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那个法律效力更大?
如题,关于公司规避的员工福利及一些条款不确定的问
题:
最新评论黄英可发表于20XX-09-11劳动合同是双方签订
的,最具法律效应。郝丽冠发表于20XX-09-11
辞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
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
用。
显然企业扣发工资并不具有法律依据。
旷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企业无权对员工
进行,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
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
年假:你所说的员工手册中有关带薪年假部分,内容不合
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病假、事假:病假有上限规定(特殊疾病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一般疾病与工人的工作年限有关),过了医疗期还需的,公
司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事假按
照公司规章制度,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当天工资。
希望我回答能够帮助你。
方邦茂发表于20XX-09-11
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二者相互补充,符合法律规定的就
有效.
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二者有冲突时,以合同规定为
准,
对你提的三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扣发当月工资违法第三十条〉
员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第
三十七条第九十条
具体条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
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
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
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旷工,依据第三十九条,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
与法无据.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年假规定与国家规定有差异,,应该按国家规定修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
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
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
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
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一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
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
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
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谢羽霄发表于20XX-09-11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该合同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朱园环发表于20XX-09-11从
实务处理的角度来看,当然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效力高于劳动手册
的效力。因为劳动手册通常是单方面做出来的。而劳动合同是双
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其法律效力高于劳动手册的。唐颖燕发表于
20XX-09-11
毫无疑问的回答是劳动合同。
下面就你举例的具体问题,做以下分析,希望能对你有所启
迪和帮助。
首先,“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
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他应尽的义务是
保障劳动者在合同内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得以落实和保障,并无条
件的履行。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手段或方法肆意改变或变
相改变其所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
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
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
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
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
善。”
以上带引号的引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
四条
第三。
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由此可见,在劳动合同内没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
酬、社会保险等内容,另外再以行政管理或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
规定(限制),显然就是违法的,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第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
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
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
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从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休假制度已经严重违反了这一
规定。
至于辞职,是有需提前30日的规定,但是却没有附加的扣
发工资的说法,这是用人单位强加的,也是违法的。
我没有看到关于养老保险的内容,就从这一点上来说,
就有足够的理由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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