效果(Effect)分为两种:实际的效果和预期的效果。我们要检验实际效果是否符合预期效果。立法后评估就是为了检验法律的预期效果。一部法律可能在文字上看起来很完美,但实际效果可能并理想。

有些法律法规或者被称为“软法”的政策文件的实际效果远差于预期效果,甚至产生坏效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劳教制度之所以被废除,是因为它与《宪法》相抵触,并且产生了坏效果。法治理论的实际效用,不应当作狭义理解。一部新法律的问世,一个条文的修改,法治理念的提升和法治精神的弘扬都是实际效用的表现。

第五,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继承发扬中国的实学传统和经世致用精神。现实、实践、实验、实证、实效,其逻辑结果必然是实学。

经世致用,就是抛弃空谈,抛弃虚空的、夸夸其谈的学问,专讲经世致用的实务。“经世”最早见于《庄子·齐物论》:“春秋经世,先王之志,圣人议而不辨。”在陆九渊那里,“经世”是被用来与佛教的“出世”相对立的概念。大概是梁启超,把明清之际启蒙学者的学术,概括为“经世致用之学”,此后约定俗成,遂成体现这一时代学术风貌的通用术语。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对实学传统和经世致用精神的传承是自然的,也是义不容辞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明确宣示实学传统和经世致用精神为其元素,是因为它与实学传统以及经世致用精神存在传承性、互通性。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求真务实、务求实效的实学,不需要追求学术GDP的虚学。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法学家们发扬经世致用精神,积极投入到中国法治实践中去,像颜习斋梦寐以求的那样:“经济生民”,“利济苍生”,“泽被苍生”。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实践观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有一个鲜明的特色,就是在其概念中赫然植入“实践”这个词汇。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提出的初衷就是倡导以“实践”为导向的若干法治研究的基本精神,完善法治中国理论,引导和支撑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实践哲学。

没有人愿意说自己的研究是远离实践的,但不是所有人都具备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所倡导的基本精神。虽然法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且任何人的法治研究多少都会与实践相关,但他未必就能旗帜鲜明地把实践哲学作为其哲学基础,未必就具有强烈的中国法治问题意识,未必就具有强烈的使命感,未必就具备实践精神和行动力量,未必就能把实证方法作为常规的研究方法,未必就能科学地运用实验方法,未必就能将实效作为研究的评判标准。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把解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实践问题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时代责任。问题导向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实践观和方法论的具体运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是问题性学派,其问题或关键词就是“中国法治实践”。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倡导以彻底的实践精神推进法治中国的理论创新。彻底的实践精神要求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始终立足于实践角度来考察和思考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从实践的角度论证法治发展规律,并以之指导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

中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具个性的法治实验场域,中国法治改革本身就具有实验特色,当前正在进行的各种司法改革“试点”就是典型的实验模式。“实验主义法治”这个词汇可以概括、描述当前中国法治改革的一个特征。学界和政府协同实验创新是一种有效模式。各种法治实验场域需要政府提供。各种法治实验需要学界和政府协力。一切实验都要讲究实验效果,而法治评估就是检验实验效果的方法。我们应当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和运用法治评估方法。法治评估不能局限于法治指数、司法透明指数等测评机制的运用,而是应该检验评估各种法治实验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评估是中国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环节。只有主动融入实践,学者才能创造出切实有效的法治理论;只有主动融入实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才能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使命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致力于探寻中国法治发展道路。

中华民族不是一个亦步亦趋的民族,中国历来都有自己鲜明的风格,中国下定了决心、坚定了信心要走一条有自己特色的法治道路。因此,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义不容辞地以探寻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为使命。中国法治发展道路必须植根于中国社会,符合中国现实国情,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顺应世界潮流。法治有客观规律,规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中国法治道路是世界法治规律的中国经验,是世界法治规律的中国表现形式。中国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个核心要义确立了中国法治发展的方向。在法治征途上,我们刚迈开步子,道路还很长,新的道路还需要不断探寻,不断开辟;在法治道路问题上,我们无法依赖别人,我们不能全盘照搬任何国家的制度,摘抄任何国家的路线图。我们需要虚怀若谷地借鉴,但更需要自己的智慧、实践和经验。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致力于创新中国法律制度。

法治首先意味着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中国已经有一套法律制度体系,但并不完善,存在种种缺陷,与法治需要的良法还有很大距离。公权力腐败、私权得不到保护、国家治理体系存在种种弊端等都与法律制度缺陷密切相关。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就是要以创新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己任。中国的宪法实施机制尚不健全,立法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尚不科学,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市场法律制度存在种种缺陷,民主政治法治化没有充分体现,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一些重点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没有让人民真正满意。这一系列问题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我们挑起重担,担当责任。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应当也必须拿出学术勇气和智慧来回应转型期法治建设面临的各种制度创新难题。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致力于创新法治中国理论。

