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模板】

更新时间:2024-11-07 05:36: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苹果保修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及思路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主

板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中小板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指引》”)发布实施四年多来,资本

市场发展形势、法制环境和监管理念发生诸多变化。为此,本所对三

个板块的指引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主要修订思路如下:

(一)贯彻落实资本市场各项新规,推进依法治市、依法监管

2010年来,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有较大修改。一是《公司法》于2013年12月进行修正,《证

券法》于2013年6月和2014年8月进行两次修正。二是国务院于

2013年1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并于2014年5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三是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制定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

度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现金分红、承诺履行的监管指

引等相关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修订

后的指引对这些新的监管要求予以贯彻落实并细化。

(二)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激发上市公司活力

本次修订中,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全面梳理原指

引规定的监管要求。一是吸收市场参与主体在本所“走进上市公司”和

“走进证券公司”专项活动中就监管规则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取消

影响公司决策效率、增加公司运营成本的限制性规定;二是完善以信

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机制,减少事先报备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鼓励公司自治,激发上市公司活力,加强中介机构监督,促进市

场主体归位尽责。

(三)系统整合备忘录,构建简明高效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

根据规则建设简化、透明化要求,本次修订在完善指引现有监管

要求的基础上,对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进行了同步梳理,将备忘录中

与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有关且在实践中已较为成熟稳定的条款纳入

指引。据统计,三个板块共有33件备忘录整合纳入指引。同时,总

结比较三个板块监管要求,在保持适度差异化的基础上促进监管协调

和趋同。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主板指引》分为11章42节,共445条;本次修订新增一章,

新增7节,新增142条、修改45条、删除4条。《中小板指引》分

为11章45节,共495条;本次修订新增一章,新增9节,新增137

条、修改77条、删除16条。《创业板指引》分为11章39节,共430

条。本次修订新增一章,新增13节,新增224条、修改146条、删

除23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落实上位法最新规定方面

1、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正内容

修订后的指引根据《公司法(2013年修正)》调整了援引公司法

的条款序号,并按照《证券法(2014年修正)》的规范和精神,减少

了上市公司向本所报备文件的条款,突出公司对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

2、落实“新国九条”和国办《投资者保护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要求,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和表决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

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本次指引修订落实如下:

(1)全面推行网络投票,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

修订后的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全面推行网络投票,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针对实践中个别公司

通过修改章程设置征集投票权限制的案例,还明确规定公司章程不得

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当障碍而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2)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

修订后的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

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并规定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督促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

修订后的指引明确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

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3、落实证监会最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强化承诺事项监管,构筑诚信资本市场

①落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和《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

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2014年修订)》规定,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手方应当承诺及时提供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还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认购股份的特定对

象应当承诺延长股票锁定期的情形作出规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

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或者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

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

持有人等主体应当遵守其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指引修订,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

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

有人及上市公司等主体的承诺及承诺履行均纳入指引予以规范,贯彻

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和《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

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述要求。

②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在现行指引对承诺及履行予以规范的基础上,将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纳入指引,并予以充实和细化,

进一步强化承诺事项监管。

修订后的指引明确规定,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

使用模糊性词语。上市公司应当对承诺事项进行披露,如发现承诺人

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要求,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

风险提示。除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

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

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

免履行承诺义务,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充实利润分配相关规定,落实现金分红要求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要求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独

立意见,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

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为此,修订后的指引增加了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加强约束机制,并在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中专节规定利润分配

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予以落实。

(3)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加强内部约束机制

修订后的指引落实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

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独立董事应

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

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

(4)增加有关优先股的规定,预留发展空间

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新增优先股相关条

款。修订后的指引在附则部分增加原则性规定,为指引适应优先股试

点工作预留空间。

(二)鼓励公司自治,完善信息披露监管方面

1、拓宽公司治理的自主空间

现行《中小板指引》和《创业板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设立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修订后的前述指引赋

予公司更大自主权,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

事会中设立专门委员会。

现行《中小板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需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鉴于财政部、证监会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

通知》只要求主板上市公司施行企业内部制度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

明确规定择机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修订后的《中小板指

引》将该项要求调整为每两年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并出具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

2、调整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

(1)取消提供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的规定

现行指引规定,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履约担保是否合适不宜由交易所判断,应当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进行承诺并履行。本次修订

取消了该规定。

(2)取消调查受让人相关情况的规定

现行指引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应

当调查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资产和资产结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等

并向本所报备并披露。鉴于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过程中,财务顾问

需要对受让人的情况出具核查报告,且根据披露准则,受让人在权益

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应当披露其意图、背景和计划。本次修

订取消了该要求。

(3)取消转让股份的部分披露要求

现行《中小板指引》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出现持

股比例低于50%、低于30%或者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额小于5%

等情形应当及时披露。由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有具体规定,定期报告中也有前十大股东的具体

情况,修订后的指引取消了该规定。

(4)取消指定专人与上市公司沟通联络并报备联络人的规定

现行《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要求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创业板指引》要求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指定专人与公司沟通与联络,并向本所报备专门联系人信息。

实践中,相关规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

当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有明确规定,本次修订取消了该

要求。

3、适度增加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弹性

(1)调整任职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现行指引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不得被

