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巫昌桢
主持人: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圣凯诺·世纪大讲堂。
大家回顾一下,从八十年代到现在,我们对结婚以后其中一方又和另外一个人有感情,有好几种说法,最开始叫"搞破鞋"的,然后变成了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最后变成婚外恋,现在又变成了婚外情。从这个变化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我们中国社会的演变很有意思。
那今天主持人阿忆就给大家请来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非常有名的教授巫昌桢先生,由她给我们带来一场精彩的讲演报告,这个报告的名字叫"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现在巫教授就坐在我的左侧,大家鼓掌欢迎。谢谢您来,请坐。
查了一下您的档案,发现您是195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我记得中国人民大学不说它的前身,有这个名字以后,这所学校的第一批学生是1950年。
巫昌桢:对,我是第一批毕业的。
主持人:1954年毕业以后,就直接进入到一直供职到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做教授,主要就做婚姻法和民法。
巫昌桢:主要是民法、婚姻法,还有一些家庭社会学选修课这方面的。
主持人:听说您来,本来是设计在网友部分对您提问的问题,有些问题我觉得可以提前问您。比如有一位朋友他就委托我在开场的时候问您一下,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说1995年决定修改老婚姻法,2001年我们才通过它,这期间我们不过是把老婚姻法的37条给增加到51条,中间我们却用了六年时间,这种很小的改变困难到要用六年时间把它完成吗?
巫昌桢:这个要考虑到我们国家立法步伐比较慢,特别是婚姻法涉及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所以要慎重。开始的时候,1995年底决定修改婚姻法,真正的运作是在1996年以后,1996年才组织班子,开始这个法律委托民政部起草,我们国家起草一般是这样,委托有关部门起草,其中试拟稿,然后转到人大法工委再进一步起草,所以这个过程民政部就搞了三四年,经过调查、经过座谈会、经过研讨反复地考虑确定这个稿子,到了法工委,法工委又很慎重,也做了调查,做了一些全面的调查,对有些问题,热点问题,大家争论很激烈,反映很强烈,决策的时候要慎重,所以做了全国性的征求意见。所以时间拉得比较长。
主持人:实际上专家班子搭好以后,真正运行还不是1996年,是1997年,这样呢实际是花了四年时间修改了老婚姻法,这四年当中激烈的争论我们经常在报纸上看到,这些争论当中有一些是针对您的,这就是第二位网友让我问您的。他说,大家说您是婚姻法修订中的保
守派。
巫昌桢:我不能承认,因为报刊上、媒体上公布的有些不合原意,有些断章取义,有时候有所误解。因为现在的法律出来以后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不是某一个人的观点,是大家,我们婚姻法学界共同研究的结果,大体上应该说修正案还是可行的,还是符合广大人民意愿的,还是进步的。
主持人:好,接下来呢,就由巫教授给我们带来她的讲演,这个讲演报告的名字叫"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有请。
巫昌桢:我今天来给大家简单地讲一讲婚姻法的发展与它今天社会的演变、变迁。我们知道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综合性的、永恒的话题。任何社会不管制度如何,都要面临婚姻家庭问题,也不管你地位多高,是领导人也好,普通百姓也好,都要遇到婚姻家庭问题。所以1950年婚姻法公布的时候,那时候我们国家还没有《宪法》,法律还刚刚起步,没有法律,但是就有一部《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是建国前夕公布的。
