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一词的西来与中译
更新时间:2022-09-30 13:49:11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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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一词的西来与中译
在英美法系语境中,“Jury”一词,为陪审或陪审团;“Juror”,则指陪审团的成员,即“陪审员”。[1]《牛津法律大辞典》对“陪审团”的解释是,“被召集起来,在审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的一群非法律专业人员”[2]。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司法审判的一项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这一制度经过后来的演变,在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表现为参审制度[3].
“陪审”、“陪审员”等并不是中文的固有词汇,而是西学东渐背景下之“舶来品"。粗略统计表明,19世纪10年代至20世纪10年代,约有近20种著作、报纸或法律文献提及“陪审”、“陪审员”[4]。那么,“陪审”、“陪审员”这类名词是何时舶来又如何表达的,其中译过程中又怎样演变及传播,本文着意作些知识性的疏理,并对当今中国法律学术史上对这些问题存在的误解略作辨正,以求教于方家.
一、中译名混乱时期:鸦片战争前传教士的知识性介绍
从现在发现的资料来看,对西方陪审制度的知识性介绍始于19世纪初期。
最早将“陪审”、“陪审员”这两个西方词汇传入到中国的应归功于西方传教士。这一现象,几乎是19世纪前期中西法律文化交流中的常态.
第一个用中文向华人世界介绍“juror”的是英国传教士麦都思(WalterHenry
Medhurst,1796~1857)。1819年,他在马六甲出版《地理便童略传》一书,这原是一本用汉字写的地理学通论,但有不少篇幅通过问答形式较为具体地介绍英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在书中,麦都思将“juror"译作“有名声的百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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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问:其国内如何审事?
“答曰:在其国有人犯罪,……要审之时,则必先招几个有名声的百姓来衙门听候,官府选出六个,又犯罪者选出六个,此十二人必坐下,听作证者之言,又听犯罪者之言,彼此比较、查察、深问、商议其事,既合意,则十二人之首,可说其被告之人有罪否,若真有罪,则审司可宣刑罚;若该人无罪,则审司可放释他也.”
经查证,该段文字中的“有名声的百姓”对应的英文词汇为“juror”,今译“陪审员”。麦都思通过意译的方式,侧重强调陪审团成员的素质要求,即品行良好、受人赞誉。《地理便童略传》可能是中国读者最早得悉西方陪审制信息的著作,但麦都思的书不是中国境内出版的,他也未曾来华.
来华传教士中,英国人马礼逊(Robertorrison,1782~1834)是第一个向中国读者介绍关于“jury”、“juror"的知识的.1822年,马礼逊编订出版了三卷本《华英字典》。在第三卷中,作者按照英文字母顺序排列的单词后列出了对应的中文字词.马氏解释说,“jury”、“juror”在汉语里缺乏与之对应的语词.他认为,中文“乡绅”(CountryGentlemen)一词有时候具有与“jury”类似的功能。[6]
1833~1838年,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KarlFriedrichAugustGtzlaff,1803~1851)等在广州编纂出版《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这是在中国境内出版的第一份近代中文期刊。1838年,郭实腊在该刊三月号上刊出《自主之理》一文,介绍英国jury制度时,将“juror”译作“副审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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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审问案必众人属目之地,不可徇私情焉.臬司细加诘讯,搜根寻衅,不擅自定案,而将所犯之例、委曲详明昭示,解送与副审良民,此人即退和厢商量妥议,明示所行之事,有罪无罪,按此议定批判。”[7]
将英文“juror"译为“副审良民”,从汉字训诂上自有一定道理.“副”,有“助”、“赞助”、“襄助”之意.《素问?疏五过论》杨上善注:“副,助也。”“陪”,乃“辅佐”、“陪同”之义。《玉篇?阜部》:“陪,助也。”《增韵?灰韵》:“陪,伴也。”可见,“副”与“陪”同义,“副审良民"即“陪审良民”。郭氏这一意译已十分接近“juror”的现代译文??“陪审员”.
