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
编制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
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2008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计
价规程》(200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
相关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制订。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招标
工程施工合同,适用工程范围为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招
标工程,是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当招
标且实际通过招标进行发包的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及
“附件”五部分组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时,不得对“通用条款”部分进行调整;并应将“协议书”、“专用条款”及“附
件”中须双方约定的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补充条
款”中补充约定合同内容。
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印刷和销售
本合同示范文本或抄袭其中的任何条款内容。
1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1
词语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
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
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
包人同意外)。
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工程的、具
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
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
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
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
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
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
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2
1.12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
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4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1.15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6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指承担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及建
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
1.17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
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8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
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9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
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2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2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
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2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
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23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
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24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5暂列金额: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金额。
1.26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料单价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27计日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
或工作。
1.28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
签认证明。
1.29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
定签发的证书。
3
1.30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
日期。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
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
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
天数。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
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
的技术资料。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
的明细清单。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
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
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
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
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
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
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2
2.1
标题
4
3
3.1
书面
书面形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
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二、合同文件
4
4.1
合同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的文件及
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⑷通用条款;
⑸投标文件;
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
⑻工程量清单;
⑼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⑽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⑾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
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
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标准、规范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
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
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
范。
工程
4.2
5
5.1
适用
5.2
6
6.1
适用
5
6.2
国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
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
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
供中文译本。
图纸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
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
7
7.1
图纸
保密
7.2
图纸
7.3
7.4
承包
临时
7.5
补充
7.6
8
8.1
致承
致发
8.2
8.3
拒收
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
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
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
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
查。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
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通知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
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
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
它地址。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知送至
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6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9.1
发包
发包人
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
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
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
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发包人应保证其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
并遵守关于工程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规定。
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
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⑵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
需要;
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
责;
⑸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⑹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⑼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将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
(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
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
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
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⑴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
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⑵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7
发包
9.2
发包
9.3
发包
9.4
发包9.5
10
10.1
承包
10.2
承包
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
承包人责任造成的除外;
⑸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
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
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⑹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
保护工作;
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
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
⑻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3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
人的损失。
承包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
11.1
工程
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
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监理
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
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除合同
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
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
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⑴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⑵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⑶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⑷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⑸提出或批准索赔;
⑹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⑺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⑻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
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
11.2
工程
工程
11.3
11.4
紧急
8
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1.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
书面报告。
11.5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
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
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
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
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
时,视同工程师。
工程
工程
11.6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
后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
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
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
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
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
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
承包人。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
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
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
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
力和义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
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
工程
11.7
工程
11.8
12
12.1
项目
12.2
项目
项目
12.3承包人应保证其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并保证项目经理及时到
位,保证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的稳定。若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
一致或项目经理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
罚。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
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
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
9
项目
12.4
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身和工程、财产安全的
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
13转让
13.1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转让
14分包
14.1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及分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将
承包
其承包范围的部分项目分包,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
14.2如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4.1款的约
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
承建
14.3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一切
分包
资料。
14.4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
分包
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14.5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
肢解
包。
15专业工程发包
15.1发包人自行发包专业工程的,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专
专业
业工程承包人。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承包人与专业
工程承包人为总包与分包关系。
15.2⑴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应由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护承包
