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根据《ISP98》规定,备用信用证有以下几种: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履约备用信用证、投标备用信用证和进出口备用信用证。除以上几种之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由开证行开出融资备用信用证、借款备用信用证和保险备用信用证等。
预付款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保证申请人收到受益人预付款后应履行已订立合约义务的备用信用证。如申请人不履约,开证行负责退还给受益人预付款和利息。
预付款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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