建国以后公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因为对1950年婚姻法有很高的评价,他就说了一段话,一段名言吧,说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把它纳入到国家的根本大法,我理解就是说《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而婚姻法是家庭的根本大法。后来1980年第一次修改我参加了,1978年开始的,修改两年,1980年公布的,在1980年婚姻法公布之前,在人大会堂开了三天会,整整开了三天讨论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农民的意见、工人的意见、知识分子的意见,还有华侨的意见,当时彭真同志主持工作,他在最后总结说了一段话也很重要,他说,一个人可能一辈子不和《刑法》发生联系,你不犯罪《刑法》制裁不了你,而我们国家犯罪率只有万分之零点几,没有普遍性,所以可能一辈子不和《刑法》打交道,但是不可能一辈子不和婚姻法发生联系,不管你愿意不愿意,你都要和婚姻法发生联系。从你一出生和你父母发生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你有权利受到抚养,他不抚养你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等你长大了,要结婚也必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条件和程序来进行,如果不这么做就是违法婚姻,受不到法律保护。结婚以后和你的配偶就发生一种身份关系,过去叫名分关系,你有没有名分?有没有身份?有没有这个身份很重要,有这个身份就有一定的权利、有义务,没有这个身份就没有权利。所以,婚姻法的关系很重大,需要特别慎重,需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要
得到70%以上众的认可,所以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婚姻法是从一开始就比较重视的,虽然条文很少,但它管的问题非常普遍。
我今天想讲的第一个问题简单地说一下婚姻家庭历史的演变,不是婚姻法,简单说一说。就是婚姻家庭问题形态有一个过程,可以说人类经过了漫长的前婚姻阶段,没有婚姻家庭,那时候没有婚姻家庭,原始社会就是体生活,就是婚制,一男子和一女子互为夫妻,婚制,团体婚、集体婚,这是一种最早的形式。婚有两种形态,一种是低级的,一种是高级的。低级是什么?就是血缘婚制,就是发生在兄弟、妹之间的婚姻,父母子女间已经排除了。
再发展就发展到高级阶段、高级形态,就是亚血缘婚制,亲兄弟妹不发生关系了,不产生婚姻了,而这帮兄弟妹一个集团、那帮兄弟妹一个集团,他们之间发生关系,还是同代的人发生关系,血缘比较远了,兄弟妹已经不发生两性关系了。所以这是原始社会的形态,这时候呢,应该算是一个原始的、朴实的一种社会关系、男女关系,我们用后人的观点看是很难判定的,也不叫婚姻家庭,只是用了这个词儿,但是他们两性关系就是这么个特点,这是历史上的。
最后到私有制出现以后,就是一夫一妻制,有了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主要是经济原因,私有财产出现了,生产有了剩余,男的在生产当中起重要的作用,地位变化了,因此男的想自己把财产留给他自己的后代,这就要求一夫一妻制。这是一般的情况,简单地回顾一下。
主要谈谈法律的发展,调整婚姻家庭的法律是从奴隶社会开始的,中国奴隶社会是从夏代开始,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整个旧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律也经历了几个阶段,一共有三个阶段,一个是诸法合体的时期,"诸法合体"的婚姻家庭法,就是各种法律合在一块儿,没有分别的,不是分《刑法》、《民法》,诸法合体就是通过唐律、大清律、秦律、晋律,都是一个法律,就是一个大的法典,其中包括刑事的,也包括行政的,也包括民事的,还包括婚姻家庭的,是统一在一个法典里面,叫诸法合体。这时候呢,婚姻家庭法也在其中,当时婚姻家庭法有两大特点。第一,它很少,唐律的时候只有40多条,很少,而且混杂在别的法当中,这是一个特点。第二个特点呢,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如果有所违反的话,怎么处理呢?是用刑事来处理,不像现在说民事处理,用刑事处理。比如说唐律上就规定了,已经订婚的反悔了,订婚算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订婚、结婚它是完整的一