责任
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任何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和义
务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等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免于
承担;
⑵对于因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
⑶承包人对整个工程施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
管理,施工中协作配合。
15.3根据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合同关联程度,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配合费与管理
10
管理
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施工
16.1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
施工
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
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
组织
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
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工程师如期提出合理修改意见
的,承包人应根据该意见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或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
则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7天内)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待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6.3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各施工区段或各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竣工
进度
日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6.4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
按进
查、监督。
16.5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
进度
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修改工
程进度计划,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批准修改后的工程进度
计划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6.6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
提交
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
款计划。
16.7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并
未解
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7施工准备
17.1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因设计、
现场
标准、规范原因造成相应问题的例外。如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或全部工程由承包人设
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所设计工程负全部责任。
11
17.2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
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
合同
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如承包人未发现对于有
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上述缺陷,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
任。
17.3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
勘察
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现场17.4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
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
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已
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
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7.5在施工期间,如遇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
不利
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6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有关的指
已明
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使工程师可接受的措施。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
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于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明确告知承包
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7.7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
地下
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
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施工
17.8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
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补偿
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
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
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
确性所负的责任。
17.9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工
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
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顺延延误的工期。
提供
17.10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
未能
师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
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
12
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11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
临时
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
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
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承包人
应自费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
17.12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
供本
供本工程专用。若无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
场。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8开工及延期
工程
18.1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
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8.2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
承包
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
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
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
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
18.3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
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9暂停施工和复工
19.1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
暂停
令,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
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
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9.2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补偿:
承包
⑴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⑵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
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⑶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9.3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
13
发包
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19.4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
暂停
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9.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
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
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⑴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
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⑵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6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
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复
19.5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
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
变质、缺陷或损坏。
20工期及延误
工
20.1本工程须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20.2款约定的延长期限
内完成。
本工程的任何单项工程须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各段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20.2款约
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20.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⑴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工期
⑵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⑶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⑷工程变更;
⑸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⑹遇不可抗力;
⑺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20.3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
工作
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
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
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20.4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且承包人在20.1款约定的工期及20.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
提前
期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或者在相应的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发
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费。提前时间是以工期加上已批
准的延长工期减去实际工期计算(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20.5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20.1款约定的工期及20.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
延期
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
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但延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
14
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延期时间是以实际工期减去工期
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20.6如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
延期
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
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
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
发包
应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
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
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
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21.2发包人对其供应的材料设备履行完毕20.1款约定验交程序,且承包人接收后,由
承包
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盗失、毁
损等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履行20.1款约定的验交程序,则承包人不负责
保管,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由发包人负责,但承包人没有提出异议,且已收
取发包人支付的相应保管费用的除外。
发包
2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
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
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⑶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⑷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⑸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
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⑹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
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
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结算
15
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以及投
承包
标文件的承诺,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
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
承包
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
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
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
予顺延。
承包
22.3如承包人不执行22.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
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
代用
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的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
式约定。
货物
22.5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
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3材料设备的检验
23.1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
材料
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
23.2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
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检验
23.3拟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应当经检验合格后使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
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发包人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材料设备的检验,各种材料的破坏性检验及其
他特殊要求的检验如经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且为承
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4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测。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
次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测结果表明该材料设
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
发包人承担。
16
再次
