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同效力证明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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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专用章”与公司公章具备同等效力的说明
致:
在项目投标(编号:)中,“xxx公司投标专用章”与“xxxx公司”公
章具备同等效力。
“投标专用章”印样:
法定代表人签名(章):被授权人签名(章):职务:职务:
公章:
日期:篇二:《公司印章的使用及其法律效力问题》
公司印章的使用及其法律效力问题
公司企业印章概述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离不
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
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
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
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
备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业
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
巨大的损失。
也常常有人问:法人企业的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人力资源部
章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曰: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公
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银行等与钱的业务,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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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印鉴章,法人章俗称私章,合同章用于签订商业合同,其它合同
用公章,公章也可以签商业合同,人力资源章属于内部章,一般情况
下不对外使用,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人事事务,但签订劳动/
劳务合同时常规生效的是企业公章,当然如果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
劳动关系存在的,部门章依然受法律约束。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档案专用章、招
标业务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
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的,或者是在企业集团内
部、上下级对口业务部门之间使用的,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
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
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几种常用印章的用途和简介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
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
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
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
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
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
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
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
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公章是最重
要的公司印章,我们将在后文对公章的定义和法律效力进行更加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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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论述。
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
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
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
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
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
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财务专用章,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
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
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
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
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
均产生法律效力。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
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审判委
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
证这一点。“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
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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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
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
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
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
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
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同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
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
成立。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
单位的意志。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等,还有企业隶属
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
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
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
签名法》也随即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
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
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
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法律宣告
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
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
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网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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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的定义及其法律效力
依据中国传统习惯,公章是公司合同、公文、介绍信、证明信等具有
法律文书性质的文件生效的凭证,是公司意思表示外化的标识,如同
封建社会皇帝玉玺、官印一样,这不同于西方社会更注重个人签字的
做法。从这层意思上说,公章代表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
的功能是相同的,但公章可以脱离法定代表人而独立存在,独立发生
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
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在这里,出现了“公章”的字样。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
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
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
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非常可惜,至今尚没有一部法律来
明确规范和调整企业法人的印鉴。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同,有的企
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要在海关备案。
在理想状态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应该是合为一体的,即法定代表人
持有并使用公章,但这是不现实的,尤其是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
的公司,公章往往被不具有公司代表资格的人保管和持有,因此,建
立严格的公章管理规范,确保所有的盖章行为都是公司真实意思的表
示,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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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高管人员中,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的职权,因此,
也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公章的效力具有可比性。
因为公章可以独立发生效力,所以法律确认在仅有公司公章而无法定
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公司文件的效力。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
同成立;《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
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等。由此可见,公章
可以单独代表公司。
相反,在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公司公章的情况下,文件的
效力就要受到质疑,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范从正面肯定法定代表人签
字的单独有效性,而在司法实践中,签字的效力往往需要其他证据的
佐证。
总之,公章可使文件当然生效,而法定代表人签字则不行,所以,公
章的效力优于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其他公司高管的签字,更与公章的
效力不具可比性。
公章使用不当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在文件上加盖公章,是公章的正常使用,属
于公司意思表示行为,由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而与公章的
具体使用人无关。由于公司相关决议失误,而导致公司在相关文件上
加盖公章,并不影响文件的有效性,但公司可以依据章程等内部管理
制度,向对有关决议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如对董事会决议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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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董事)追究责任,但这不属于公章使用的问题。
因公司对公章管理不善,导致公章不当使用的情况如下:
(1)借用行为,即借用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
书,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
任,但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
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2)盗窃、盗用行为,即盗窃、盗用公司公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
同书,或私刻公司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
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公司对该经济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否则,公司不承担责任。
(3)滞后管理行为,即公司承包、租赁合同期满后,已经按规定办
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持有的公章、
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原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公
司的名义订立经济合同,公司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章同效力证明模版}.
公司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
后,公司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公司公章签订经
济合同,如果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情况下,对公章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据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承担责任。除管理不善外,因遭受胁迫、欺诈、或趁人之危等非
难,或因重大误解,或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势而加盖公章的行为,
是违反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依据中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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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可变更或撤销的行为,公司可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从而阻却公章
的效力。但此种情况下,公司应承担提出证据证明加盖公章的行为属
于违反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责
任,而且,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而不能自行行
使。对公司陷入非难境地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应当依据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承担责任。篇三:《公司公章、合同章等印章的效力》
【部门章法律效力】公章、合同章、企业章的法律效力
[提要]本文介绍了公章、合同章、企业章的法律效力在对外交往中离
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
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
费法律咨询
...