提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规定,任职要求较为

刚性。在此基础上,修订后的指引不再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提名,但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请候选人的原因以

及是否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适度增加弹性。

(2)取消独立董事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

现行《中小板指引》对独立董事提出每年不少于十天的现场工作

时间要求,本次修订取消了具体的现场工作时间要求,要求独立董事

应当安排合理时间进行现场工作。

4、调整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1)取消募集资金专户数量限制

现行指引要求公司募集资金存储账户个数应当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相同。根据上市公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本次修订取消了前述限

制性规定。

(2)延长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

现行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单次期限不得超过六个个月。修订后的指引将上述期限从六个月延长

至十二个月。

(3)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

根据现行指引,除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外,

其他使用方式需要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关程序。为了拓宽闲置

募集资金的投资渠道,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修订允许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

相关要求的产品,并就此规定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保持各板块适度差异基础上促进监管协调和趋同方面

三个板块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基础、市值规模、业务成熟度、盈

利能力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各板块监管要求需要保持适度差异。在此

基础上,本次指引修订尽量促进监管协调和趋同。

1、统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敏感期买卖股票的规定

目前,《主板指引》、《中小板指引》和《创业板指引》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敏感期买卖股票规定存在差异。为保证本所监管尺

度的一致性,修订后的指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敏感期买卖股票

的规定予以统一。

2、防止变相占用上市资金,落实占用即冻结机制

修订后的《创业板指引》借鉴《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明

确规定上市公司在拟购买或者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关联人的项目或者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

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此外,修订后的《创

业板指引》也纳入《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占用即冻结”的相

关规定,要求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

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

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3、整合三个板块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统一新增“其他重大事件

管理”一章

本次修订对三个板块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进行系统整合,其中,

《主板指引》纳入独立董事备案、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传闻与澄清

等12件备忘录;《中小板指引》纳入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

矿业权投资、关联交易等15件备忘录;《创业板指引》纳入内幕信息

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利润

分配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事项等6件备忘录。前述纳入指引的

33件备忘录将同步废止。

同时,三个板块指引均新增“其他重大事件管理”一章,纳入各板

块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的相关内容,并对三个板块共同规范的事项尽

量作出相同规定,例如,对“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一节的表述予

以统一。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遵循“开门立规、民主立规”的原则,广泛凝聚市场共识,本所

于2014年12月16日通过三个板块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向全体上市公

司征求指引修订稿的意见,共收到79家公司151条建议。总的来看,

上市公司对修订后的指引评价正面、积极,认为指引顺应资本市场发

展形势、法制环境和监管理念变化,充分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

监管理念,有助于减轻上市公司运作负担,激发上市公司活力。同时,

上市公司也提出了一些进一步完善意见和建议。

(一)根据上市公司意见的修改情况

1、关于独立董事审议关联交易的事项

部分上市公司建议指引无需就应先经独立董事认可再提交董事

会讨论的关联交易事项另设标准,本所对此予以采纳,三个板块指引

修改为“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人的承诺履行

部分上市公司提出收购人可以通过收购存量股份或者认购新增

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收购人承接原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要求仅限于收购存量股份成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对此,本

所予以采纳,三个板块指引将收购人承接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要求修

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其股权等方式丧失控

制权的,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

应当予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

明确披露”。通过认购新增股份方式成为实际控制人的,其承诺为新

增承诺。

3、关于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时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部分上市公司提出实践中董事会秘书难以全程参与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特定对象的采访和调研。为增强指引的

可操作性,三个板块指引将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时董事会秘书的

义务修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

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

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

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

签字确认”,不再要求董事会秘书全程参与采访和调研。

4、公司章程关于衍生品交易的规定

部分主板上市公司建议因衍生品交易并非所有上市公司的经常

性交易,建议删除《主板指引》中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

确规定董事会可自行决定的衍生品交易种类及金额”的要求。本所对

此予以采纳,修改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开

展衍生品交易,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5、其他文字性修改

上市公司还就三个板块指引提出了文字性修改意见和建议,经讨

论甄别,对其中合理性建议,本所予以采纳。

(二)指引未采纳的意见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问题

部分上市公司建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份的比

例可以累计计算,当年没有用尽的额度,次年可以继续使用。由于此

项规定是《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要求,在上位法未作修改

的情况下,三个板块指引依然保留这一要求。

2、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的要求

部分上市公司认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故建议删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的要求。前

述所引规定是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范围

界定,并非允许其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因

此,三个板块指引依然保留这一要求。

3、关于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

的审议程序

部分上市公司建议,对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

事项设置一定的金额和相对占比标准,超过该标准的,才需要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鉴于此类事项的风险较高,三个板块指引仍

然要求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

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4、关于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要求

有上市公司在目前董事会会议召开方式多样化的背景下,亲自出

席要求过高。需要说明的是,亲自出席并非在所有情形均等同现场出

席,如董事会会议仅以现场方式召开,则亲自出席的要求意味着董事

应当现场出席,如董事会会议同时提供视频方或者通讯参会方式,则

亲自出席则并非要求一定要现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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