套程序,如果订婚了,你又反悔了,那么杖六十,打六十棍子。如果许给别人了,女方又把女儿嫁给、定了别人了,另外许给别人了,杖一百,打一百棍子。如果已经成了婚,已经嫁出去了,那要判一年半徒刑,服刑一年半。所以这些规定用刑事来解决,所以这是两个特点,用刑事来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在诸法合体的时候呢,当时法律很简单,礼教非常厉害、非常重要,所以礼和法同时并用,礼法并用,礼很详细、法很简略,就是礼详而法简,就是这样。所以,当时就用礼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非常多,很多都是由礼而来的,礼也可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也作为一个依据,也起法的作用,所以有些法是从礼来的。
比如说"七出",我们说过去封建社会休妻,不要老婆,休妻有"七出",妻的七个条件,你要违反了条件之一的,就要休你的,叫做休妻,那时候不叫离婚,叫离弃。休妻这种情况也从礼来的,礼来了以后呢,就归到法律上。包办婚姻也是这样,礼就说遵守父母的命令、父母之意,因为婚姻不是一般的事儿,是两个家族的事儿,是合二姓之好,两家合二姓之好,不是合两个男女之好,是合二姓之好。上,就以示宗耀,对上祭祖先,有个奉献吧,要祭祖先;下,继后世,传宗接代,就是传宗接代,所以为了家族的利益传宗接代,所以必须父母来做主,不允许个人发表意见,没有发言权的,过去旧社会、旧中国妇女没有发言权。所以这时候呢,礼有了,就上升为法律,上升为法律以后,礼还起作用,所以这是旧中国在诸法合体的时候,礼起了很大的作用,到现在,礼还仍然有阴影,仍然有残余,对我们人类影响还是很大。
第二阶段呢,到资本主义社会就发展了,法律就分化了,有《民法》、有《刑法》、有《宪法》、有《行政法》,各种法都有,分离出来了,各个部门都独立了。法律这时候比较丰满了,这时候婚姻法在哪里呢?婚姻家庭法也没有独立,还是放在《民法典》里边,《民法典》其中有一篇叫"亲属篇",就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这个亲属篇也经过很多过程,北洋军阀时也制定过、宣统时也制定过,到最后到1930年左右,国民党政府就颁布了《民法》亲属篇,100多条,当然了,它本身有两大特点,一个是带有很大的封建性,继承过去封建性,封建在哪里呢?一个是子女结婚不是父母之命了,但是父母要同意,把主婚权改成同意权了,什么叫同意权呢?子女要结婚,如果不到成年,未到成年,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同意不能结,而国民党的法律规定女的16岁就可以结婚,都是未成年,订婚和结婚都要法定
代理人同意,不同意不能结,所以实际上还是一种变相的父母包办,只是稍微松一点口,进步了一点,这是一个。
还有从法律上、司法解释上默认了纳妾制度,中国有着纳妾的、多妾的文化,历史从古以来就有。国民党时期呢,他也承认了、默认了,纳妾是合法的。那么它是带有封建性,这点是肯定的。同时呢,它又吸收了一些国外好的东西,民主的东西,比如说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表面上还是吸收了一些,应该承认还是有一定的进步,两面性吧,双重性,这是从历史上、旧中国的婚姻法就这么发展,两个阶段。
还有一个阶段,特殊性了,就是建国以后的。咱们这个国家,婚姻问题是以人身关系为主、生存关系为主,财产关系也有,但它是由人身关系引起的,所以认为婚姻法应该独立,这点学苏联的,当时苏联在十月革命以后就把婚姻法独立了,独立出来了,而且东欧各国也模仿,所以我们也是走这条路,还是把婚姻法独立出来,所以当时没有《民法》有婚姻法,婚姻法首先出来了,首先公布了,婚姻法独立了,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
所以,经历了这么三个阶段,到现在我们独立了将近50年,但要回来了,回归《民法》,还回到《民法》里边,因为婚姻法毕竟是民事法律,《民法》里边有些原则还可适用于它,所以最后考虑再三还是回归《民法》,现在我们正在做这个工作。所以,婚姻法从一开始诸法合体里边的一部分,后来回到《民法典》的一部分,最后中国独立出来了,与《民法》并列,《民法通则》、《婚姻法》并列,现在又回到《民法》了,走过这么些复杂的道路。
