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规常考知识点复习笔记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
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
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
本依据。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
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于
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
不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
也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
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
种形式。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
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
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普通
法(或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
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
法、单行法。
(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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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与实体法相对的是程序法,就是规
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在
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中,尚没有纯粹的程序法,通常是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
内容同时出现在同一部教育法规中。
(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
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
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省职业教育条例》。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定的原则
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纵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
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由于制定机关的性质
和法律地位不同,上下层次的教育法规之间具有从属关系。我国教育法律
体系的纵向结构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
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我国教
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其他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
都不得与之相违背。
2.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
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
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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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和教育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对教育的相关规定等。
4.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
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
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
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它们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实际工作中起主要
作用。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
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须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云南
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
6.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
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
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
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主要是就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实施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大纲、标准等,以保证相关
法律、法规的实施,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教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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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整个教育法规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横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依据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
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教育法,
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体系。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含以下几
个部类:
1.教育基本法。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
的根本法,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基础教育法。它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
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务教育法》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高等教育法。它是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科、本科、
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它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
育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它以各类在职人员和职后人员的教育为调
整对象,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等。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
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单独立法正在进行论证。
6.学位法。它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
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7.教师法。它是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
职称、考评、进修、培养等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即已颁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它是以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
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学设备等办学物质条件保障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
规。从教育发展的实际来看,需要制定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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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
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
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
定,故皆属于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
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
义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
益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
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
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如学校与教师的关
系、学校及其管理人员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等。教育
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
各方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具体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
(二)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
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教育行政法律
关系。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管理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
属关系不同,它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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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
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一类具有教育特征
和民事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发展,平权型教育法律关
系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三)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
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
教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行使教育职权等。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
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相互制约、缺一
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
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可分为三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
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质财富
物质财富简称物。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
等,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既可以
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财产。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
动产两类,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动产包括资金和教学
仪器设备等。
2.非物质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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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
富。前者也被称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领域中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
的成果,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专利、发明等。其他
