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建立全市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市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与策略,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况,负责指导全民健康教育工作。
(六)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证工作,依法监督临床用血质量。
(七)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和促进中医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推进并承担中医药的挖掘、整理、继承、发展、研究、创新及保护,促进和推动中医药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起草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及人才培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等工作。
(九)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十)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含中医院)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理和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组织制定全市重点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全市的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全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担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科研监测工作。
(十六)承办丰镇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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