巫昌桢:现在看来,从婚姻法的发展来看,我们中国社会有多大变迁?婚姻家庭问题上,我们到底有什么变化?我们有很多故事大家都知道的,外国有罗密欧、朱丽叶,中国有祝英台和梁山伯,还有林黛玉和贾宝玉的故事,他们都为了争取婚姻自由,争取不到,就用死来抗争。所以,青年人对婚姻很渴望自由,我们这个法律,社会的变化就是这样。
过去的法律有四点,我们也有四点,针锋相对,这四点一个是婚姻自由不自由,封建的法律,包括旧中国的法律,不自由,叫"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无媒不成婚",必须有媒人,而且父母之命。子女没有发言权,只有听从父母的安排,命运完全放在父母身上。所以有的时候丈夫没见过,新婚之夜也是摸着黑的,也看不清丈夫,丈夫过两天回来还问他你谁呀?她不认识他,从来没明确看一下,长的什么模样、多高都不清楚。所以,婚姻自由不自由,跟现在不
一样了。今天我们的自由是真实的、可信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我们的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主要的方面,因为人人都要结婚;离婚自由,离婚毕竟是少数人,不是占主要的,但它是必要的补充,对于离婚问题,过去旧中国离婚是不自由的,可以说女方没有自由,它是专权离婚主义,把权利就给男方,给男士,就是丈夫,丈夫有休妻的权利,而女方没有离婚的自由,只能从一而终。甚至于你订婚了,订了离以后你也不能够,如果未婚夫死了,你也只能守节到死,你不能再嫁人了,这种悲剧故事看得很多了。所以,在离婚问题上我们也是保障自由的,任何人不能干涉别人离婚的问题,干涉本身也和结婚自由的干涉一样,它的后果法律会制裁的。这是关于婚姻自由的问题。
第二呢,就是一夫一妻制的问题,我们国家,建国以后的婚姻法和建国前的革命根据地的法律都是不允许纳妾的,我记得1950年婚姻法就有一条,禁止重婚纳妾,是有针对性的,国民党统治时期允许纳妾,两个法同时并存,两个政权并存了,两个法律也并存,我们始终是主张一夫一妻的。因为一夫一妻历史证明是最文明的、最佳的男女结合的形式,对社会健康也好,对双方健康也好,是最好的形式。这次婚姻法修改有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指的是纳妾或者是包二奶这种情况,不以夫妻名义的包二奶或纳妾就算是违法,要有一定后果的。所以,一夫一妻制始终我们是主张的,这是第二条。
第三呢,就是男女平等,注重的是"男尊女卑",对于女性的理论是很系统的,在封建社会或者奴隶社会有一系列的系统的东西,它所说的是男女有别论,男女不一样,所以不能平等,男女有别论。如果男女有别是指生理上的我们同意,身材有些不同,应该有特殊的照顾,但是它指的男女有别是男的和女的就不同,男尊女卑,男子尊贵、女子卑贱,这是一个,起点它就这么看的,生来就如此。还有一个,就是"男主女从",叫三从四德,女的始终是服从的,过去叫妇道人家;还有就是"男外女内",男的在外面,就是在社会上工作,女的在家里带孩子,就是说妇女人权得不到保障,妇女可以说没有人身权、没有政治权、没有劳动权、没有财产权,处于无权地位。这种情况在现在还是有影响的,就业来说,女性就不如男性,我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是我们起草的。所以这个问题是男尊女卑由来已久的,这个不光是我们国家的问题,也是世界性的问题,联合国有一次调查说了,解决真正的男女平等,还得一百年,真正平等,不光是法律上平
等,而且是事实上平等,还得经过一百年。所以婚姻家庭生活里面,女性从总体上说还处于弱势地位。
最后一个就是什么呢?就是"家长专制",封建社会的旧中国,家长专制,一家里面家长是父亲,都是父权决定一切,父亲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家庭里面家有家法,国有国法,家有家法。所以这个问题到今天有很大的改变,现在倒过来了,现在独生子女地位不爸爸还高。
所以从这四点来看,社会变化是很大的,特别是婚姻自由了,这是很不容易斗争结果的,我们无产阶级革命里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争取婚姻自由。
所以婚姻权利,婚姻能不能自由,这是一个标志。我可以这么说,我们国家的婚姻自由在外国来说,比他们还要多一点儿,我们离婚自由比外国多,外国是国际社会也是外人离婚的时候,离婚还要理由加关系,怎么说呢?你们可能不了解法律,离婚的时候,他们多数国家采用这个就是理由论,就是说你要离婚什么理由,说个二、三出来,站得住脚的理由,才让你离婚,对方有过错,对方什么打我,对方有什么问题,有过错才能离婚,没有任何过错,不让你离婚。而我们国家不受这个限制,不管是有过错和没过错,只要你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法律明文规定的,也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所以总的来说,我们的离婚是自由的,是保障自由的。所以这一点很不容易的。