法治中国理论是法治中国的重要内涵,有什么样的法治理论,就有什么样的法治中国。法治理论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行动指南,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就是要担当起为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进行理论总结、提供理论指导、提供学理支撑的重任。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毫不隐晦地宣称,它的一切理论就是直接服务于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在创新法治中国理论的过程中,自始至终坚持实践特色,即一切理论都来源于法治中国的实践,都要经过实践检验,都以产生实效为依归。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学者们通过亲历实践、协同创新、田野调查等方法,从实践中取得第一手材料,综合运用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各种研究方法,以实证研究为鲜明特色。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倡导运用社会科学的实验方法,通过一系列法治实验,从而以一反三,以点带面,促使成功经验的普遍实施。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致力于构建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法治理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有足够的信心为法治中国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致力于弘扬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一切制度的实施、一切思想理论的实践都有赖于法治精神的弘扬。法治精神是法治观念、法治素养、法治信仰等内容的综合形态,它渗透于法律制度,表现于人们的行为,沉淀于一个国家的文化之中。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真诚信仰,法治只有成为信仰,成为自觉,才能彰显力量。中国的传统不是法治传统,不少人尚不习惯法治思维,人治思维、潜规则思维仍然顽固。中国法治精神的培育面临巨大困难,任务十分艰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把弘扬法治精神作为学术思想传播的一种实践行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是法治精神的布道者,是法治精神的践行者。

对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评价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概念源于法治指数实验。法治指数实验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倡导实验式研究方法的一个范例。

罗豪才教授在余杭调研法治指数时说:“我很赞成基于本地的实践来研究一些问题,形成经验。如果能形成学派,很好。有些人一味套用国外的东西,拿来批判中国,这条路是行不通的。国外的东西对中国可能不可行。中国的都否定了,是不行的。现在是理论推导的多,靠实践经验的少。浙江的经验,无论经济、政治、法律,都很丰富。如果把浙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生命力就更强,因为它不是靠纯粹推论出来的。靠纯粹抽象的推论往往没有生命力,而基于实践经验、总结提炼出来的理论具有生命力。”

江平教授在参与余杭法治指数的评审活动时说:“余杭区出台法治指数,将法治建设纳入科学轨道,是对全国各地法治建设量化的推动,是对民主法治建设的推动,非常有意义。”法治指数有三大作用,即推动政府工作,促进学界法治量化研究和创建人民表达民意的渠道。”

一些学者则直接撰文评价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李步云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一文,对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特点进行了概括,并对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表明了自己的鲜明态度。李步云说:“我之所以赞同法治实践学派,并将自己看成是属于这一学派的成员,同我一生的治学理念密不可分。我的“治学八字经”是:求实,创新,严谨,宽容。如果我在学术上还有过一点点奉献,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这八个字,要归功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和辩证法。我从事法律学习和研究以来,自始至终十分重视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对中国社会现实的观察和思考。我的一些具有原创性和一定学术价值的理论观念,主要不是来自书本,而是来自社会现实。”李步云说:“我希望有更多法学专家能够加入到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中来。”

郭道晖教授在《咬文嚼字:漫议“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一文中说:“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关注法治实践、致力于探寻中国法治发展道路、创新法治中国理论,这也正是我一贯追求的目标和力行的守则,同时也基于我对中青年学者在法治理论与对策建议上任何有意义的创新之举的一贯支持,我当然是乐观其成,也愿意参与其事、大力支持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

武树臣教授在《法治实践呼唤法治实践学派》一文中指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产生不适偶然的,它是党和国家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策以后,在全国法学研究和教育领域逐渐形成的一种新的学术风格和气象。”武树臣说:“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核心群体,应当是这样一类法学工作者,他们不安于书斋和案头工作,自觉地将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视为自己的理想和使命,积极地和广大实践部门——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团体等,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通过组织合作团队,集中力量解决法治建设中具有典型意义的课题,以智力成果的形式推动法治建设在宏观上或微观上的进步。他们的创新工作与实践部门的日常工作水乳交融。”

邱本教授在《为中国法治建设寻找有效的方法、路径和技术》一文中认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提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集中体现在‘法治’、‘中国’、‘实践’三个关键词上。”“就法治建设这一重大课题来说,当前的侧重点不是大谈法治理论,而应该诉诸法治实践,为实现中国法治建设和发展寻找有效的方法、路径和技术。法治指数、司法透明指数和电子政府发展指数等‘指数’就是其中之一。”

本文发布于:2022-10-11 03:32: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78/24870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