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走股留” 条款的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4-11-07 20:34: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如何申请低保)

浅谈“人走股留” 条款的法律效力 发表时间:2011 年 04 月 19 日 关键词:股权 陕西-西安 高珩 991343021 摘要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人力资本的重要性。随之各类公司企业开始通过各种措 施与激励政策来挽留优秀人才,而股权激励也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人才保留政策。但是,在股 权激励时公司为避免公司股权和控制权外泄, 往往会要求股东在调离、 辞职而离开本公司的, 应当将所持股份退回公司。这便是所谓的“人走股留”或者“人走股退” ,也被称为“强制退 股”条款。 浅谈“人走股留” 条款的法律效力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人力资本的重要性。随之各类公司企业开始通过各种措 施与激励政策来挽留优秀人才,而股权激励也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人才保留政策。但是,在股 权激励时公司为避免公司股权和控制权外泄, 往往会要求股东在调离、 辞职而离开本公司的, 应当将所持股份退回公司。这便是所谓的“人走股留”或者“人走股退” ,也被称为“强制退 股”条款。 一、 “人走股留”条款的含义和形式 “人走股留”条款一般是指当股东从所持有股权的公司离职时,必须将其所持有的股权退还 或转让于特定的人。 对于此类条款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在公司章程条款中的规定,多出现在国有或集体 所有制企业改制而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则是在公司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条款中的 约定。而此类条款的具体约定也存在多种形式,但大致可分为应由公司收回或股权转让于特 定股东或第三人两种形式。 二、 “人走股留”条款效力 此类条款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 对此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理论与实践界对此均存在争议。 而要对“人走股留”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首先就必须对股权的法律属性有所认识和了 解。 “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 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对于其法律属性目前并无统一的认识,其既不同于 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和债权,也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但可以肯定的是“股权”是一 种具有自益性和公益性的权利, 是一种具有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双重属性的综合性权利。 因此, 作为一种权利其就具有权利的自由性, 即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负担, 或权利人承诺的负担外, 任何人不能对权利予以限制或加重其负担,更不能剥夺其权利。所以, “人走股留”条款作为 对权利的负担或限制,其就必须具有法定性或约定性,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该条款 的效力就必须区别对待。 1、公司

章程中“人走股留”条款的效力 有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离开公司时必须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的,原则上应认定 有效。理由是:其一,从公司章程的性质上看,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 的重要文件,订立公司章程是股东的共同行为,除《公司法》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之外,股 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离开公司时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属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并不

x0c违法。而且,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见, 《公司 法》有明确授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特殊规定。其二,从股东个人角度分析,在公司章程 中约定离开公司时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此处的退股系采取股东主动转 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 但笔者并不能认同此观点。首先,公司章程的确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 件,其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的一切管理、经营行为均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法也 作出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规定,但应当清楚该条规定所针对 的是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即当股东作出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后,其股权转让的行为就必须 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并不能理解为公司章程有权代替股东作出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公 司章程的制定体现的是公司的意思表示,而并非股东个人的意思表示,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吸 纳或吞并的关系。因此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能必然体现股东个人的意思表示,更不能代替 规定个人的意思表示。否则,无疑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侵害,更意味着股东会可以随时作出 决议,强迫股东作出违背其意愿的意思表示。随意开除某股东资格,或者随意强迫某股东向 股东会决议指定的股东出让股权,都将成为合法行为,股东权益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将毫无 保障。因此,公司章程只能规范股东的转让行为,而不能强制或代替股东个人作出任何意思 表示,包括股权的转让。因为股东作为独立的人,其意思表示不能也不应为任何第三人控制 或驾驭。其次,公司章程并非民事契约,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能视为股东的契约性行为。虽 然公司章程一般被认为属于民事契约,但随着公司形式的发展和变化,契约说已经不能正确 的反映公司章程的法律属性。众所周知,民事契约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就是双方意思表示的 一致。而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是通过表决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所确立的,如前所述 公司章程是公司意思表示机关作出的公司的意思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7:15: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9182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