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
进条例内容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制定过程和出台后,用人单位十分关注,广大劳
动者更是翘首以盼。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该重要法规,记者就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采访了牵头法规起草工作的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记者: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条例是如何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
傅伦博:在实践中,劳动者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是加班时间过长,休息时间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利用法律规
定的模糊,在较多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针对这种现象,《条例》第二十二条借鉴香港、澳门等地区的经验,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
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这样规定,在条例起草征求意见时受到劳动者欢迎,企业认同。
明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记者:条例调研起草过程中,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一直有争议,各方分歧较大。条例最终是如何规定的?
傅伦博:这个问题条例调研起草过程中确实各方分歧较大。近年来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80%
左右是由加班费争议引起。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是涉及劳资双方利益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
一个重要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要求当事人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没
有提“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而是用了“标准工资”的概念。实践中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包括加
班费的约定五花八门,导致对加班工资计算的困难,引发较多劳动争议。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权衡,从减少和化
解劳动争议的角度出发,参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
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
最低工资标准。这样规定,使劳资双方关注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得以明确,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
工资集体协商制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省市人大代表近年顺应员工呼声,向有关部门提出为员工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条例有无作出相应
的规定?
傅伦博:合理的工资收入是劳动者利益的核心,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近年来,由于企业薪酬制
度不够合理,未建立起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引发较多劳动争议,也成为引发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主要因素之一。立
法调研时,企业员工对此也反映比较强烈,不少员工说,什么都涨,就是工资不涨。今年一季度全市用工缺口达7
4万人。用工短缺,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工资缺乏吸引力。调研时,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对工资增长也
有不少意见。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是和谐劳动关系立法需要规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深圳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市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物价指数及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结合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以公布的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作为集体协商、签订集
体合同确定工资调整的参考数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
表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协商结果和理由应当向职工公布。
工资集体协商对于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今年7月,深圳的16家沃尔玛连锁企业工会在市总
工会的指导下,通过集体协商与沃尔玛深圳公司达成了2008年和2009年职工工资年均增长9%的协议。9
月,沃尔玛设在上海的公司也经与工会集体协商,首次签订集体合同,明确约定2008、2009两年工资平均
增幅为每年9%。经过集体协商,深圳近期将启动百家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集体谈判。这一举措将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
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分
记者:据了解,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也是一个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条例如何解决
这一问题?
傅伦博:从实际情况来看,较多地存在企业对员工给予经济处分的现象,如扣工资、奖金等。有的处分还很重,
当月累计可能达到甚至超过劳动者月工资收入。但是目前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用人单位这一做法。
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只有解除合同一个手段,似乎对劳资双方都不利,暂时保留
经济处分这一管理手段对用人单位还是必要的,但应当予以严格限制。据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
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
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创新建立劳动信用惩戒制度,依法惩戒“无良老板”
记者:“无良老板”无视信用,条例以何手段对他们进行惩处?
傅伦博:建立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和信用惩戒机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治本的措施之一。借鉴国外信用制
度建设的经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事
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将有关处
罚信息录入或者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可以查询,让失信者付出代价。政府及有关部门五
年内不得受理违法单位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相关荣誉称号;不允许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允
许其参加政府采购;不得给予其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应当予以终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在本市注册新的企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探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
记者:建筑行业是劳动争议,特别是体性劳动争议频发的一个行业,而欠薪又是引发该行业劳动争议的主要
原因。条例就此有没有专门规定?
傅伦博:《条例》专门在第四十条设立了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
从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银行专户,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由建设行政部门负
责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建设工程完工后,经
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未发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可办理销户。有欠薪行为的施工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入选政府建设工程承包商名录,已经入选的,应当予以除名。同时,《条例》第四
条例亮点
●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
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5:31: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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