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或组织的姓名、名称,公民的肖像、
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
3.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一定的行
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也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教
育领域中,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都
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行为。
学校、教师、学生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以及这些主体依法进行的
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客
体。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
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其主体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
与义务关系。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利与义务相
互依存,不可分割。教育法律权利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
教育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
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教育
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或履
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
义务关系。如某个适龄儿童进入某校学习,即和该校发生了一定的权利义
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改变,包括
主体、客体或内容等要素的改变。如甲乙两校签订了联合办学合同,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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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遇到了新情况,甲乙两校经过协商修改了合同中的
某些条款,从而引起了原合同关系内容的部分改变。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如学校向
某一企业借款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学校为债务人,企业为
债权人。届时学校依照合同返还了借款,则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民事关系
归于消灭。
(二)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的。
通常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之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
事件。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挪
用教育经费、体罚学生、校舍失修倒塌伤人等。事件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
转移的法律事实,如某教师的死亡,会导致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化。
第三节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
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第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有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
体;
第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法律制裁是特定国家机关对违
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
律后果,体现在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制裁方面。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一)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简称行政责任。根据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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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
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很多,根据1998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
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0种:1.警
告;2.;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4.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5.取消颁发
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6.撤销教师资格;7.停考、停止申
请认定资格;8.责令停止招生;9.吊销办学许可证;10.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
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
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
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
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方式可以分别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此外,我国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些规定,也为追究违反教育法
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刑事法
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和刑法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所
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我国教育
法对教育刑事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
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
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在招生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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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等,且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也规定了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承
担的刑事责任。在具体到某一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时,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
并不限于一种,可以同时追究两种甚至三种法律责任。比如,在招生工作
中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同时规定了行政责任
和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形式。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
担的问题。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
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
责任的前提条件。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
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
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
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
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
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
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二)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构成教育法律责
任的前提条件。这个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
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违法必须是一
种行为。如果内在的思想不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社会主
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三)行为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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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
状态。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
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
榜。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由于
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教育
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
即有过失的因素。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
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
者的必然结果。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根据我国教育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
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就
学学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他负有遵
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也就是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从教
育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责任形式如下:
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
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职务、撤销违法
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其中,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
的最主要形式之一。
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性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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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与教师
学校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整顿、停办、停
止招生、取缔、取消学校发放学业证书资格或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
得、赔偿损失等。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有相应的规定。
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任等。具体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刑事制裁等。
我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有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第七十七条有行
政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第七十三条有违反本项规定的包括校长在内的有
关人员的刑事制裁。教师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取消教师资
格、行政处分、解聘、赔偿损失、刑事制裁等。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
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都有相应
的规定。
4.就学学生
由于学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一般采用纪律处分,如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等。学校纪律处分就其实质而言,是对违反教育法法定义