我们现在这个法律修正案里面就是尽量地维护婚姻家庭,保护婚姻家庭,强调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强调你义务也是为了保护你的权利,让你要求做到的,也是必须保护他的权利。比如说离婚有着损害赔偿吧,大家知道的吧,如果离婚是一方有过错,有四种过错吧,有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还有就是遗弃虐待的,有这四种过错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可以要求赔偿,为什么是赔偿呢?婚你可以离,但是我要求分清是非,伸张正义,赔偿我,你侵害了我的权利,你就应该赔偿,应该付出代价,这是法律的、正义性的表现,法律是老百姓说讨一个公道吧,所以这是损害赔偿本身的权利给无过错的一方,你可以决定赔,要求赔,也可以不要求,也可以放弃。可以原谅他了,也可以,这是由你自己决定,尊重你的意见,所以这方面还是很尊重人的权利选择。所以,这是我们从对比来说,变化很大。
当今的社会上,往往出了另外一种倾向,婚姻自由了,比较轻率,比较放任,很不慎重,我举一个小例子,大家听了挺有意思的,报纸上登了一个例子,哈尔滨有一对男女一小时之内结婚又离婚,特别地快,比如
说八点结的婚,九点就离婚去了。后来我到民政部门去讲课,民政办的人跟我说,说老师你的例子还不典型,我处理的一个例子二十五分钟就变化了,说离婚还不知道什么原因,说一男一女结了婚登记了以后,拿着结婚证去买东西去了,买一件衣服,因为颜的不同,他们意见不一致,发生争执,非常激烈,离婚,就离婚了。他是不是离的了呢,是另一回事,就好象把婚姻当儿戏,人民日报说"莫把婚姻当儿戏",我在这里讲了半天,就是说今天已经给我们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可以自由选择,但我们还要珍惜这种感情,珍惜这爱情,千万不要滥用,我们说婚姻自由不要滥用,滥用自己吃亏,自己吃苦。现在同居的比较多,就是不叫非法同居,没有配偶的男女在一起住,叫同居关系,把非法两字去掉,没有非法两字,叫同居关系,你们两个人同居,不影响别人,你们愿意同居就同居,法律不好管你,也不承认你,也不保护你,也不禁止你,你们自己处理,不过出了问题,法律不管。好多同居,作了好多调查,有好多问题,特别是女孩子,往往有孩子了,他不要你了,不要,他没什么约束,他跟别人结婚了,你还不能告重婚罪呀,你们没有结婚,没有这关系,所以就有苦难言,有苦难言。所以这些还是慎重一点儿好,在婚前择偶的时候要慎重,婚后要珍惜,要离婚的话,还要慎重。
所以从这一点看,我们社会进步还是很快,但是还有些问题,特别刚才我说的老年人婚姻仍然是个难题,老人婚姻经常受到子女的干涉,社会的干涉。所以这一点对青年来说,我觉得应该理解老人,帮他对象,帮他老伴,还是可取的。所以这一点应该还是努力在做,社会进步在不断地发展,我们还是愿意将来我们每个家庭千家万户,都能够幸福美满。
主持人:谢谢巫教授,给我们带来这么和蔼可亲的讲演报告,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来自凤凰网站网友对您的提问,第一位网友叫做"前进中的老狼"。他说,我们都知道,在新婚姻法的总则中增加了第四条,即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当法学家们提出异议,认为这种空洞的规则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没必要干涉夫妻之间的忠实与否。您老却说,法律的功能之一是宣言作用,说有的国家,这是您说的,说有的国家规定得比我们还细,比如罗马尼亚的家庭法典中规定,家庭关系的基础是家庭成员间的相亲相爱,南斯拉夫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义务彼此忠诚。但巫教授您想一想啊,这都是些什么国家,都是一些干涉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还不够,还要干涉公民私生活的国家,我们是不是在一个错误的时代,把这些错误
的国家当成我们错误的榜样?