23.5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
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随时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4工程质量和检测
工程
24.1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
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
24.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
质量
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
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
任何义务和职责。
24.3发包人应承担已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测费用。因承包
工程
人原因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本次检测的所有检测费用,并无偿返
工、修复。
24.4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承包
⑴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
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须经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人在
⑵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测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⑶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
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⑷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组织分包人参
加工程竣工验收;
⑸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
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
24.5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
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为检查检测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但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
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
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
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
到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工
期。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
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测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
的时间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测,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
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测,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测,并就此通知承包
人。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测,承包人即可
17
工程
24.6
自行检测,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
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4.7
重新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测时,承包人应按要
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测后重新隐蔽。如检测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
全部增加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如检测不合格,则承包人应
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测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
25工程试车
25.1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
工程
容和费用承担。
工程
25.2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⑴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
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
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
签字。如在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
车,事后工程师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⑵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
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
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⑶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5.3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工程
⑴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
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
延。
⑵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
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
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
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
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⑷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
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⑸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6安全文明施工
发包
26.1⑴发包人应按照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管理
人的
安全18
与支付办法,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
⑵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⑶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
⑷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延
误的工期。
26.2⑴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标准和规定,按照发包人提供
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制定合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方案,并以书面形式
人的
提交给工程师。承包人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
安全
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⑵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
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⑶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由承包人统一管
理,并对其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人实施的,由分包人提出专项安
全文明措施和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
承包
26.3工程师应当对承包人落实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承包人
工程
已经落实的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工程师发现承
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
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发包
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安全
26.4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
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
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
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6.5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障碍物,妥
承包
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
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6.6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
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通知后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
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
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6.7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
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政府
有关部门认定。
化
安全
26.8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企业
安全
现场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金额备查,并设立单独的安全文明措施费银行账
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施工现场
19
安全文明措施费。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
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
27工程的保护
27.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
工程
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如在
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
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
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本款所述照管责任是指照管责任人应对因丢失、盗失、毁损等行为引起的材料、设备
使用状态和存在状态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修复、赔偿、损失自担等责任。
27.2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或(和)第三方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
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毁损,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工程
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成
27.3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
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
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
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
28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28.1承担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单位及其营运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
证件
备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下列证件:
(1)专业运输单位应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
(3)因工程客观情况需要,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承担建筑垃圾运输任务,应办理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以及,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行驶市区内禁行路段,还应办
理《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
28.2若承包人具备第28.1款第(1)、(2)项证件,可自行组织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余
承包
泥渣土运输任务。
28.3若承包人不具备第28.1款第(1)项证件,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
余泥
输任务分包给符合第28.1款第(1)、(2)项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单位。并且,承
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此审核并
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本合同义务。
28.4若承包人不具备第28.1款第(1)项证件而自行承担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应按照专
承包
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给不符合第28.1款第(1)项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
20
单位,亦将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同时,对上述两种违约行为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人责任自
担。
28.5承担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证件应当符合第28.1款第(2)项和第(3)
车辆
项证件(如有)要求,同时车辆还应具有第28.9款所要求的车辆保险单。
基于28.2款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承担合同约定余泥渣
土运输任务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
基于28.3款约定,承包人和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明确承担
合同约定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
对上述情形,如需改变已提交的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承包人或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
确定改变前7天将拟改变的名单提交发包人或承包人审核确认。
若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于车辆运输分包人违
反上述规定,承包人亦应在运输分包合同中约定此违约责任。
28.6承包人应安排专职检查人员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依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
专职
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检查结果,承包人应责令相关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整
改所涉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不得承担本工程约定的运输任务。承包人安排的专职检查
人员和检查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28.7承包人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在离开施工现场前核查是否存在超载、车盖密封不严等
安全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及安全隐患的问题。如发现上述问题,承
包人应指派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8.6款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责令相关方采取纠正措施
至符合相关规定和(或)合同约定。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或纠正仍不符合相关规定
和(或)合同约定的,该专职检查人员不得放行其离开施工现场,并立即通知项目
经理和余泥渣土运输分包人(如有)。
若承包人对本款发现的问题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28.8承包人应对第28.6款和第28.7款约定的检查纠正工作制定专项工作程序,并监督
和督促专职检查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此项监督和督促并不免除承包人应
检查
承担的本合同义务。
若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应承担专用条款
约定的违约责任。
28.9本条所述的承担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应当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并取得车
车辆
辆保险单。如因未投保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和(或)人身伤
亡,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所属专业运输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28.3款约定,承包人和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明确本
款所述的连带责任。
21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9合同价款
29.1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的
合同
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9.2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或其分包人
纳税
或专业工程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或专业工程
承包人承担并支付。
