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那个法律效力更大?

更新时间:2024-11-07 10:58: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人口普查不登记有什么影响)

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那个法律效力更大?

如题,关于公司规避的员工福利及一些条款不确定的问

题:

最新评论黄英可发表于20XX-09-11劳动合同是双方签订

的,最具法律效应。郝丽冠发表于20XX-09-11

辞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

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

用。

显然企业扣发工资并不具有法律依据。

旷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企业无权对员工

进行,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

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

年假:你所说的员工手册中有关带薪年假部分,内容不合

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病假、事假:病假有上限规定(特殊疾病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一般疾病与工人的工作年限有关),过了医疗期还需的,公

司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事假按

照公司规章制度,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当天工资。

希望我回答能够帮助你。

方邦茂发表于20XX-09-11

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二者相互补充,符合法律规定的就

有效.

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二者有冲突时,以合同规定为

准,

对你提的三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扣发当月工资违法第三十条〉

员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第

三十七条第九十条

具体条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

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

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

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旷工,依据第三十九条,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

与法无据.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年假规定与国家规定有差异,,应该按国家规定修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

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

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

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

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一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

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

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

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谢羽霄发表于20XX-09-11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该合同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朱园环发表于20XX-09-11从

实务处理的角度来看,当然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效力高于劳动手册

的效力。因为劳动手册通常是单方面做出来的。而劳动合同是双

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其法律效力高于劳动手册的。唐颖燕发表于

20XX-09-11

毫无疑问的回答是劳动合同。

下面就你举例的具体问题,做以下分析,希望能对你有所启

迪和帮助。

首先,“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

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他应尽的义务是

保障劳动者在合同内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得以落实和保障,并无条

件的履行。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手段或方法肆意改变或变

相改变其所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

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

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

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

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

善。”

以上带引号的引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

四条

第三。

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由此可见,在劳动合同内没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

酬、社会保险等内容,另外再以行政管理或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

规定(限制),显然就是违法的,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第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

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

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

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从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休假制度已经严重违反了这一

规定。

至于辞职,是有需提前30日的规定,但是却没有附加的扣

发工资的说法,这是用人单位强加的,也是违法的。

我没有看到关于养老保险的内容,就从这一点上来说,

就有足够的理由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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