务的一定处罚,应视为学生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学生承担法律
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
有相应的规定。
5.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本身并不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由于其监
护对象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因而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负有义务使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
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有相应规定。
6.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有义务遵守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违反了教
育法律规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
都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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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
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
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和民事诉讼。
其特征如下:
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与纠纷的
处理相联系的。在社会生活中,纠纷通常表现为某种社会关系上的利益矛
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往往是由某种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有纠纷
就要求有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制度,通过裁决纠纷去补救受损一方的合法权
益。法律救济制度也就由此应运而生。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因为
发生了侵权损害,无侵权损害就无所谓救济。即使发生了侵权行为但没有
造成损害,也不存在救济问题。所以,就其实质而言,侵权损害是法律救
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教育法律救济
的目的就在于补救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权力”不需要救济,因为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而“权利”对别人则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支配力,它的运用不能直接制止某
种侵害行为,也不能采取任何强制人的措施,因此,权利需要法律救济制
度来保障。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教师与学校、教
师和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等之间的关系。当教育法
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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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通过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尊严。通过法律救济对教育行政部
门以及学校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政或管理进行矫正,对受侵害的相对
人进行法律上的补救,这都是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的重要
体现。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教育法律救济可以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学校依法行政
和管理,确保其活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随着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开始进入依法治教的阶段。在教育法
制建设中,通过建立法律救济制度,加强各级权力机关对教育法实施的监
督。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
和方式。从一般意义上讲,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有三种渠道,即诉讼救济、
行政救济和其他救济。其中后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而言,通称为非诉
讼渠道。
1.诉讼救济渠道。诉讼救济,也叫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
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这一渠道使相对人在通
过其他途径都不能获得满意的救济时,可以得到充分的补救,因而这是一
种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看,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求得司法解决。
我国教育的有关法律对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救济
渠道做了明确规定,如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相应规
定。
2.行政救济渠道。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行
政救济也是一种功能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
也进一步规定了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两种行政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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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救济渠道。其他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
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除了以上两种渠道之外,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
础上,我国将逐步建立校内调解、教育仲裁等其他法律救济制度。
第二章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第一节依法执教
一、依法执教的含义
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使自
己的教育教学活动法制化和规范化。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在教师工作中的
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
律的形式明确了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
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依法执教的意义
(一)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的依据是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基本要求有四个方面,即有法
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法律
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
必依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只有做到了依法执教,
才能更好地为国家培养依法治国的人才,才能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
(二)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教就是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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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
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教师在从教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执教,否则依
法治教就不完善.就不能实施。
(三)依法执教是人民教师之必需
作为依法执教的主体,教师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依法执教能否
顺利实施,进而影响到教育质量和效果的优劣。一些教师在执教过程中仍
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歧视、侮辱、体罚甚至殴打学生的现象,这都说明教师
依法执教的意识还很淡薄,还必须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此外,在
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教师的合法权益
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这更需要教师增强法律意识,善于依法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节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一、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涵义
教师违法行为即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
合法权利的行为。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中小学教师实
施的侵权行为若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那么学校必须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损害
后果。如果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导致他人权利受损,则学校不必承担责任。
二、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特征
(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常见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
主要有:
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了公民
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
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
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者差别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2.侵犯学生的入学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义务教育对
象的入学条件,即凡达到入学年龄(新学年开学前满6岁),不分性别、民
—16—
族、种族,只要有接受教育的能力,都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此外,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依法接受应该在本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入学。
3.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
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这是学生在学校
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教育教学中,学生有权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授
课、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实习和考试等活动。
4.随意开除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
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一些学校随意开
除学生或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的行为,就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此外,还有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
生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延误学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等。
(二)侵犯学生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学生的人身权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与肖像权、名誉与荣
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
1.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学生作为公民享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赋予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在学校教育中,这
