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2-10-08 17:26:05 阅读: 评论:0

一、制定的依据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48号)和《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人薪函[2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际,制定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现阶段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年人均总量按6200元(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5000元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额度即2008年12月份基本工资人均1200元)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全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将义务教育学校此前暂且保留的工改前的津补贴和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标准按岗位等级垂直压缩率和分配系数确定。现阶段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系数和人月标准如下:

副高中级助理级员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分配系数1.301.131.031.001.121.091.010.980.96
人月标准(元)413359327317356347320311305

全县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根据全县各乡镇教职工工作量和乡镇交通便利条件等因素,在平均高于城区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7.82%的基础上设立农村学校教师津贴,今后根据绩效工资总水平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农村教师津贴加入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人员调离后即行取消。现阶段全县农村教师津贴的设置类别和人月标准如下:略

基础性绩效工资随工资统发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考勤、工作量、工作常规完成情况和工作业绩考评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现阶段全县人均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58元,今后根据绩效工资总水平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根据教育局下发的考核办法和学校实际情况,按规范程序制定具体考核分配方案,与考核结果挂钩发放。

(三)班主任津贴列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项目,各校在本校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对班主任津贴实行单列:小学不低于20元/人•月,初中不低于30元/人•月。允许各级各类学校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在下限以上自主决定本校班主任津贴额度。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对班主任津贴要实行考核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各校分配办法经过学校规范程序通过后,报教育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般每学年发放一次。学校将考核方案和由此方案得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报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批后,纳入县工资统发办统一发放到教职工个人工资统发账户。

(五)校长的绩效工资。在综合考虑校长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相同技术职务教师平均绩效工资一致的同时,再结合学校类别,分别设置校长岗位津贴。校长岗位津贴设置后,校长人均绩效工资总量与教师平均绩效工资水平比例为1.12:1。现阶段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岗位津贴标准如下:

校长类别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中心小学完全小学初级小学
月津贴(元)7060504030

校长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为:校长按所聘同等次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随月统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其校长岗位津贴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合并单列,按教育局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统一发放。

五、相关政策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女职工卫生补贴、回民补贴等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大病医疗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独生子女保健费等据实编入各学校综合部门预算执行(也可由乡镇中心学校统筹列入预算),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所有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在规范全县公务员津补贴时已经得到实施)。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参照行政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水平核定,人月标准如下:

职 务副高中级助理级员级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
人月标准(元)346301274266365344301290272266
职 务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退职
人月标准(元)299291268261256228

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同清理规范其津补贴结合进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随退休费按月统发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其中在县社保中心领取退休费人员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足额划入退休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由单位按月发放。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落实到位,并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学校实现的各类非税收入一律按照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自有自创预算外收入和挤占正常公用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本办法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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