巫教授:这个问题我谈谈我的看法,这次编纂民法也遇到这个问题,《民法典》里面讲到实施民事行为的话,应当是有法律的根据法律,没有法律的呢,根据习惯;没有习惯呢,根据公认的法理。
还有《合同法》也有这样的规定,订合同的时候,不能违背社会公德,还有我们国家民法通则,民事行为必须真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法律的宣言性,这本身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不能否认它是法律问题,如果不忠实到一定程度,重婚了,同居了,法律能不管吗,那以后好多人就可以随便重婚了,社会就失去控制了,婚姻家庭也是比较泛滥了,所以这个问题互相忠实,它在道德上是一种倡导,在法律上是一种宣言。
所以每一部法律的通则部分都是一种宣言性的,都是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主张什么,都是这种特点,它本身不解决具体问题,它是一种导向,夫妻既然基于爱情的结合,那么你结婚以后,应不应该忠实呢,这个问题我们经过调查,31个省市都发了卷,就是农村卷、城市卷各一半,男的一半,女的一半,都是结过婚的,平均岁数四十二岁,听听他们的意见,99.4%的人同意这一条。他举着这两个国家罗马尼亚、南斯拉夫,他没有看到西方还有一个国家法国,日本、俄罗斯都有规定。
互相忠实,是一个通例,都应该是夫妻互相倡导性也应该有,是维护一个平等的、和睦的、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文明的家庭要求,因为不忠实,你不爱他,你可以离婚啊。你不应该做出一些违反忠实这些事情来,如果做出事情来以后,按照情节的轻重,按照危害的大小,分别加以处理。
有的是道德谴责,有的是行政处理,有的负民事责任,有的负刑事责任,按有层次的处理,这也很合适吧,很通情达理吧,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虽然有争议,但是我觉得广大的众还是赞同的,这本身应该有应该的问题,不说应该嘛,不是不允许不忠实,如果有不忠实的话,你如果觉得讨厌你的配偶,看了就烦人,那你可以离婚啊,法律给你离婚,给你一套选择。现在问题主要是有些人家里爱人不动,完了又了很多人,就是家里爱人等于义务保姆一样,上养老,下养小,专门伺候家庭的,他放心在外面东一个西一个,那是很不正常的,那种情况法律应该过问,我觉得是这样的。
主持人:谢谢您。
观 众:巫教授,我想请问一下事实婚姻的具体判定标准是什么?新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采取怎样的一种态度,好像原来是保护的和承认的,现在好像已经不予承认了。
巫昌桢:你了解不够,最
早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叫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登记。这个问题在1994年以前,法院的对策和民政部的对策不一样、不一致。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不承认的话,也可能对妇女儿童保护不太够,有些问题,所以有条件承认它。就是你们两个符合结婚条件,结婚有条件,结婚自由,达到法定婚龄等等,符合条件,就是没有登记,仅仅没有登记,我承认你算事实婚姻,按婚姻对待。
如果分手的话,按离婚处理,也分财产,这是法院的政策、司法的政策。而民政部门一律不承认,你不登记就不算婚姻,我不承认你,所以两家有些不太一致,后来我们协调一下,民政部统一了,就是定一个时间表,民政部通过了一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1994年2月份以后,所有的事实婚姻都无效,都不保护,法院也同意了。从这以后,凡是没有登记的婚姻都一律不保护,都无效。
新婚姻法没有明确表态,他们主要考虑妇女儿童的问题,如果他们俩结婚没有登记,没登记在一起生活,生了孩子过了八年九年,生了孩子都挺大的,突然两人提出来无效,无效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一开始就无效呀,财产也不能分,什么也不能分,对妇女儿童不利,所以这个问题比较慎重。但这个问题将来编纂《民法典》遇到这个问题,要解决,还是一个空白吧,还没有很好的解决,我们专家意见还是应该明确。
观 众:巫教授,我想请教你一个问题,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这次新婚姻法修订的重点,也是将来《民法典》亲属篇的一个重点,那么,我想任何一个制度,它的背后肯定有它存在的理念,就法定夫妻财产制而言,有两种基本类型,一个是分别财产制,一个是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又分好几种类型,那么我国采取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沿袭了1980年的婚姻法,但是对这个又以个人特有财产作为灵活性规定。我看了一下最近婚姻法整个对夫妻财产制的研究状况,是用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来诠释夫妻财产制背后的理念,那么对这种提法,我就想请教巫教授一个问题,因为夫妻财产制是一种重要的身份财产法制度,严格说来,它应该是一种私权本位的,那么我们用社会本位这个概念来诠释夫妻财产制背后的理念,这个是不是妥当。我自己尝试另外一种办法,就是说从婚姻本身的性质来理解这个问题,就是婚姻是一种个人主义的,也就是一种契约性质的,还是一种超个人主义,也就是团体主义非契约性质来理解这个问题。如果我们认为它是一种超个人主义、团体主义的,那么采纳共同财产制就是