类侵害主要是由体罚或变相体罚、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安全以及学校、教
师的不作为侵权等造成的。
2.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一些特殊情况除外,学生有
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肖像进
行毁损、玷污、丑化或歪曲。学生的名誉不得受到歪曲或损害。荣誉是一
个人受到外部给予的光荣称誉,每个学生在学校应有平等的机会获得。
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
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身
体行动自由和表达的自由。侵害学生人身自由的表现形式有:非法拘禁和
限制学生、非法搜查学生、非法限制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等。
—17—
5.侵犯学生的隐私权。隐私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片、储蓄
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等。隐私权是指公民生活中不愿为他人
公开或知悉的个人秘密的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学校和教师侵犯学生隐私
的表现形式有: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学生信件,披露、宣扬学生
自身及家庭成员的资料,提供学生成绩的方式不适当等,
6.性侵害。近年来,少数教师对学生实施性犯罪的现象日趋严重,被
侵害的对象绝大部分是14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其中最主要的性犯罪案件
是罪和猥亵儿童罪。
(三)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对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学生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师不得侵占、破坏或
非法扣押、没收等。学生对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依法申诉或提起诉
讼。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表现形式:损坏学生财物、非法没收学生物品、
乱、乱摊派、推销商品等。
(四)侵犯学生的著作权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都是著作权法
所称的作品。构成作品并不需要达到一定的文学、艺术或者科技水准。著
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任何人不得未经许可发表其作品。中小学生
的作文也是作品,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五)不作为违法侵权
依性质不同,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类,即作为侵权行为和不作为侵权行
为。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如体罚、侮
辱学生等。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学校和教师负有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如果教师没有积极履行保护职责或
阻止有害学生的行为即构成不作为侵权。学校和教师的不作为侵权行为表
现形式有:
1.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即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
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应当知道或已经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18—
2.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护不力。即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
或者受到伤害,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救治措施,而是消极的不
作为,致使学生的疾病或者伤害因为延迟的原因而加重。
3.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即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违反专业规范,包括对待工作岗位、工作期间的要求,如实验室教师在组
织实验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特定教育教学活动中遵循的操作规范,如体
育课应当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首先组织学生热身。
4.学校活动组织失职。即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
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
5.饮食安全事故。即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
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要求。
6.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即教师发现或知道未成年学生
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
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而发生伤害,学校负有管理
责任,但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伤害,学校不负有管理责任。
三、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
(一)教师违法(侵权)行为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构成此项违
法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会对教育教
学工作造成损失,但却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第二,客观上要有“给教育
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
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侵权行为。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主要指教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
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
会上和学生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二)教师的法律责任
1.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解聘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
—19—
教育机构另聘做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
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3.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依照我国《民
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这既可由学校或
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也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预防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
我国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做了明确规定,这为中小学生的
身心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但我们也要看到大部分地方教育立法还比
较薄弱。中央、各省的法律法规只提出了一些大的框架、一些总的原则,
各级地方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将大框架、总原则地方化、具体化,使之在
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发挥作用。
(二)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建立教育事故仲裁委员会,严格教育执法制度。教育执法制度要求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地规范和引导教育的改
革与发展,不得滥用权力。同时建立完备的有关教育行政处罚制度、行政
复议制度、教育申诉制度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对违法侵害公民教
育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当予以追究,真正做到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
监督是法律得以实施的一项重要保证。教师侵权行为之所以没有做到
违法必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少有效的法律监督约束。监督机制和高素
质的执行队伍是依法治教的根本保证。我们在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
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执法监督机制,教育执法人员同样应
当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人民众的监督。
(四)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
教育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执法队伍来执行,更重要的是靠全体公民
自觉去遵守,这就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加强教育法律的宣传,
—20—
让广大教师和学生认识教育法律的预防和保护作用。通过广播站、宣传栏
等进行宣传,召开各种座谈会、讨论会,促进师生员工的学习与交流,使
教师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
(五)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
各级教委和学校应严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彻底扭转教育过程中重智
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等偏离党的教育方针的局面。注重提高教师的
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学生观。学校可将依法治教的目标
和工作内容分解细化,形成责任共同体,使责任共同体依法完成各自的职
责,从而使学校工作规范化。同时各级教委和学校应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
可行的考核评比的规章制度。
(六)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是减少侵权行为发生、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主
要途径。首先要加强教师对学生权利的认识,让每位教师都深刻体会学生
的法定权利以及侵害学生权利应负的责任,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其
次要加强教师对相关案例的学习。
(七)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中小学教师的侵权对象多数是未成年学生,有相当多的学生还不具有
完全行为和能力责任,因此,要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例如在
小学开设教育法规图片展、开设各种讲座;在中学开设法律课程,重点教
授学生权利的知识等,让每个学生都能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八)加大安全教育力度
大力推行社会安全教育,加强学校内师生的安全观念。首先,要健全
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依靠众和社会各方面,建立严密
的安全防范体系;其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观念,使学生学会自我防范,
防止因为教师的违法行为造成学生的身心伤害。
配套练习题
—21—
一、单选题
1.国家对学龄儿童和少年不分种族、肤、宗教信仰、性别和能力,普遍
实施的一定程度的基础教育称
()
A.普及教育B.平民教育C.初等教育D.义务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
()
A.责任B.义务C.权利D.使命
3.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
()
A.行政复议申请B.投诉
C.检举D.司法诉讼
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
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
()
A.地市教育局B.当地县人民政府
C.当地县教育局D.省教育厅
5.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
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
A.职业教育B.中等教育C.义务教育D.高等教
育
—22—
为
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是每个教师的
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
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
。
6.一个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普遍实施一定程度的基础教育的义务形式,