推荐阅读:部门章法律效力章法律效力
【部门章法律效力】公章、合同章、企业章的法律效力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离不
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
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
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
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
备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业
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
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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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常常有人来问:法人企业的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人力资源
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曰: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
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银行等与钱的业务,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
统称为印鉴章,法人章俗称私章,合同章用于签订商业合同,其它合
同用公章,公章也可以签商业合同,人力资源章属于内部章,一般情
况下不对外使用,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人事事务,但签
订劳动/劳务合同时常规生效的是企业公章,当然如果能够提供其他
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部门章依然受法律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
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在这里,出现了“公章”的字样。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
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
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
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同,有的企
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要在海关备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
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
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
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
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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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有什么程序,要带哪些证件呢?
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公章同效
力证明模版}.
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以上
需原件及复印件!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
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
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
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
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
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
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
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
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
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
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
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
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
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发票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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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
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
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
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
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
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xx年4月9日审判委员
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法释〔xx〕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个
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
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
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
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
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
合同效力。
同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
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此外,个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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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企业自行
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
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
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果
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
签名法》也随即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
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
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
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法律宣告
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
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
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网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
模式。篇四:《公章、合同章等的法律效力》
公章、合同章等的法律效力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
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
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
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
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
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
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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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
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2、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
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
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
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
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
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3、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4、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5、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
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
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
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
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
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
均产生法律效力。
6、电子签名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民
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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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
效力。”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
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
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网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
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篇五:《项目部公章启用证明1》
项目部公章启用证明
我公司所监理的xxxx工程使用的“xxxx监理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
印章与“xxxx监理有限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证明:
附印鉴一枚:
xxxx监理有限公司xx年10月8日篇六:《公司不同印章的法律效力》
公司不同印章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这三个,
而且需根据相关规定到工商、公安、开户银行备案或预留印鉴。公司
也可以根据需要刻制税务章、报关章、内部使用的部门章等。
有一种说法,认为公司公章的效力要大于财务专用章,而财务专用章
的效力又要大于合同专用章等其他印章,这主要是公司从自己使用的
角度所做的分类,在法律效力上,公司各类印章一般具有同等效力,
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而非意思表示本身,公司印章是
否发生预期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印章的载体是否体现了公司的意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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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
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
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
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
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
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法人章
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
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
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
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
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
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电子签名章
电子签名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
签名法》也随即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
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
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
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法律宣告
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
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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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网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
模式。
财务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
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
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
定。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
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
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xx年4月9日审判