一种必然。如果是个人主义,采纳分别财产制就是一种必然。那么,我这个是我自己琢磨出来的一些想法,我不知道是否成立,所以想请教一下巫教授。
巫昌桢:这个问题夫妻财产制把一条扩大成三条,分别对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的范围、个人财产的范围和约定财产的要求作了规定。这一条应该纠正一点,我们这一条是任意性规范,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你们可以选择,可以作约定,权利是你们的,你们自己约定,约定什么样就什么样,只要合法。约定共同财产制,约定分别财产制,约定部分共同财产制和部分个人财产制也可以,甚至于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也放在共同财产里面,可以随便约定,比较广泛,这本身是个人的范围,它是任意性的规范,法律并不控制你、并不要求你一定怎么样。如果没有约定,你们俩没考虑到,不约定,我们俩就愿意合在一块,就按照法定财产去处理,按共同所有制来处理,所以这有任意性的,有自己选择的余地,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财产问题可以自己选择,你不影响别人,不伤害别人,不涉及到别人,你们可以自己商量。
现在从中国来看,国情来看,大部分还是共同财产制,因为传统观念就说,夫妻两人你也是我的,我也是你的,同甘共苦有钱大家一起花,有苦大家一起受,这种观点是占主流的。但不否认也有一部分年轻的同志,特别收入不平衡的,一方收入多的,一方收入少的,合在一块有点吃亏呀,把我财产合在一块了,好象有点想法,所以有的定一个"婚前财产协约",分别所有,如果对方同意的话也可以,对方不同意的,你们就结不了婚了。也有结不了婚的,对方一看,分不了财产我不干了,就吹了,也有。但双方同意,如果约定双方同意可以,约定什么样都可以,但是如果没有约定,你就是共同财产制,这本身我觉得现在我们不谈个人本位,社会本位,咱们是讲私权也是权利,私权也受法律调整,私权也不是法律之外的。但是我们国家不太提倡用私权、公权的提法,过去资本主义提倡私权、公权,这是个人的权利,我们是尊重的,由他自己选择,这体现了个人的自治能力,我觉得这一点是变了。
观 众:巫教授,请教您一个问题,现在很多人说离婚率的上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请问您对这个观点是什么看法?
巫昌桢:这个问题的看法是有一方面,有一些不太全面,一方面离婚(率高)是进步的表现,这是可以说明人们追求婚姻的精神要求。过去有些夫妻挺好的,不错,但没有感情,他不敢提离婚,现在条件成熟了,他可以提出离婚了,是进步的表现,追求爱情
,追求精神生活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也反对轻率离婚,防止轻率离婚,说离婚率高,本身总还是有一部分是不应该离婚的。所以在国际上1998年开了一次国际会议,就是说高离婚率危害很大,还是有危害,美国是50%离婚率。
主持人:两对就有一对(离婚)。
巫昌桢:一百对有五十对离婚,法国都是30%-40%,也不低,我们现在是百分之十几。
主持人:13%。
巫昌桢:13%。比70年代末还是增加了好多,那时是3%。
主持人:3.4%。
巫昌桢:3.4%,比较少。但是离婚少也不一定合适,不一定好,应该离婚的你压着他也不合适,人权受压抑,还是应该让他离婚。总之,结婚要慎重,婚姻基础牢固一点,那离婚就少一点,两人相投比较好就少离婚。如果离婚的也不能强制他不能让他离婚,这听其自然,如果有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吸取教训,可以帮助他正确对待,比如现在上海有离婚学校,要离婚的男女学习学习,学习经验,有些人就挽回了,就不愿意离婚了。
但是总的来说,离婚率高了以后对社会还是有一定影响。所以这个问题分两方面来说,是进步的,但也是要考虑它的后果。国际会议说了,离婚率高,有三大危害,一个是影响破坏了家庭,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第二使人们对婚姻失去了信心。第三,妇女、儿童受害首当其冲,孩子最可怜,你们俩离婚走了,孩子怎么办?所以现在西方国家有孩子的父母离婚要难一点,没有孩子的父母离婚是容易一点,离婚分级制,分级,他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对子女要负责呀,你们俩结婚,你们俩满意了,孩子扔了怎么办,给社会留下很多隐患,所以青少年的问题还是一个重点问题,我觉得应该考虑全面,该离的还得离,但是还是考虑慎重一点,就这意思。
主持人:好,谢谢您。
观 众:巫教授您好,我想请问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婚姻法是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他们能否离婚的条件,但是我们知道两个人的感情是内在的东西,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我们在判断各种各样的婚姻案件的时候肯定也有不同的标准,但是这不同的标准会不会引起很多的纠纷。而且我想问的是在判断的过程中会不会含有很多主观的因素呢?