29.3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确定合同价款。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构成合同价款的
合同
项目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
29.4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应作调整,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办法结合法律法规改变造成的法律
实际影响进行调整。
29.5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用于本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及机械使用的价格波动超过
工料
±5%时,合同价款应作调整,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调整的情况除
外。若做调整,价差调整部分不计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主要材料是指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达到合同价款8%及以上的材料。根据本
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然未达到合同价款的8%,但在
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约定其属于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如下:
⑴当材料价格上涨时
①若Pt<P0,且∑Qi×Pi/(Q总×P0)>1.05,则:
C增=Q总×Pt×[∑Qi×Pi/(Q总×P0)-1.05]
②若Pt≥P0,且∑Qi×Pi/(Q总×Pt)>1.05,则:
C增=Q总×Pt×[∑Qi×Pi/(Q总×Pt)-1.05]
⑵当材料价格下跌,且∑Qi×Pi/(Q总×P0)<0.95时:
①若Pt>∑Qi×Pi/Q总,则:
C减=Q总×Pt×[0.95-∑Qi×Pi/(Q总×P0)]
②若Pt≤∑Qi×Pi/Q总,则不予调减,即:
C减=0
式中:
C增-调增合同价款;
C减-调减合同价款;
Q总-某材料到第i个月的实际总用量;
Qi-施工期第i个月的某材料实际用量
Pt-承包人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某材料的投标单价;
Pi-施工期第i个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某材料价格;
P0-投标期(商务标的编制日期)《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某材料价格。
22
如投标报价中无法确认某材料的单价时,可用P0替换Pt,参考上述方法调整合同
价款。
人工、机械使用的价格波动时,按照上述公式,将公式中的材料价格替换为人工
或机械使用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29.6受益人应在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面提交
给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受益相对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
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受益相对人收到通知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
经同意该项合同价款调整。
当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受益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的,视
为该调整情况的发生不涉及合同价款的的调整。
合同
暂估材
29.7对于在招标阶段预见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使用的,但标准尚未确定的材料、设备或
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就上述材料、
料、设
设备或专业工程的名称、暂估价、或规格、或单位进行约定。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
备和专
据。
暂估
29.8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第29.7款所述暂估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如属依法必须
招标的,应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或专业工程价款。
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招标的,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就该材料设备单价的确定方法
在专用条款约定;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招标的,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就该工
程价款的确认形成书面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9.9签订合同时对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1)材料、设备、服务采购;(2)工程
变更;(3)依约对合同价款所作的调整;(4)索赔;(5)现场签证等事件,发包
暂列
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暂定一笔为应对上述事件发生的价款。暂列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
据。
暂列
29.10暂列金额的使用应当经过发包人的批准。第29.9款第一项的采购应当由发包人完
成,并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设备保管费。其他事件由发包人、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办
金额
理。
29.1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责任事件应当共同通过现场签证的
现场
形式在工作完成后7天内予以书面确认,并抄送工程师一份。若责任方未在规定的
期限内予以确认,非责任方应就责任方此行为发出催促确认通知,并抄送工程师一
份。责任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仍不予确认,视为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
29.12承包人应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有关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综合单价,以及
发、承包人实际确认的工程量结算。
造价
29.13第29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
章确认。
23
30工程量确认
工程
30.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种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30.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
工程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30.3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
工程
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30.4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
记录
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
图纸。如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
量。如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
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确定的工程量是正确无误的。
30.5计量的结果:
计量
⑴如承包人未按30.4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
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⑵如工程师未在30.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
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⑶如工程师未按30.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
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⑷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增加工程量及返工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⑸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
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内容。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
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30.6第30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
造价
认。
31工程款支付
31.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用于施工准备,金额
工程
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30%。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金额,合同工期在
一年以内的,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不得低
于该费用总额的30%。
工程31.2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的时间应不
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人应在约定预付时间到预付
期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
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
31.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
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
工程
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
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31.5承包人应按31.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
期中
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本付款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⑵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⑶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⑷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金额;
⑸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⑹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⑺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⑻应扣减的质量缺陷保修金;
⑼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⑽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31.6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天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
期中
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该期应结算的价款
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
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
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减)合同价款总
额的90%时暂停支付。
若承包人未按照31.4款约定的时间提交期中结算书,工程师可自行按照工程实际进
度情况编制期中结算书,报发包人批准后签发期中支付证书,承包人对此应予以认
可。
31.7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天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
发包
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
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1.8第31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
造价
认。
25
十一、工程变更
32
变更
工程变更
32.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⑴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⑵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⑶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⑷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约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⑸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32.2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⑴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
计;
⑵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⑶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
意;
⑷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
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
交相应变更设计。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
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
明。
32.3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
在7天内(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
响。
32.4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
进行
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
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33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
32.5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
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
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
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
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
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价值
32.6施工中承包人可随时提出其认为可满足下列要求的合理化建议:
(1)加快竣工;
26
清单漏
(2)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
(3)提高发包人工程的价值;
(4)为发包人带来其它利益。
该合理化建议应按照32.3款提出对建议完成的工作的说明及相应进度计划,应根据
竣工时间及进度计划的要求对进度计划作出必要的修改,并说明该建议对工程造价的
影响。
工程师收到此类建议后,应尽快提出针对性的回复,在此期间,承包商应继续按照承
包商的责任进行相应工作。若该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
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
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
延。若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
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2.7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或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时,发包人应参照
第33.1款给予承包人补偿。
33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
33.1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⑴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⑵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
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及本工程中标下浮率等资料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⑷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的幅度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
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及本工程中标下浮率或上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取二者下降
幅度小者)等资料,对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33.2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变更
⑴承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将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提
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及时予以确认,并报发包人批准。工程师收到报告后14天
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⑵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报告的,发包人可自行决
定是否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在发出变更指令28天内将不变更
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的决定书面通知承包人;或将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
期报告提交给承包人确认。承包人收到报告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该报告已被确认。
⑶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或)
顺延工期报告的,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和(或)工期的调整。
⑷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发出和
确认的时限。
27
变更
变更
33.3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
