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章:
第一节
1.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的。
假定:假定是指在法律规范中,确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环境的部分。它指明了法律规
范在什么时间、地点或者条件下可以适用。
处理:处理是指行为规则的本身,是法律规范去顶的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要求做
什么的部分。
制裁:制裁是法律规范的后果部分。它说明是违反法律规范时,国家将给予怎样的处置。
2.法律规范的种类:
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指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它既不禁止人们做出这种行为,
也不要求人们必须作出这种行为,一切由当事人决定,这种规范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他
人干涉当事人的行为自由。
3.我国法的形式: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形式,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法律(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5)地方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
第二节:
1.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项目管理中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项目管
理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综合型
3.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项目管理法律关系是由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和项目管理
法律关系的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智力成果: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
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
第三节: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法人代表是个人。
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4.
5.
6.
7.
8.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制定而产生的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
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
无权代理的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
(2)使用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
(3)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权是指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
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原来经过
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事件重新计算。
第二章
第一节:
1.公司的概念: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2.公司的基本特征:独立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
3.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是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4.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人合资合兼备2.筹集资金的封闭性3.公司资本不等额性4.
股东人数限制性(50人以下)5.股权转让严格性6.组织机构简化性
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3万
元以上)3.有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权利机构是股东会(2)执行机构是董事会(3)监督机构是监事会
7.公积金的种类: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8.公积金提取比例:公司在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如果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9.公积金用途: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10.公司合并的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11.公司破产的概念:公司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破产。
12.破产财产偿还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
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
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第二节: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契约性2.人合性3.平等性4.非法人性5.无限性
3.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人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固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普
通合伙人。
4.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
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收益的财产总和。
5.合伙企业财产的来源:
首先来源于合伙人的共向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还来源于其营业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营业收入;合伙企业获得的授赠财产;合伙
企业获得的赔偿;合伙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和取得的各种知识产权。
6.受托合伙人的义务:
1.对其他合伙人的诚信义务2.谨慎从事的义务3.接受检查、监督的义务
7.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
1.基本权利:(1)出卖合伙企业产品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提供服务;(2)购买合伙企
业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其他物品;(3)接受合伙企业债务人的清偿、签发收据;(4)
为企业雇佣工作人员。
2.所有合伙人都拥有对外代表权
3.合伙人按协议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被委托的合伙人享有对
外代表权,但由此产生对非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的第三人。
4.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由于执行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被侵
犯的,合伙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概念与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
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
的数额是,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9.合伙企业的退伙规定、退伙后的债务清偿
退伙的形式通常有:声明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
合伙人退伙,应当根据协议和合伙企业当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合伙企业资不抵债的,
退伙人要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方法和比例,以其他财产充抵属于自己名下的亏
损份额。退伙人在退伙以后仍有义务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
1.实行资质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2.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劳务承包
第三章
第一节
1.《会计法》规定的对会计人员的特别保护措施
(1)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主体,切实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
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
实行打击报复
(4)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2.会计核算中的不当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
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
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1.价格的概念:
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无形资
产是指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2.我国基本价格制度
定价形式包括: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3.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开、合法原则2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原则
4.经营者定价的原则、基本依据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基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总
和,是确定价格高低的基本因素。
5.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
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
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
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6.价格听证会制度的概念、意义
《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
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
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四章
第一节
1.质量管理法律体系的内容:
分为四类:一是作为质量管理技术基础的标准化法和计量法,二是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
法律规定,三是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定,四是有关服务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
质量管理技术基础法:主要是指作为质量管理技术基础的标准化和计量方面的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
产品质量管理法律:一是产品质量管理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二是
有关特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三是有关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四是产品责任法,即《产品质量法》。
第三节
1.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实现其功能而应具备的特性和总和。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这一制度是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保准,经过认证
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符合相
应要求和制度。
3.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的要求
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
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
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
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合法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标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5.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
是指当产品有下列情形时,由销售者对购买者、使用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赔偿
