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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教师招聘考试之幼儿教育中的法律责任四
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五章第27条、第28条对违反该条例的下列九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
律责任:(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
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的;(4)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5)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6)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的;(7)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8)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9)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
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其中,许多规定同《教育法》、《教师法》是一
致的。既违反该条例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教育法》和《教师法》,因此,这里不一一重复,下面仅举
5个典型的案例,以加深印象。
1.园注册管理执法案例
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筹办红光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便招收了45名幼儿。区教育局在处理
中认为,兴办幼儿园对于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打好基础是十分必要的。国务
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同时,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
理,保证办员的基础条件,该条例规定了举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即第11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
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12条规定:"城市幼儿园的举
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这些规定体现了《教育法》第
27条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
或者备案手续"的要求。某街道办事处筹办幼儿园,应按上述规定履行必要的注册手续。然而,经调
查,红光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就招生,违反了《教育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故应
根据《教育法》第75条规定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2.幼儿园园舍卫生安全设施管理执法案例
某县某乡中心小学附设幼儿园,因儿童厕所年久失修,改用中心小学室外厕所。该园儿童家长
向县教育局反映,要求修复儿童厕所,县教育局将家长反映通知幼儿园,要求尽快修复儿童厕所,但
该幼儿园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执行。
该县教育局在处理过程中认为,兴办幼儿园,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确保幼儿安全的必备设
施。然而,经调查,该幼儿园将为小学生设计的,每个蹲位两个木制踏板间距为30厘米宽的公共厕
所供幼儿使用,违反了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关于"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
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以及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0条关于"幼儿园应设活动室、
儿童厕所、盥洗室、办公用房和厨房"的规定,妨碍了幼儿的安全与健康。故应根据《幼儿园管理条
例》第27条第(二)项关于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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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
罚"的规定处理。
3.幼儿园园舍管理执法案例
某县一机械厂在扩建住宅时,侵入邻近的乡幼儿园园舍场地南北走向1.5米,并填平了其中的
沙地。
县教育局在处理过程中认为,机械厂非法侵占乡幼儿园园舍、损坏幼儿活动场地的行为属实,该
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精神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5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
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的规定,故应根据《教育法》第27条第2款和该条例第28条第(四)
项关于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的行
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理。
4.幼儿园保育管理执法案例
某市某区第三幼儿园为参加一项比赛,组织该园中班、大班幼儿练团体操。每天在室外排练3
个小时,排练期间不许幼儿小便,致使个别幼儿体力不适,直至晕倒。
区教育局在处理中认为,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在体、
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然而,该幼儿园组织幼儿排练团体操,打乱了幼儿一日生活常规,违反
了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6条关于"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
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以
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7条"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第21条"
幼儿园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意幼儿的实践活动"的规定,故应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27条关于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
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理。
5.幼儿园教师管理执法条例
吉林省某县新(个体)幼儿园教师刘某因教育方法不当,对本员幼儿李某长期责骂、恐吓,造成
李某夜间惊恐啼哭。
县教育局在处理过程中认为,刘某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教师法》及国务院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7条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规定,故应依据《教师法》第37条和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第(一)项关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理。在处罚时,应根据该幼儿园所在行政区域的教育规章
《吉林省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而造成后果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第27条关于"处罚可分以下
六种(也可几种并罚);(一)警告并限期改进;(二)五十至五百元;(三)赔偿经济损失(含医药费、误
工工资及其他费用);(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备案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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