但该译法在该刊只出现了这一次,不久就被郭实腊本人放弃。1838年,郭氏在《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八月号上发表《批判士》一文,将“jury"、“juror"改译为“批判:“按察使案例缘由汇款通详察核……然自不定罪,却招笃实之士数位,称谓批判士发誓云:谓真而不出假言焉。此等人侍台前,闻了案情,避厢会议其罪犯有罪无罪否。议定了就出来,明说其判决之案焉。据所定拟者,亦罚罪人,终不宽贷.设使批判士斟酌票拟不同,再回厢商量、察夺。未定又未容之出也。英吉利、亚墨理加北合邦各国操自主之理,亦选等批判士致定案。由是观之,宪不定罪而民定拟之.……批判士不俸禄,并无供职,亦不趋炎附势、指望做官。"[8]
郭氏的《批判士》一文,强调“jury”、“juror”制度具有防止、监督和制约审判官的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功能,以凸现西方陪审制的主旨和价值[9]。然而从翻译的信和达角度考量,“批判士”还不如“副审良民"更接近“juror”原意。
1830年,美国第一个来华的传教士??稗治文(1501一1861,原名ElijahColemanBridgman)来到中国,于1838年刊刻《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对美国的陪审制度作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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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原告、被告,或有愚而讷于言者,则有识例善言者,助他作状,并同上堂代诉.人犯既齐,察院则在本犯地方择衿耆以助审。衿耆则以十二人至二十四人为额,多则二十五人,少亦十一人。如是犯之亲戚兄弟朋友固不能为,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为.审时衿耆听原告、被告之词,照察院之例,出而会议,遂定曲直.众衿耆将情由写明,交于察院,各散回家,察院观何是何非,即照例定罪。"[1]
衿耆,指有声望的士人和耆老。清林则徐《札发编查保甲告示条款转发拎省查照办理》:“兹本大臣明定章程,悉由地方官敦请邑中公正绅士为之总理,再由绅士公举各乡公正衿耆分理本乡事宜。”[2]1846年梁廷相《海国四说》随文对“衿耆"作了解释:“新地旧俗,凡出自省学馆(双行小字:士子有进士、举人,皆称曰衿)及耆者,沿中国故事,合称衿耆。有事则先集其人于公使会议而官定之.”[3]用“衿耆"对应英文“juror",倒不失为一种中国化的译法,但“衿耆”显然过于拘泥于士绅和德召年长者的身份,而难以表达陪审员的平民性和民主性的那一方面。
从1819年到1838年,不过短短的20年,“juror"的意译,从“有名声的百姓"、“乡绅”,到“副审良民”、“批判士”,再进而拈出中国文言文的“衿耆”两字,西方传教士对他们陪审制的推介真可谓殚精竭力。他们以这些方块字为载体,将陪审制的译解愈来愈具体,尤其到稗治文那里,陪审制的轮廓已勾勒得十分清晰。
中西文化的交流从来是双向的。这一时期,也不乏中国人向西方寻求真理的努力。就陪审这一具体制度而言,或许以为其过于细末,国人的关注度不高,故迄今为止,只找到一则资料.它是有中国“马可波罗”之称的清代旅行家、航海家谢清高提供的。1820年(嘉庆二十五年),谢氏在澳门遇其同乡、举人杨炳南,讲述海外见闻,由杨炳南整理成书,名为《海录》,其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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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长有三,其大者称唧有士第,其次为呢哩,又次为集景,皆命于其王数年则代。国有大政、大讼、大狱,必三人会议,小事则听属吏处分。”[4]
“唧有士第”是英文“justice"的音译,意为法官。“呢哩”为英文“jury”的音译,意为陪审团.“集景"则是对英文“juror”的音译,意为陪审员。
如果说,西来传教士向中国人宣传西方政制时,尽量寻找中文中合适词汇加以意译的话,那么中国人介绍西方文化时则有所不同,较多采取音译的办法。学者认为,中国译者对于陌生的西方概念偏重于音译方式,原因之一是由于不解其意,或者认为只要将其读音以汉字记录下来,让人知道其大概的意向就可以了[5]。但这样的音译真有使人仗二金刚摸不着头脑之感,一篇译文读起来诘屈赘牙,不知所云,全无信达雅的韵味.