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33.4确认增(减)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3.5第33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
造价
认。
33.6本工程中累计变更价款超过30万元(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时)或超过
工程
50万元(合同价款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时)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款
确定后7日内,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变更价款预算书等报政府制定审定机
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变更,不得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4竣工验收
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如项目经理任命通知书、施工组织
设计方案、施工质量技术交底、施工日志、各种验收记录表和检测报告、工程变更
资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竣工图纸等)。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
21天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34.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
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
照管责任。
34.3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
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
或追
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
加支
支付担保。
留置
34.4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
竣工
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如承包人未
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
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⑴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⑵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
扣除。
34.5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在验
重新
28
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
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
包人应按照34.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4.2款
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验收合格之日。
不组
34.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
工作完毕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以承包人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
责任。
未经
34.7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如发包人擅自使用,
以转移占有本工程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
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34.8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
甩项
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4.9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
单项
规定办理。
34.10本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评价奖励及优质工程
优质
奖励办法。
验收
34.11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除按34.5款约定进行返工或修复
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处罚办法。
质量34.12除发包人同意降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接收工程(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质量标
准)外,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不签发工程交接证书的,发包人、承包人应
将此质量争议共同委托专用条款约定的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若质
量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质量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并同时负责无偿修复此质量缺陷。
若一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共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质量检
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承担方式依据本款确定。若对方不同意再次鉴定,发
包人、承包人可依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35竣工结算
35.1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包括提前竣工奖
编制
励费及延期损失赔偿费等)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汇总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一
般包括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
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和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与竣
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35.2除专用条款明确约定核对人及核对次数,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竣工结算仅需核对
核对
一次,但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修改重新提交核对的除外。本工程竣
29
工结算核对完成,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与另一
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核对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竣工结算。但是,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的
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需向政府指定审计机构提交审查的,该审查行为不视为核对。
35.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
提交
结算书及结算资料。
35.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28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内,应按合同的有关约定,依据结算资料,在工程师的协助下,对承包人提交的竣
工结算书进行核对:
⑴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并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或
⑵提出核对意见或要求补充结算资料。
竣工
35.5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
竣工
人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
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对,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在上述约定期限内仍有
异议的,可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
提出的核对意见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没有明确答复的,视
为发包人的核对意见被承包人认可且接受,竣工结算至此办理完毕。
35.6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
不提
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工程师应通知其要求提交,通知后14天内仍不提交的或没有
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书面提交承包人,并以此作为竣工结算价款支付依据。若承包人不予接受的,
发承包双方依第38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逾期
35.7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60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或在收到经
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既不认可承包
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承包
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承包人依此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发包人拒不支付的,发承包
双方依第38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在按35.3、35.4、35.5、35.6款发承包双方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发包人应
当将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报政府指定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的竣
工结算,不得作为工程价款支付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35.8
竣工
竣工
35.9在按35.7款竣工结算审定完毕后7天内,工程师应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
批准后送交承包人。竣工支付证书中应载明按照经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
合同约定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35.10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
竣工
缺陷保修书》约定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5.11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发包
30
15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
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
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在收到催
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
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
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5.12第35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
造价
章确认。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发包
36.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
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根据专用条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⑴通用条款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
⑵通用条款31.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⑶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⑷通用条款35.9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36.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
承包
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⑴通用条款20.4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⑵通用条款24.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6.3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继续
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7索赔
37.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
索赔
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7.2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提出的
当时
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
37.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承包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31
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
弃索赔;
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
告及有关资料;
⑶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
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
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
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
⑶、⑷的约定相同。
发包
37.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
弃索赔;
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
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
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
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
⑶、⑷约定相同。
37.5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7.3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
承包
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
延工期。
37.6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7.4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协
发包
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
37.7第37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
认。
造价
38争议
38.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发承包双方可自行和解或提交广东
解决
调解中心在深圳进行调解。和解或调解成功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并可将该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请求依照仲裁规则
并根据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申请仲裁或提起
诉讼解决争议。
3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
32
继续
好已完工程:
⑴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⑵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⑶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⑷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9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缺陷39.1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
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工程
39.2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发交接证书前,应签订《工程质量缺陷
保修书》,作为的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⑵质量缺陷保修期;
⑶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⑷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⑸质量缺陷保证方式。
39.3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缺陷保修事项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解决
程序处理。
质量
十五、不可抗力
40不可抗力
40.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
不可
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大风、暴雨、高温
等自然灾害。
4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
不可
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暂停施工的,
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
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
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
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将损
40.3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
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33
40.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不可
⑴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
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⑵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⑶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
