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所以采取“隐性裁员”的做法,实际上是想裁员,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企业发现很难做到,因为员工没有违反相关要求,这样企业就很难合法进行裁员。而违法裁员,企业又要承担法律风险,加之现在员工的维权意识也非常强,综合考虑之后企业只好采取“隐性裁员”的做法。
比如企业给员工放长假,放假期间只给基本工资或者不给工资;
不签劳动合同,忽然停发工资数月,较起真来企业就拒绝认可劳动关系;
公司重组、合并,需要减少部分岗位,从而“不得已”让一些员工走人;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却不办任何手续也不支付补偿,发生争议时却称员工自己走人;
企业整体出租,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直接将员工移交给承租方了事;
对业绩不佳的员工,企业对其进行长期培训,接受培训期间没工资……
法律上并没有隐性裁员的明确概念,只是有媒体或者其他人用了这么一个名词在社会上传播。但是,企业无故调离员工岗位或“借故”调岗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形,企业应当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变更,未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随意调岗。但是,一些客观情况要排除在外,比如生产线整体下线原工作岗位客观上已不存在等。
在这种“隐性裁员”下,对于员工来讲,还是应根据自己的自身情况判断,有更好的职位的离开也罢。因为,在危机中也会有一些机会,员工可以真正考虑自己的职业发展,自己适合什么样的行业什么样的职位。
员工在遇到被无故调岗的情况时,只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未满,而且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的,就可以据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企业单方调岗行为无效,恢复原有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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