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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
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
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故不方案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见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
2022年11月19日14:35新浪司法
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11月19日,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
11月19日,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
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
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
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损
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当支持于某某的诉讼恳求。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二)裁判结果
(一)基本案情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22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22年9月生育
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
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2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
成商定,且该商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商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
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
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
议商定该房屋全部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全部。2022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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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公约案例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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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商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恳
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恳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
某某的诉讼恳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
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二中民终字第09734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商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
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
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商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
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
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假如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
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行逆的状况
下假如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
诚恳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爱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
欲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
一方同意的状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
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
对原告有家庭暴力,常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22年,江某无
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
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
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担当。王某供应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
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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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感情确已裂开,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
已彻底裂开,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恳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
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恳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确存在家庭暴
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详细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原审法院判
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谐相处,但圆满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
方造成人身损害和精神苦痛的现象仍旧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
重要诱因,仍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
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
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肯定损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
构成虐待。依据北京法院对2022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
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
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
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冲突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
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
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恳求
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
支配,以期爱护家庭中的弱势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
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恳
求和赔偿恳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
鲜亮地赐予否定性评价。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
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
养问题做了如下商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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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郭某于2022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
自生活。2022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
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担当。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始终以来赡养母亲,并担当过高赡养费;
次子郭乙称分家时商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根
据商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担当同样
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
议,两人也根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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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9 20:00: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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