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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4 03:05: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献血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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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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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咨询人_________

应你要求,本咨询专家对你工伤索赔事宜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现根据你所提供的事实情

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出具本法律咨询意见书。

一、你所提供的事实情况:

1、从2010年1月开始在四川省某芒硝厂工作,并有书面劳动合同。

2、芒硝厂没有为你购买社会保险。

3、2012年6月3日,你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骨折后住院。

4、芒硝厂在发生事故后向劳动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5、芒硝厂在你住院期间承担了所有医疗费、伙食补助,并且请了支付了护理费和

工伤期间的工资。

6、结束后,芒硝厂拒绝申请进行工伤鉴定。

7、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芒硝厂赔偿工伤赔偿金,芒硝厂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

二、工伤索赔方案及分析:

以上事实证明,你是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事故,你有权要求芒硝厂承担工伤赔

偿责任。工伤赔偿金额是根据工伤评定的结果来计算的,而芒硝厂拒绝工伤鉴定,那么你可

以自己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鉴定的结果向芒硝厂主张工伤赔

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三十、三十三、三十七、六十二条和《四川省人民政

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第八条规定,以及你的实际伤情情况,芒硝厂

应向你支付以下赔偿:

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工伤医疗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为芒硝厂在你期间已经支付了所有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和医疗期间的工资,所以

在支付赔偿金时,应扣除医疗费和工伤医疗期间工资这两部分。最终支付给你的赔偿金额应

以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依据计算。

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后,你可以先和芒硝厂协商解决,如芒硝厂还是拒绝支付工伤

赔偿金,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以上法律咨询意见,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作出,仅供咨询人参考。

法律咨询专家:_____

年月日

附件:依据法律法规摘录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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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

疗机构急救。

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

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

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

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

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

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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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第八条: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

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鉴定确认需长期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

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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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9 21:05: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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