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津贴劳动者在低温之下从事较长时间的露天劳动,会被冻僵冻伤,从而诱发心脑血管、免疫系统、中枢神经系统以及骨关节等多种疾病,甚至同样可能危及生命。因此,在大冷天进行户外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比如享受“低温假”,获得低温津贴。这其实不是福利,而是权利,这种权利本身就属于休息权、健康权的范畴,不能打丝毫折扣。在气候变暖的背景下,极端高温、极端低温、暴雪、干旱、强降水都会出现,局部地区甚至会越来越冷。在往年冬天,中国一些地方极端天气频现,屡现多少年同期最大暴雪,气温屡创新低,就是一个明证。我们的切身感受也是,全球变暖导致的天气更为极端,要么极热,要么极冷。故而,从国家相关部门到各地,都必须将低温条件下的露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重视高度。
在各类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到了“低温津贴”。其中第十二条中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介绍,所谓极寒地区津贴本质上属于艰苦岗位津贴,由企业自主确定,国家没有制订统一政策。
2015年国家将“低温”列为新增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为劳动者低温保护开了个好头。
低温津贴在不少地区的室外作业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有低温津贴的内容,更不用说能够获得低温津贴了。有的地方即便是落实了,也是相对较低。有部分环卫工表示,天气冷了,就多穿些厚衣裤,把帽子拉下来。这样纯朴的话语,虽然没有太多抱怨,却戳中了劳动者权益保护之被动与无奈,也暴露出规章制度难以落地的困境。而从国家对低温津贴的规定上,也仅是鼓励性的引导,而不具有强制性,并且标准的不统一,也给低温津贴的发放带来了困难。再加上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缺少严密的监察,低温津贴只能成为凝固在窗户上的冰凌花,好看而不实用。如同劳动者享有高温津贴一样,低温津贴的落实情况,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落实情况仍然不一。国有企业相对较好,南方地区落实不理想,即便是北方的不少地区,落实低温津贴也不理想。虽然部分室外作业者获得了爱心企业的公益捐助,或者获得了诸如提供爱心早晨之类的额外公益帮助,却不能也不应代替低温津贴这一明文规定的待遇。
尽管劳动保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低温津贴有明确要求,个别省份也制定了相关标准,但在实际中,这些福利只是“纸上权利”,并未落到实处。
低温津贴最终不能得到全面彻底的落实,与规定津贴的本身法的位阶高低有关,与相关执法部门执法不力也有关,再加上企业自身要负担相当一个比例支付低温津贴,企业自然没有主动性来落实,劳动者也只能是看着纸面上的权利而兴叹了。这些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低端位置的人们,通常在话语表达上也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而当他们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表达,低温下的劳动权益保护就只能停留在文本里。
由于在室外作业者多为体力劳动者,作业工种相对较为低端,工资待遇本身就低,加上缺少低温津贴的保障,就更加剧了劳动者自身的困境,间接地也加剧了社会公众对这些室外作业人员的歧视可能。
低温津贴保障劳动者应有的低温津贴,尤其需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来实现。当前仍然是以规章的形式来规定劳动者的低温保障。规章本身位阶偏低,且是倡导性规定。只有将其修改为法律性条文的形式,方可变鼓励、引导性内容为应然内容,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几率才会更大,才能避免室外作业人员用帽裤取暖的无助局面。公共部门只有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不断强化“问题意识”,建立强大的实施操作系统,让社会规范更具有使用价值,才能让“低温津贴”从“看上去很美”转变为“确实很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显然不能只依靠媒体“发声”。一方面,公共部门要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市场监督,让“低温补贴”得到全社会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追求;另一方面,要畅通维权渠道,既要鼓励普通劳动者“不说白不说”,也要用切实的举措来保障他们“说了不白说”。此外,还要发放低温劳保用具,提供取暖场所。只有多管齐下,低温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才会都温暖起来。
2004年3月1日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提到低温津贴: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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