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概念的形式化与实质化辨正

更新时间:2024-11-08 01:44: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

犯罪概念的形式化与实质化辨正

随着1979年刑法的修改,我国刑法界

就现行刑法典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展开了

争论,有的间接质疑了现行犯罪概念的规定,

有的为现行犯罪概念进行了辩护,有的主张

改为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并存的结构。这些

质疑、辩护与建议显然深化了刑法典关于犯

罪概念的理论基础,同时也为深入讨论提供

了共同的语境。本文拟就刑法典中的犯罪概

念是应当形式化还是实质化,抑或形式与实

质统一的问题加以诘难与辩驳,以期引起进

一步的争鸣。

犯罪概念的形式化,是随着资产阶级近

代刑事立法活动而提出的,确立犯罪的形式

概念,主张刑法典中的犯罪概念仅限于对犯

罪的法律特征的描述,从形式方面即以刑事

违法性界定犯罪。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

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

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

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处罚之犯罪,称

重罪。”这是最早出现在刑法典中的形式化

的犯罪概念。随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

采纳此种模式。例如,1871年《德国刑法典》

第1条之规定:“重罪,指处死刑、重惩役、

或超过五年城堡监禁的行为。轻罪,指处五

年以下城堡监禁、轻惩役、超过一百五十马

克罚金。违警罪,指”处拘留或一百五十马

克以下罚金的行为。“1903年《俄国刑法典》

第1条之规定,犯罪是”在现行法上,以刑

罚威吓所禁止的行为“;1937年《瑞士刑法

典》第9条之规定,”犯罪是法律所禁止的、

并以刑罚来制裁人行为“;等等。

上述犯罪概念的立法模式被社会主义

法学家们斥之为“形式定义”,称其没有也

不可能揭示犯罪的阶级实质,因此,社会主

义国家刑法典不能采取此种模式。M·A·切

利佐夫—别布托夫指出:“资产阶级刑法典

是从形式上规定犯罪的定义,把犯罪看成是

实施时即为法律所禁止并应受惩罚的行为。

苏维埃立法则与此不同,它是从实质上,也

就是从对法律秩序的损害上、危害上来规定

犯罪的定义的。”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学者

揭示出犯罪的阶级特征是应予以肯定的。但

是,有些学者对形式化的犯罪概念的驳斥未

免武断,可以说误读了当时的历史。资产阶

级法学家们之所以提出犯罪概念形式定义,

应当说是同他们所处历史时代的要求、同他

们民族习惯的思维方式相适应的;而更直接

的却是受大陆法系制定法法系方法的制约

—严格限定只能以法定的要件形式去判断

行为,具体表现为倡导和奉行“无法无罪、

无法无刑”的罪刑法定原则。具体来说,资

产阶级刑法典规定形式化的犯罪概念,主要

有以下几方面原因:历史原因。法国大革命

前夕,罪刑擅断主义盛行,法官自由裁量权

极大,刑罚极其残酷,整个司法体制极其黑

暗腐朽。因此,新兴资产阶级提出“罪刑法

定主义”、“严格规则主义”、“刑罚人道

主义”等原则。思想原因,启蒙思想家一致

认为只有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犯罪是违反法

律的行为。霍布斯指出:“罪行是一种恶行,

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

令。”认识原因。法国人狂热崇尚理性主义,

在认识论上坚持绝对主义,片面夸大真理的

绝对性,否定真理的相对性,否定真理的发

展是一个过程,自信仅用理性的力量,人们

能够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因此很自然,

他们都力图系统地规划出各种各样的自然

法的规则和原则,并将它们全部纳入一部法

典之中。因此,资产阶级国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概念必须是法律形式主义,以区别犯罪

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明示国家刑罚权之界

限,而使刑法具有保障功能。由此可见,对

于犯罪形式概念的立法模式如果仅从政治

上加以斥责,不从法律文化的背景上加以考

察,因而予以简单的否定,很难说是公允之

论。

从理论逻辑上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刑法

学者关于犯罪概念的表述也或多或少的被

误解。在大陆法系的刑法学理论中,得到最

广泛承认的犯罪概念为“犯罪是符合构成

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这种表述

不仅较清晰地反映了犯罪的外部规范结构

及内部价值蕴含,而且也与采制定法法系的

国家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判断过程相一致。正

如日本学者所言:然而不管怎么说,以客观

的、记叙性的构成要件概念为基本,首先把

握住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进而再去考虑它

的违法性和责任。这种思考过程,与现代刑

事审判中的审理过程是一致的,是反映了构

成要件理论的实践品格的。显然,此种表述

仅从字面上来看确实完全避开了对犯罪的

社会危害性的表述问题,而主要是从法律确

认犯罪的过程及形式方面来进行概括的。但

是,从实质内容而言,此种表述并非仅是纯

形式的,而是具有丰富内容的,也即形式与

内容达到了完整的统一。因为,其中的违法

性实质上包含了法益侵害的内容。违法性在

我国刑法理论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地

位是完全不同的。在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

中,违法性是作为犯罪的形式特征在犯罪概

念中加以研究的,但由于在犯罪概念中强调

社会危害性并将之确定为犯罪的实质特征,

因此,违法性自身缺乏实体内容,仅是社会

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在大陆法系刑法理

论中,违法性不是作为犯罪特征,而是作为

犯罪成立条件加以确立。违法性包括形式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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