二、中译名模仿时期:鸦片战争后志士仁人的寻求
鸦片战争失败后,以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和开明官僚为主体的志士仁人急切向西方寻求真理以救亡图存,开始关注不同于中土传统的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审判制度。其中如梁梃?、魏源、徐继?等,曾发愤著书,介绍西学西制,以警国人。
梁梃?著就《海国四说》,广泛传诵。书中的《合省国说》和《兰仑偶说》分别介绍美国和英国。他的《合省国说》定稿于1844年,是中国人撰写的第一部系统的美国通志。该书仍稗治文之旧,将“jury”、“juror"译作“衿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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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届审期,必择其地衿耆先未知此事者二十四人或半之,多不越二十五人,少亦必得十一人。就所见,以例权其曲直,所见合,则笔于爰书,呈察院,令先散出,而后察院采以定断焉。……”[6]
魏源于1852年完成《海国图志》巨著,书中也用“衿耆”一词介绍有西方陪审制:
“人犯既齐,察院兼择本地衿耆以助审。衿耆少则十二人,多则二十四人。除本犯亲友兄弟外,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预.既审后,出而会议,遂定曲直。众衿耆将情由写明,呈察院而退。察院观其是非,照例定罪。”[7]
看来,梁梃?和魏源受稗治文的影响很大,这不但表现在他们都用“衿耆”来指代陪审员,而且对陪审制的理解,都未超出稗治文介绍的范围。据王立新先生考证,魏源的《海国图志》中辑入了裨治文《美理哥合省国志略》的全部内容。[8]
徐继?的《瀛寰志略》完成于1846年,1848年正式出版.他是这样介绍西方的陪审制度的:
“英国听讼之制,有证据则拿解到官,将讯,先于齐民重选派有声望者六人,又令犯罪者自选六人,此十二人会同讯问,辨其曲直,然后闻之于官,官乃审讯而行法焉。”[9]
徐氏在介绍到英国的陪审制度时,将陪审团、陪审员译为“有声望者”,至于对陪审团的活动规则与职能介绍与前述相同。
19世纪40年代,梁梃?、魏源、徐继?的著作开拓了中国人向西方寻求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之路。但此后近30年间,未见介绍陪审制的继起言论。当时思潮,学****西方尚停留于器物阶段,朝野的认识只是“师夷之长技以制夷”。这就难怪《瀛寰志略》出版后,官方和士绅批评其内容“颇张大英夷”,甚属不当[1]。1851年,徐继?还因此丢了福建巡抚的乌纱帽。时势所迫,知识界于西制只能噤若寒蝉。这种情形,直到19世纪70年代初才有转机,官方与民间的观念稍稍有所变动,言论尺度放宽。风气所及,徐继?重新起用,《瀛寰志略》不仅获得肯定,而且成为同文馆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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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梃?、魏源、徐继?用“衿耆”、“有声望者"等译名介绍西方陪审制度虽无多大新意,但从他们笔下写出来的与此前从洋教士口中说出来的却大有不同,这只少表明中国先进分子学****西制的积极态度,表明中国有识之士心仪陪审制度。
三、中译名定型时期:甲午前后政制改革的推动
鸦片战争以后,朝野维新之声己不绝于耳。清廷迫于大势,先于1861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后又派遣使臣驻节西方,政制改革稍然启动,从而又一次引发了陪审制话题,来华外国人和传教士继续充当中英政制、法制之间的媒介.
