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双轨制,计划外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制度

更新时间:2022-10-11 01:02:25 阅读: 评论:0

概述

这是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的特殊产物。中国已经经历了三次价格双轨制向的单轨制的转变,第一次是生产资料,第二次是人民币对外币汇率(牌价),第三次就是现在面临的资本市场的价格双轨制--非流通股的场外转让价格与流通股的市场价格的并轨,也即非流通股在统一的市场上实现全流通。

双轨制是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是1979年至1993年间中国所实施的渐进式增量改革(体制外优先改革)战略的一个重要特征。双轨制的特点是同时存在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价格体制。随着体外价格机制的逐渐发育、壮大,最终让体制内价格丧失其显赫地位,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双轨制存在很多弊端,一方面,双轨制类似于同一条道路上同时实施可以靠左行驶和靠右行驶的双重规则,这必然会导致撞车和混乱。另一方面,双轨价格的并存必然会助长计划内外的倒买倒卖和权力寻租现象,造成腐败蔓延。但是双轨制的实施是当时中国经济形势下所产生的一个必然结果,它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虽然在其实施过程中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但这种代价是转型过程所必需的,制度的变革往往是一个痛苦的过程。

历史演变

中国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是在1979年价格改革以来逐步发生与发展的。国务院于1981年批准对超过基数生产的原油,允许按国际市场价格出口;1983年批准对石油、煤炭超产部分实行加价出售;1984年批准工业生产资料的超产部分可在加价20%以内出售;1985年取消了原订不高于20%的规定,超产部分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1988年对主要工业生产资料规定了最高限价;1989年对橡胶、炭黑等工业生产资料的双轨价格“并轨”,即把两种价格并为一种价格,有的商品并入国家定价,有的商品并入市场调节价。

主要内容

价格双轨制是指中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一种特殊的价格管理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物资分配体制以行政区划为界,以行政指令为手段,通过层层申请、层层分配,并在此基础上有组织有限制地订货,价格完全由国家有关部门控制,结果是企业被管死,产品“多年一贯制”,物资和资金周转缓慢,各种浪费严重。从1981年开始,国家允许在完成计划的前提下企业自销部分产品,其价格由市场决定。这样就产生了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按国家规定价格统一调拨,企业自行销售的产品的价格根据市场所决定的双轨制。价格双轨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作用,又有消极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实现中国价格模式转换的一种很好的过渡形式。它开辟了在紧张经济环境里进行生产资料价格改革的道路,推动了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把市场机制逐步引入了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生产与交换中,促进了主要工业生产资料生产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在经济过热,供求矛盾尖锐、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高低悬殊的时候,某些不法之徒,大搞权钱交易,钻双轨制价格的空子,时而将平价的商品转为市场出售,时而又将市场的商品变为平价商品,通过这种“平转议”或“议转平”,从中渔利,大发其财,成为暴发户。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价格双轨制正在逐渐缩小,直至消失。

同品统价

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的价格管理制度。价格双轨制主要是指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即同一城市、同种工业生产资料同时存在计划内、计划外两种价格的状态,国家计划任务内的生产资料实行国家牌价,超计划生产部分和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允许企业自销部分实行市场价格。这是经济体制转换时期新旧体制并存的反映。

产生原因

双轨制价格的产生,并非主观决策的失误,而是改革过程中必须接受的现实,是无法回避的选择。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中国是一个资源约束型的国家,不仅总量短缺,而且结构短缺更为严重,全面放开价格是不可能的。同时,也不可能寄希望于实行某些政策,就能在短期内解决长期积累起来的总量和结构矛盾,创造出一个全面放开价格的条件。而在价格扭曲的条件下,市场配置资源不可能是最佳,甚至产生逆调节。正是这种放统两难的局面,决定了中国只能实行双轨制价格,寄希望于通过两种价格撞击反射,交叉推进,最后达到理顺价格关系。

第二,双轨价格产生还同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选择有关。中国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继之实行利改税以及财政分灶吃饭,从而形成了既定的利益格局,这在客观上强化了价格机制的功能,扭曲的价格信号造成错误的资源导向。但是,要大面积的调整生产资料价格,又受到由于强化利益刺激所形成的既定利益关系的牵制,因而实行双轨制则是比较切合实际的选择。