巫昌桢:这就很难说,比如各个法院审判员的水平不同,素质也不一样,所以可能这对夫妻到他那可能儿判断离,感情破裂了,到那个审判员面前就判不离,没有破裂。有这种可能,有这种差距可能是这样的。感情破裂不能相容了,不能一起生活了,就是过不下去了,维持不了。西方学说都到无法挽回的程度了,挽回
不了,那就可以说感情破裂了,这本来是主观东西,而且要离婚的话总说感情破裂,不愿意离婚总说感情没有破裂,总是"公说公有理,婆有婆有理",法官就很难定,所以定了几条表现的情形,比如一方有外遇了,可能说感情外移了,感情可能破裂了。还有打了、虐待了、家庭暴力了,说明感情消失了;还有就是分居了,撕不缝来,谁也不理谁了,那说明感情破裂了,等等,这种现象、这种情形可以看出来感情破裂,这种旁边分析不是绝对的。你说他感情破裂,可能觉得他感情没有破裂。有些夫妻也挺怪的,今天来了是感情破裂了,过两天说没破裂,我们不离了,他自己都变了,他有什么目的,有什么其它动机在里头,所以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观 众:巫教授您好,我有两个问题需要请教,我以前看过一个中国对已婚人对婚姻满意度的调查报告,有3%的人对婚姻是满意的,27%的人对婚姻感觉特别差,70%的人对婚姻感觉是一般的。我想请问巫教授,美国离婚率那么高,是不是美国现在的婚姻状况就是我们明天的婚姻状况呢?
然后第二个问题是,既然现在复婚率那么高,为什么我们不能采用像英国那种等待期两年离婚的办法,搞一个二重离婚制呢?
巫昌桢:那不能这样。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是我们国家,中国是中国,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英国是英国,美国是美国,人家国家跟我们不一样,观念不一样,态度也不一样,所以不能跟它一样,不可能一样,都有所区别。还有就是你刚才说的用等待两年,我们国家不同意这样做,等待也得有条件,比如等待两年分居要有房子,你住哪,这是客观现实的问题。他们国家可能是有条件可以等待,我们就是已经分居满两年了,就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就可以离了,已经两年了,已经很长时间了,可以离了,不用再等了。所以等待期也曾经考虑过要不要有等待期,有没有考虑期,后来还是没有这个规定。外国法律都有这规定,离婚以后有等待期,离婚确定以前,正式判决以前有等待期,我们国家没有采用这个办法。这也是体现我们的国家还是比较保证离婚自由的。
主持人:这位同学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第一个问题,他说今天的美国的离婚率、离婚现状会不会就是明天中国的(状况)。
巫昌桢:我们估计也不会。中国现在改革开放已经面比较广了,像美国那么高的离婚率不可能,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还是摆在这,民族特点还摆在这,不可能。离婚率的上升也是缓步上升,不是大幅度上升,是缓步上升。而现在百分之十几是考虑到人口,现在的人口比去年增长好多。
我们过去最多一年是1953年,那是第一部婚姻法公布以后,最多一百多万案件,跟现在差不多,那时候才五亿人口,现在是十三亿,这样看还不太高,还是逐步地一点一点的提高,不会大幅度上升,我觉得不会大幅度上升,因为中国人的素质摆在这,它能够维持的还会维持,不愿意离婚,离婚毕竟还是要考虑,考虑将来的事,孩子的事,要考虑很多。从中国现在人的思想状况来看,不可能像美国那样高离婚率,我觉得不可能,我自己分析是这样,不可能。
主持人:好,咱们的节目已经到最后,最后我一般会问一个问题,由我们请来的嘉宾老师用一句话来回答。我问你的问题是,我活到现在还没活到40年,您做婚姻法的研究就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了,这半个世纪当中,现在我让您用一句话说一下自己的感想,你会怎么说呢?
巫昌桢:我的感想就是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越来越广泛了,不是虚设的,是真正的权利,说明有保障了。
主持人:总之,您这半个世纪的经验获得一个结果、一个道理,就是婚姻权利在中国越来越获得了充分的保障。好,谢谢巫老师参加我们的节目,谢谢来自清华大学的老师和同学光临我们的现场,圣凯诺·世纪大讲堂,下周同一时间再会。谢谢您,谢谢大家!
来源:凤凰网 /《世纪大讲堂》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20:24: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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