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法释〔xx〕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
一点。“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
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
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
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
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
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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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
合同效力。同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
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此
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
志。
有鉴于此,建议公司应加强对自身印章的保管工作:
1、一般公章由行政主管保管,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分开管
理。
2、建立公章登记簿,经济类合同的进行公章使用登记,合同总经理
审批同意方可盖章,合同复印一份交财务,合同原件由专人保管。
3、公章带出公司,需经总经理审批同意,领用人书面提出申请,领
用、归还时签名写日期。
4、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
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
5、一般性介绍信及身份证明,须经行政主管审核后,方可盖章。严
禁给个人开具相关证明,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的,须经总经理同意。
6、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
图形清晰,对多页的合同等文件要盖骑缝章。
7、需要签名和盖章的文件,应先签名后盖章。
8、对外出具的函件、法律文书使用公章应经总经理审批同意。
9、明确印章管理人员的职权,未依规私盖印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的责任。篇七:《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章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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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在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香港某发展公司作为该案
被告某燃料公司的股东,提交了一份盖有燃料公司公章的管辖权异议
书,而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得知后立即声明,因燃料公司公章由港方
掌管,港方未经其同意私盖公章出具异议书,不能代表燃料公司的意
志,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那么,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到底谁能代表公司
呢?一种意见认为,香港这家公司作为股东,可凭借公章代表燃料公
司进行诉讼。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生效;是法人的,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者加盖法人公章,合同便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只要盖了法人公章,
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章,合同同样生效,除
非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特殊约定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在
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是判断民事活动是否
成立的重要标准。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依法刻制的公章或专用章,
是法人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义务和后果的标记,也是
能够证明和记录单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活动或者有关事实的
凭证。签订合同如此,作为企业对外的文件和信函也是如此。因此,
本案中香港这家公司可以代表某燃料公司进行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为准,香
港这家公司无权代表燃料公司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法
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
义实施民事行为是一种代表行为,无须任何授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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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而公章是企业法人经工
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对世性符号凭证,是企业专用物品,公章的运
用只能依附于法人的行为,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法人公章一般是由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保管,但负责保管公司公章、证件、
资料的专职保管人只是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取得合法持有和保
管的权利,并根据公司的授权使用,这些人不是公司印章、证件、资
料的所有者。其他人员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应属代理行为,必须
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香港这家公司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利用其掌
握公章的便利条件,以燃料公司名义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属于无
权代理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
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发生效力。本案中,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得
知港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立即作出对无权代理行为拒绝追认的表
示,故港方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二、分析:
香港公司作为被告某燃气公司股东提交了一份盖有燃气公司的管辖
权异议书,燃气公司法定带白哦人得知后对港方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书
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应当以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稳准,香港
公司无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法人组织章程
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
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是一种代表行为,无需审核授权。根据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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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公章是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的对世性的符号凭证,公章的使用必须依附于法人的行为,即法定代
表人的行为。工商一般由法人的专门工作人员进行保管使用,但是这
种持有或者使用是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的授权使
用,保管人或者持有人并不是公章的所有者。其他人员以法人名义实
施民事行为属于代理行为,必须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没有的得到
授权而代他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
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发生效力。此案中公司
法定代表人拒绝追认港方公司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民事行为,故属
于无效。篇八:《公司公章的法律效力问题》
公司公章的法律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xx-5-1119:24:55阅读数:1494
依据中国传统习惯,公章是公司合同、公文、介绍信、证明信等具有
法律文书性质的文件生效的凭证,是公司意思表示外化的标识,如同
封建社会皇帝玉玺、官印一样,这不同于西方社会更注重个人签字的
做法。从这层意思上说,公章代表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
的功能是相同的,但公章可以脱离法定代表人而独立存在,独立发生
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
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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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出现了“公章”的字样。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
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
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
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非常可惜,至今尚没有一部法律来
明确规范和调整企业法人的印鉴。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同,有的企
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要在海关备案。
至于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档案专用章、
招标业务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
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的,或者是在企业集团
内部、上下级对口业务部门之间使用的,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
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
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理想状态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应该是合为一体的,即法定代表人
持有并使用公章,但这是不现实的,尤其是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
的公司,公章往往被不具有公司代表资格的人保管和持有,因此,建
立严格的公章管理规范,确保所有的盖章行为都是公司真实意思的表
示,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公司高管人员中,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的职权,因此,
也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公章的效力具有可比性。{公章同效力证
明模版}.
因为公章可以独立发生效力,所以法律确认在仅有公司公章而无法定
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公司文件的效力。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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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
同成立;《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
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等。由此可见,公章可
以单独代表公司。
相反,在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公司公章的情况下,文件的
效力就要受到质疑,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范从正面肯定法定代表人签
字的单独
有效性,而在司法实践中,签字的效力往往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
总之,公章可使文件当然生效,而法定代表人签字则不行,所以,公
章的效力优于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其他公司高管的签字,更与公章的
效力不具可比性。{公章同效力证明模版}.
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在文件上加盖公章,是公章的正常使用,属
于公司意思表示行为,由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而与公章的
具体使用人无关。由于公司相关决议失误,而导致公司在相关文件上
加盖公章,并不影响文件的有效性,但公司可以依据章程等内部管理
制度,向对有关决议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如对董事会决议负有责任
之董事)追究责任,但这不属于公章使用的问题。{公章同效力证明
模版}.
因公司对公章管理不善,导致公章不当使用的情况如下:
(1)借用行为,即借用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
书,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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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但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
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2)盗窃、盗用行为,即盗窃、盗用公司公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
同书,或私刻公司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
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公司对该经济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否则,公司不承担责任。
(3)滞后管理行为,即公司承包、租赁合同期满后,已经按规定办
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持有的公章、
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原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公
司的名义订立经济合同,公司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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