实行初衷

为了避免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价格剧烈变化引起的利益过大调整的震荡,减少改革的风险。一方面靠计划轨稳住大局,保证经济有序地稳定发展;另一方面,靠市场轨的调节作用,引导资源流向,刺激短线生产,缓解供求矛盾。实践证明,双轨制价格相对于旧体制来说,是代表着活力,代表着进步,在一定的时期,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中国理论界对价格双轨制也有三种不同看法:①在经济体制改革达到一定阶段后,随着利益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及国家指令性生产和物资分配所占比重的大幅度缩减,必须有国家与企业双重定价的体制与之相适应,否则就会造成数量管理和价格管理的不对称;②实行价格双轨制是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一种过渡性措施;③价格双轨制作为一种经济运行的重要调节机制得以存在,纯粹是主观意志所为,试图将价格双轨制作为价格改革的基本途径之一,才导致了价格双轨制的广泛实行。

主要作用

在中国,实行价格双轨制有利也有弊。其积极作用有:①刺激短线行业的发展;②国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所需要的经济资源;③为地方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④推动价格改革及整个商品市场的发育。消极作用有:①冲击国家计划;②推动产品成本上升;③造成非规模经济的企业过量增加;④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条件。价格双轨制利弊双重作用的消长,主要取决于实施范围的大小,对象选择是否合理,通货膨胀是否严重以及财政、生产计划、物资分配等方面的体制是否与之相协调。

名亡实存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缓解巨大的商品供需矛盾,中国曾试行把同一商品分成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在计划内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在计划外则按市场价格出售。这就是“价格双轨”。于是,有官员将计划内商品卖给黑市,从中赚取差价,“官倒”、“倒爷”正是在这种背影中产生的。这种寻租活动获得了巨额垄断租金,并催生出中国第一批“权贵资本”。今天,当人们讲到“资本”的原罪时,总也离不开“价格双轨”。

20世纪90年代向市场经济转轨以来, 价格双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尽管“价格双轨制”不再具有合法性,但却“名亡实存”。改头换面地出现在社会生活的角角落落。据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发布的《2006年省情调查报告》显示,广东省同工不同酬现象相当严重,一些国有企业在薪酬分配上,往往按职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等“身份”来分配,而不是按岗位、技能、业绩等个人素质和对企业的贡献分配。“同样是司机,有的企业年薪高达10万元,有的却只有两三万元。”(《中国青年报》)很明显,在人们身边,这种劳动力价格的双轨制普遍存在,甚至已成为社会矛盾新的集结点。除劳动力,土地、资本、国有企业产权等生产要素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价格双轨”。以土地为例,在中国,经营性用地实行的是“招拍挂”,而非经营性工业建设用地则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在非经营性的工业用地中,土地的供给和需求是一种纯粹的行政行为,并不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这不但成了腐败的乐土,也造就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据报道,许多开发区工业用地,常常被转手用作经营性用地,为此,国家每年损失多达数百亿元。

一方面,商品价格逐渐走向市场;另一方面,基本的生产要素如劳动力、资本、土地、国有企业产权等却仍然维持着很强的行政控制力量。专家把这种现象称为“新双轨制”。显然,行政力量对要素价格的控制,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价格扭曲的背后,是利益分配的扭曲。如果说旧双轨制代价高昂但硕果可陈的话,那么,新双轨制的最大受益者就是政府,这是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出现停滞和徘徊的重要原因。因此钟伟认为,政府治理结构的改革已经被推到前台。

从生产要素价格的“双轨制”,还可以衍生出更多的“价格双轨”现象,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司法领域的“同命不同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死者或伤残者的赔偿,是以其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来确定的。由于城乡收入差距较大,使得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也相差遥远。“同命不同价”与“同工不同酬”其实异曲同工,它们都是人为的体制造成的,在城乡二元分割下,在编制体制的划分中,同样的人,却被划分成不同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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