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囧《泰囧》在创下12.6亿元的票房纪录后,为光线传媒带来了近4.2亿元的票房收入,公司股价一个月内上涨100%,光线传媒因此“一朝成名”而带来的无形价值更是不在话下,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泰囧》利好光线传媒的同时,却也招来了不少“囧事”。
华旗影视或向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索赔1亿元,受此事件影响,光线传媒股票于3月4日开市起临时停牌。3月4日晚间,光线传媒发公告表示截至公告发布,“公司未收到任何有关此事的司法机关公文”,同时表示“对武汉华旗单方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制造舆论,对公司进行不符合事实的恶意攻击之行为,公司保留对武汉华旗进行起诉之权利。”
泰囧图片集
华旗影视的网站制作相当粗糙,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年份2007年。
泰囧侵权案华旗影视于2013年3月3日在北京某律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状告《泰囧》,然而发布会后却又拒绝记者采访。在名为“人在囧途系列”的微博上,记者观察到,其粉丝数只有24人,截至记者发稿一共发了9条微博,都是关于《人囧》状告《泰囧》事件的,第一条微博发自今年2月28日。在3月2日发布的题为“我们为什么要起诉《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微博中,华旗影视一纸500余字,用了十个叹号,满纸含冤,言辞激烈。由此看来,不排除原告华旗影视为“讨回公道”专门开设微博,以造声势的嫌疑。
在该微博上,还贴出了一则“法学专家研讨会”的信息,“1月31日,在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法学专家研讨会。议题《人再囧途之泰囧》的虚假宣传、对《人在囧途》名称的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构成对《人在囧途》的剽窃。”同时称与会专家包括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的6名法学界教授。
其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冯晓青在其3月3日的一则微博中表示:“电影作品纠纷案,涉及较大的可能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但也不排除特定情况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前者表现得多的是剽窃和抄袭,后者体现为违反诚信原则,不公平和正当地占有或利用了原告的竞争优势,或者窃取了原告的竞争优势。”
在冯晓青看来,“我们应当理性看待这个纠纷,不要太情绪化和情感化。”他表示商业纠纷是很正常的事情,何况两者之间有些联系。从著作权角度看,主要要辨别是否为正当使用,还是有剽窃、抄袭行为,但也要区分思想的利用和表达的雷同(使用),其中思想不受著作权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考虑的理念则大不相同,焦点在于诚信原则。
而为了一部影片是否侵权而专门召开“研讨会”,还专门邀请知名高校教授、专家,业内人士普遍觉得有些“兴师动众”。同时,有人质疑为什么原告不在影片上映之初发出声讨,而是在《泰囧》一朝成名之后突然“袭击”,这是不是原告想借《泰囧》之名声增加自身知名度也引人猜想。
原告列出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三大“罪状”。首先,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泰囧》是《人囧》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囧》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其次,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囧》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第三,将《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两部电影进行的比对中清晰地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
原告的律师表示,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不过是把片名改了一个字,将“在”换成了“再”,表达的意思就是“再一次”,令观众产生这是续集的联想。此外,光线影业老总王长田关于《人在囧途3》将于2014年与观众见面的言论也表明被告至今仍在使用《人囧》的名称,继续实施着侵权行为,导致观众的误认和混淆在进一步扩大。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说:“从报道来看,此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著作权问题,一个是不正当竞争问题。”
对于著作权问题,付明德解释道:“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内容,如果认为《泰囧》抄袭了《人在囧途》,必须是前者的表现形式与后者相同或雷同,而不是思想内容相同或相近。二者的表现形式是否相同,需要对二者进行比对,以确定二者全部或者部分情节、表达方式存在相同或雷同。”
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确定了如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这一侵权行为至少需要满足下列要件:
1、被侵权商品是知名商品;
2、使用了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误认。”应当说《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名称存在一定的近似性,付明德指出,“但是《人在囧途》是否是知名商品则是确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这一点。”
公开资料显示,电影《人在囧途》于2010年6月4日上映,总票房约5000万元,这算不算“知名商品”?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所有权人是否存在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看其在宣传时,是否通过虚假宣传,使人产生如下误解:两部作品的生产者相同,这同样需要原告举证。”付明德指出,“在举证时应当注意新闻报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按照复印件所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项诉讼。现场记者们还收到了主办方发放的一份名为“我们为什么要起诉《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宣言,该宣言里赫然提到,“大腕,你不能这么干!大哥,不带这么欺负小弟!”的字样。
而在被问到更多案件相关详情时,原告方负责人表示不便过多透露,他们还说,此次起诉四家制作公司同时,自己保留追加其他侵权人为被告的诉讼权利。
《泰囧》侵权事件曝光后,徐峥表示,自己刚渡假归来,也是才知道此事。由于侵权事件已经步入法律程序,不方便就此事过多回应。但他强调:“等我了解完后,包括光线,肯定会给大家一个说法”。对于这次的侵权事件,也有人认为是《人在囧途》片方在借机炒作,徐峥依旧以“我现在没有看法”回应外界的这种观点。
据悉,此案目前已经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徐峥暂时还未被起诉,但原告表示,此次起诉四家制作公司同时,保留了追加其他侵权人为被告的权利。从这点来看,身为《泰囧》导演兼主演的徐峥,依旧有被追加起诉的可能。
2018年4月9日,4月9日晚间,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囧途”系电影知识产权纠纷案落下帷幕,光线传媒、徐峥等人的上诉被驳回,法院裁定光线传媒发行制作的《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简称“泰囧”)对《人在囧途》片方武汉华旗构成不正当竞争。光线传媒、徐峥等须共同赔偿武汉华旗经济损失500万元。
本文发布于:2022-10-11 01:40: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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