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2-10-10 08:55:30 阅读: 评论:0

正文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靖远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制定的《靖远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靖远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靖远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2009年11月)

为顺利推进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工作,根据《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09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白银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68号)精神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

(一)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将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结合起来,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取得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二)坚持改革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各种关系,积极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三)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全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绩效工资总量随着基本工资和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含幼儿园)正式工作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地方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在人劳、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二)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归并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今后按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办法逐步进行调整,严格控制增量。

(三)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年末报人劳局、财政局审核调整。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设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生活补贴占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岗位津贴体现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职责差异,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后勤服务岗位根据职务(技术等级)设置不同的岗位津贴,占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另外,农村教师享受农村教师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纳入工资表统一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设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年终考核奖。具体由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工作人员承担的工作量、完成质量、教育教学成果以及其他综合表现合理拉开差距,确定适当的标准和发放办法。县教育局要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强化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并对校长及教管中心主任制定统一的考核尺度,统筹搞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期进行发放。

五、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义务教育学校工资总额中发放的政策性补贴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待省市有政策时另行规范。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核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分设。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离退休人员仍按中共靖远县纪委、靖远县财政局、靖远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靖财发〔2008〕129号)规定的标准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二OO九年元月一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也按上述办法执行。以后省市有政策调整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启用新的月工资统发表。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直接填入月工资统发表,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每学期终了报县教育局审核确定后填入工资统发表,县人劳局审批后县财政局划入个人银行帐户。

(六)各学校(教管中心)应于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将下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报县教育局审核,县人劳、财政部门于每年元月公布当年的绩效工资总量、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并从当年的元月一日起执行。

(七)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八)绩效工资发放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财政部门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县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其他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九)学校(教管中心)要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技、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客观、公正、操作性强,以绩效考核评价办法为依据制定出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学校要充分发扬民主,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校公示,并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县教育局要加强对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确保绩效工资分配的公平公正和教师队伍的稳定,充分调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全县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构筑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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