香港割让,英帝国在这个岛上实施殖民统治,推行英国化的司法制度。与之相应,绍介英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文字陆续出现.香港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转运英国政治、法律理念和制度的中介站。1856年,在香港出版由英人编译的英汉对译教科书??《智环启蒙》第一百四十六课,介绍英国陪审制度,译者首次将英文“jury”翻译成中文“陪审”、“陪坐听审”。英文原文为:
“lesson146.TrialBy Jury-TrialByJuryisanexcellentinstitutionofBritain。Accordingtoit,twelveofthepeopleattendatthecourtwiththejudge,todetermine whetherprisoners areorare notguiltyofcrime. Itistheirbusinesstoheartheaccusation,tolesson tothewitness,toattendto thedefence,andtobringinthe verdict,upon whichthejudgepassntence accordingtoth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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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对译中文为:“第一百四十六课,陪审听讼论??陪审听讼,乃不列颠之良法也。其例乃审思坐堂判事时,则有民间十二人,陪坐听审,以断被告之有罪与否。其十二人,宜听讼辞,辩证据,察诉供,然后定拟其罪之有无,上告审司,于是审司照法断案。"[2]
这是迄今为止,笔者所能找到的最早用中文叙述陪审和陪审制度的资料.即便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香港的中文资料影响上海等地也是很容易的。
与30年前大不相同的是,传教士们在上海建立了自己的舆论阵地,不再只是单枪匹马地写写文章。1868年9月5日,美国传教士林乐知(Young
JohnAllen,1836?1907)等创办于沪上《万国公报》。广学会成立之后,《万国公报》成为传教士的言论机关,有组织成系统地向中国宣传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一定程度上已具有某种参政议政的影响力。
1881年6月4日,德国传教士花之安(ErnstFaber,1839~1899)在《万国公报》上发表《国政要论?省刑罚》一文,将“jury”、“juror”译作“陪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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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泰西刑罚与中国无异.今日行新法之后,酷刑俱已省除,故审事不用严刑拷打,亦无徇情。其法,凡审讯之期,刑官之外另有陪审人员,且国家状师、民间绅耆俱在,请录口供,采访证据,公断是非."[3]
这里的“陪审人员"与“刑官”(即司法人员)相对,在职能上相互配合又互相监督,向陪审团的本义进一步靠近。
1881年6月11日,林乐知在《万国公报》连载《环游地球略述》一文,详细介绍了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并对美国的陪审制进行了介绍:
“五、凡有犯法之事,官署审问当依律例。除水陆两兵之外,则可不待告发,会审绅董查明详禀,即可审问。审结后不得再行审判……。六、凡有犯法株连官员等事,立即审问,不可耽延时日,在何地、犯罪,即在该地之绅董秉公审问,毋得偏枯徇情。七、凡因钱财涉论等事,倘其数在二十元以上,邀请绅董会议,除律法所定之外,毋庸再问。”[4]
“绅董”,就是绅士和董事,泛指地方上有势力有地位的人。将“jury"译作“绅董",一如“衿耆”、“有声望者”等,虽无新意,但林乐知对美国陪审制的介绍远比前人详尽具体。
1885年,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的《佐治刍言》首次出版。这是戊戌变法前,国内介绍西方政治和经济思想最为系统的一部书.在该书第九十三节对英国和法国实行的陪审制度作了简要介绍,将““jury”、“juror”译为“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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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审问时,必另派本处绅士十二人,与问官会审,其人有罪、无罪,必由十二人拟有定断,然后官可照办,但被告者若于十二人内指明何人与有仇隙,则问官必另派一人,盖必十二人俱为被告所佩服,方能会审。此律法已经行之数百余年,故国中从无冤抑不伸之事。后法国等处知其立法之善,亦欲令国中仿照英律办理。惜各处向无此风俗,人皆以为不便,其法卒不能行。”[5]
将“陪审"译作“绅士"与前述一样,并无创新,但字里行间,洋溢着对“陪审”制的肯定及本国不能采纳的惋惜之情。
1892年,英国来华传教士李提摩太(Timothy Richard,1845~1919)将英国在华人士哲美森(SirGeorgeJamieson)的《华英谳案定章考》译成中文,由上海广学会刊印单行本。[6]李氏将“jury”、“juror”译作“陪审、陪审人、陪审人员、陪审官”:
“既而由官请定著名公正之12人,作为陪审官(按陪审之法,创之于英,历年已久。今欧洲诸国,大半仿照办理),示期复审.至日,问官与陪审官会同升堂,细听口供,12人退至他室,彼此只知口供,不知情面。该被告有罪,不能为之营救,无罪亦不能使之故坐。于是去其偏私之意,参以见证之言,并细考各证人有无疑窦,是否符合,一一斟酌尽善,然后以有罪无罪二语,分别申复问官。假使以为无罪,问官即将该被告立予省释,以免拖累。以为有罪,问官乃定其罪名。:"
英律陪审人定被告之有罪,无论该被告承认与否,即使被告不承认,亦必治以应得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