损失的民事责任:
1.售出的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
2.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证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3.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
6.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
责任原则。
7.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2)有损害结果(3)产品缺陷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只
有产品缺陷是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时,产品责任才成立。
8.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和搜到损害时起计算。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2)真情知悉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
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得相关知识权,又称受教育权(8)受尊重权(9)监
督权
10.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3)保证安全的义务(4)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真是名称或者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
据的义务(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8)承担售后服务的义务(9)
保证公平交易的义务(10)维护消费者的人格权
11.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
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1.建设工程的范围:
(1)建筑活动:
《建筑法》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对这些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水库、矿井等专业建筑工程的建造和安装活动不适用《建
筑法》
(2)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五章
第一节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节
1.合同形式的概念、分类
合同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合同形式的原则
合同法颁布前,主要以要式为原则,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3.要约的概念、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旦发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
书等。
4.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主要有投邮主义、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
投邮主义:要约和承诺发出以后,只要已处于要约人控制之外,即生效。
到达主义:要约和承诺到达时,即时生效。
了解主义:收到后且真正了解其内容时生效。
我国采用到达主义。
5.合同的成立
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
2.要式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时合同成立。
第三节:
1.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情形
有些合同的效力较为复杂,不能直接判断是否生效,而与合同的一些后续行为有关,这
类合同即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
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3.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第四节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乙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
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1.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原则、方式
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不履
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
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罚则
第六章
第一节
1.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原则及内容
1.公开透明原则:(1)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信息要公开;(2)应通过
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3)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
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
2.公平竞争原则:同等地对待每一个供应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供应竞争者采用不同
的标准。
3.公正原则:对所有的供应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
4.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
1.公开招标的有优缺点:
优点:第一,在涉及使用公共基金时,政府代理机构必然对所有与公共基金有直辖或间
接捐款关系的潜在投标人提供均等机会;第二,竞争的结果有利于最经济地利用公共基
金;第三,公开竞争性招标的方法可以起到防止浪费、贪污和偏袒的保证作用。
缺点:第一,单纯依靠书面文件确定中标人本身的缺陷;第二,招标成本高;第三,招
标周期长。
2.邀请招标的概念、适用条件: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
必须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适用条件:(1)技术比较复杂或者专业性很强的货物、工程、服务,潜在投标人较少或
者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比较了解;(2)期限紧张或者是采购价值低;(3)需要保密。
3.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含义、适用条件: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直接谈判,最后从中确定
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喝个标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节:
1.招标的种类:
1.货物招标2.工程招标3.服务招标
第四节:
1.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2.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
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的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评标方法。
第七章
第一节
1.劳动合同的解除概念、分类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单方解除和自行解除。
1.协商解除: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对被解除劳动合
同的劳动者应根据其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形:
(1)即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知劳动者,就可随时通知劳动者
解除合同。
(2)需要预先通知的解除,即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因经济性裁员而发生的解除。
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1)无需预先通知的解除(2)预先通知的解除
2.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法律特征:
(1)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即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集体合同内容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全体
劳动者的义务为主要内容。
(3)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
(4)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3.特殊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
1.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1)妇女就业方面的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2)禁忌劳动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季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2.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满16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
下、国家规定的第四季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社会保险的概念、层次构成
1.基本社会保险: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合力负担,并要求统一筹
集和使用基金。
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为劳动者投保的高于基本保险标准的补充
保险。
3.个人储蓄保险:是劳动者个人以储蓄形式参加的社会保险
第二节
1.工会经费主要用途、来源: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来源:(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实业单位上缴的收
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
第八章
第一节
1.保险的概念、分类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
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分类:(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2)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3)财产损失保险、责任
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4)原保险和再保险
2.保险合同的特点
(1)是双务有偿合同(2)是要式合同(3)是格式合同(4)射幸合同
第二节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多数由承包商负责投保,如果承包商因故未办理或拒不办理投保,业主
可代为投保,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额人。
第九章
第一节
1.项目管理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项目管理纠纷调解解决的特点:
(1)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
(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
(3)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3.项目管理纠纷仲裁解决的特点:
(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专业性
(3)保密性
(4)裁决的终局性
(5)执行的强制性
第三节
1.项目管理纠纷的民事仲裁
(1)仲裁的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
则
第四节
1.民事诉讼的管辖的概念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手里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一)级别管辖:我国的人民法院共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
人民法院和。
(二)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管辖区域的关系来确定管辖,通常
是“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四)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将某一案件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证据的保全的概念:
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
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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