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很多企业,特别是医院、医药、能源、化工、电力、钢铁,汽车、电子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实行早中晚三班倒的工作制度,其中上早中夜班的劳动者因熬夜而比白班平常额外付出体力精力。
白班09:00至17:00(无津贴)
三班倒
早班06:00至14:00(10元一班)
中班14:00至22:00(20元一班)
夜班22:00至06:00(40元一班)
四班两运转
早班08:00至20:00(20元一班)
夜班20:00至08:00(50元一班)
三班倒
早班(6点至14点,连续工作六小时以上的职工)10元/班
中班(14点至22点,连续工作六小时以上的职工)20元/班
夜班(22点至6点,连续工作六小时以上的职工)40元/班
四班两运转
早班(8点至20点,连续工作十小时以上的职工)20元/班
夜班(20点至8点,连续工作十小时以上的职工)50元/班
该规定称,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20时至次日8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提高后具体的夜班津贴标准为:在零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8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6—10元。本次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规定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据悉,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要求,各企业在调整津贴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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