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经济技术合作局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更新时间:2022-10-09 04:19:48 阅读: 评论:0

正文

第一条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副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健全和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具有重要作用。要通过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七月底以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翌年的一月底以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会议日期和议题,须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十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第七条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据本单位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要议题。

二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组织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第八条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人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条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监督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要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中适于向上一级党组织或本机关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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