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⑷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
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⑹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5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
不能
力造成的责任。
十六、保险和担保
41工程保险
41.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为本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
发包
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依21.1款和22.1款提供并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在保
管期间,以及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期间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各种行为,由发
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
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
41.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
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保险事项。
约定
41.4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
理赔
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
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
报告和索赔工作。
41.5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
保险
证明。
41.6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
足够
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
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41.7如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未能遵守保险单
遵守
的条件的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34
42工程担保
42.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
履约
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42.2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
支付
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42.3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
担保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履约
42.4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5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
支付
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
包人。
42.6如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
保证
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
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
人向
赔款项,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42.7如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
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
人向
项,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保证
约定
42.8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
合同附件。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3合同的生效、终止
合同
43.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43.2除第38条有关争议及第39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
合同
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诚实
43.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35
44合同的解除
协商
发生
44.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通用条款第13条和第14条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
分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可
4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⑵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4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4.1、44.2、44.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
解除
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
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
合同
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
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
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是因不可
抗力造成合同解除的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
44.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结算
45合同份数
合同
合同
45.1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5.2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位,
本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6合同备案
46.1发包人应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天内,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
合同
理部门进行备案。
36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5.2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6适用标准、规范
6.1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
称: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6.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7图纸
7.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7.2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37
8通知
8.1承包人的地址:邮编:
8.2发包人的地址:邮编:
工程师的地址:邮编:
8.3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方式将
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发包人
9.1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9.3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9.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38
10承包人
10.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
和要求: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
手续的名称: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
要求和费用承担: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
39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工程师
11.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11.3工程师行使的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12项目经理
12.1项目经理的姓名:
12.3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或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对承包人进行
处罚: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
14分包
14.1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拟将下列项目进行分包施工:
(1)分包工程名称:分包人:
(2)分包工程名称:分包人:
(3)分包工程名称:分包人:
40
上述项目施工承包人进行统一管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5专业工程发包
15.1发包人将以下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
(1)专业工程名称:专业工程承包人:
(2)专业工程名称:专业工程承包人:
(3)专业工程名称:专业工程承包人: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1单项工程名称:
16.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合理意见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
要求:
17施工准备
17.9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17.11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41
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
20工期及延误
20.1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20.4提前竣工奖励费及限额约定:
20.5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八、材料、设备供应
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21.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42
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3材料设备的检验
23.3检验费用的约定:
(1)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2)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5工程试车
25.1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28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28.4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28.4款约定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
民币万元整。
28.5在承包人具备营运资格时,其安排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专职司机姓名
和对应车牌号码:
43
承包人安排的车辆不符合通用条款第28.5款规定的证件要求,和(或)
未依程序自行改变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
金:
元/车·次;
人民币万元整。
28.6承包人指定专职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
28.7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28.7款约定,对发现问题拒不履行其应尽的合
同义务,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
28.8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应
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9合同价款
29.5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然未达到合同价款的
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也属于主要材料的有:
除下表约定之外的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出现价格变动时,合同
价款可以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予以调整:
序号不调整价差的材料名称和规格
44
29.7暂估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名称、规格、单位及暂估价:
29.8属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招标主体是:
依法无需招标,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最后确定方法:
29.9暂列金额名称及暂列金额:
30工程量确认
30.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深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规范》;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
31工程款支付
31.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
45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小写):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的金额(小写):
31.3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
31.4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
31.6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十一、工程变更
33变更价款的确定
33.3(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确定采用的计价标准和价格信
息:
(4)工程量变更幅度:
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采用的计价标准和价格信
息:
33.2变更工程价款和(或)调整工期报告发出和确认的时限: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4竣工验收
34.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46
34.9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34.10(1)履约评价奖励:
发包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的,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工程中标价的%(1%~1.5%范围内)作为奖励。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履约评价具体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办法进行。
(2)优质工程奖励:
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且取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发包人应在履约评价
奖励基础上给予承包人追加工程中标价的%(1%~1.5%范围内)作为奖励。
34.11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承包人的处罚方式如下:
34.12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委托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为:
35竣工结算
35.2发包人指派的竣工结算核对人及核对次数:
35.3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
35.4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后天。
35.5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结
算资料要求后天;发包人核对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
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天;承包人被视为接受发包人核对意见的期限为承包
人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天。
注: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可参照以下期限规定
47
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时间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1500万元以下
2500万元~2000万元
32000万元~5000万元
45000万元以上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6.1通用条款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通用条款31.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通用条款35.9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36.2通用条款20.4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通用条款24.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38争议
48
38.1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争议(注:只能选择
一种方式,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40不可抗力
40.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平均风力级以上的大风(一般为8级);
(2)3个小时内降雨量为mm以上的暴雨(一般为50mm);
(3)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一般为37摄氏度);
(4)其它:
十六、保险和担保
41工程保险
41.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1)发包人投保内容: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3)承包人投保内容:
42工程担保
42.3履约担保金额为:
49
支付担保金额为:
42.8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5合同份数
45.2合同副本份数:,其中发包人份,承包人份。
合同副本其它保存单位及份数: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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