称()
A.普及教育B.普及国民教育
C.普及基础教育D.普及义务教育
7.我国对学生的义务做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法律是
()
A.《宪法》B.《未成年人保护法》
C.《义务教育法》D.《教育法》
8.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义务不包括
()
A.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B.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
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D.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
9.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这是
由学生的
)
A.人格尊严权决定的B.人身自由权决定的
C.隐私权决定的D.名誉权决定的
10.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
掌握学生思想状况,班主任的做法
()
A.不合法B.合法C.合理D.涉嫌犯罪
—23—
(
11.教师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不得随意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
记等,这是维护学生
()
A.隐私权B.人格尊严权C.荣誉权D.身心健康
权
12.教师未经学生同意按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或让学生分发试
卷
()
A.受教育权B.名誉权C.隐私权D.人身自
由权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我国学校教育制度包括
()
A.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成人教育
B.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终身教育
C.普通教育、特殊教育、专业教育、职业教育
D.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5.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
()
—24—
的
即侵犯学生的
14.我国对在校学生的应尽义务作了法律规定的是
长、教师的,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培训和流动B.沟通和合作C.学习和培训D.交流和
互访
()
A.入学过程的平等B.就学过程的平等
C.学习过程的平等D.学业成就过程的平等
()
A.热爱生活的习惯B.热爱劳动能力
C.动手能力D.活动兴趣
()
A.扣押教师资格B.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C.降职或撤职D.通报批评
19.是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基础,是国家和社会对教师提出的道德
()
A.关心工作B.自我监督C.为人师表D.依法执教
20.依法执教的内容不包
()
A.要依法维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B.要依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C.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D.要依法贯彻落实教育教学的各项法律法规
—25—
16.在对教育机会平等概念的理解上,所谓过程上的平等是指
17.中小学要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的课外实践活动,培养
18.对教师追究其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要求,是教师坚持正确职业行为方向的保证
括
二、多选题
()
A.获得公正评价权B.申诉、诉讼权
C.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D.获得资助权
2.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
()
A.考试B.就业C.复学D.升学
3.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
()
A.社会实践B.集会C.文化娱乐D.游行
4.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
()
A.有害B.过重C.有毒D.过多
5.下列属于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的
()
A.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B.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
C.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6—
1.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在校学生的权利有
释放的未成年人,不受歧视。
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成年人的,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是
D.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6.下列情形中属于体罚学生的
()
A.让一个一年级的小学生抄写10编当天所学的8个生字
B.李某等八人上自习课讲话,老师令李某等八人到学校运动场跑10圈
C.王某上课讲话,老师令其抄课文10遍
D.体育教师在课堂上为纠正某学生的不规范动作,令其反复练习4次
三、填空题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__________
为主,__________为辅的原则。
2.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
__________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3.作为一部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__________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
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4.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
法保护。
5.学生应以__________为主,完成学习任务是学生的本职。
6.教育法是调整各级各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学校依法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责任。
8.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
__________实施义务教育。
9.节假日补课是一种行为。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由为盲、聋哑和的儿童、少年
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11.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
取。
—27—
是
四、判断题
1.当人类社会物质生产资料极大丰富以后,绝对意义上的教育机会平等就
可以实现。
(
)
2.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基础和
()
3.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享有参与制定教育法规或计划、听证、排除违法
行政的请求和行政介入等权利
()
4.目前我国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方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
5.无论是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还是学校的教育保护职责,其产生的方式有法
定
()
6.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
()
()
9.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
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
10.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
年
灵魂,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特定表现形式。
。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这六种处分方式在所有学校都是适用的。
与指定两种。
7.新义务教育法中,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最低年龄是7岁。
8.学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与受教育权。
。
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8—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是九年制义务教育。
()
五、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2.简述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
3.义务教育法对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有何要求?
配套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A【解析】普及教育即国家对学龄儿童和少年不分种族、肤、宗教信
仰、性别和能力,普遍实施的一定程度的基础教育。在中国,普及教育首
先是普及小学教育。
2.C【解析】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从事科
学研究,是每个教师的权利。
—29—
3.A【解析】略。
4.C【解析】考《教师法》中教师的基本权利。
5.C【解析】略。
6.D【解析】普及义务教育就是指一个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普遍实施一
定程度的基础教育的义务。
7.D【解析】《教育法》对学生的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8.B【解析】略。
9.B【解析】略。
10.A【解析】略。
11.A【解析】教师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不得随意私拆、毁弃
学生的信件、日记等,不然就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包括私人物品、电
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日记等)
12.C【解析】略。
13.D【解析】该题可设置为“哪一项不是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A)
A.小学教育;B.初等教育;C.中等教育;D.高等教育”。
14.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章第43条对受教育者应当履
行的义务做了阐述。
15.C【解析】略。
16.B【解析】略。
17.C【解析】略。
18.B【解析】略。
19.D【解析】略。
20.C【解析】略。
二、多选题
1.ABCD【解析】略。
2.BCD【解析】略。
3.ABC【解析】略。
4.ABC【解析】略。
5.ABCD【解析】ABCD选项的表述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章
—30—
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对教育基本制度所作的相关规定。
6.BC【解析】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面壁、罚体
力劳动、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
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不
是以惩罚目的而是以教育为目的,不属于体罚。
三、填空题
1.【解析】教育惩罚
2.【解析】高于
3.【解析】《教育法》
4.【解析】社会保护
5.【解析】学习
6.【解析】教育关系
7.【解析】教育管理保护
8.【解析】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
9.【解析】非法
10.【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1.【解析】杂费
四、判断题
1.×【解析】略。
2.×【解析】略。
3.√【解析】略。
4.×【解析】略。
5.×【解析】略。
6.√【解析】略。
7.×【解析】6岁。
8.√【解析】略。
9.√【解析】略。
10.√【解析】略。
—31—
11.√【解析】略。
五、简答题
1.【解析】(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
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解析】《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
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
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义务教育同非义务教育有所不同。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
籍的处分。
3.【解析】(1)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
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
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2)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
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3)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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