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律师事
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发文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文号:深司[2002]110号
发布日期:2002-9-9
执行日期:2002-9-9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
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
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
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
改。现决定将《关于对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
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
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2002年9月9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对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
深司[1997]42号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我市自1993年实行律师体制改革以来,全市律师事务所除
少数国资所归区司法局管理外,大部分由市局管理。这一管理体
制形式不但不利于调动各区司法局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市局
的工作压力,不利于律师工作的管理。为了强化区司法局律师工
作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管理,市局决定对律师事务
所实行分级管理。
在各区司法局原来管辖的国资所的基础上,根据地域与人
员相结合的原则,划出部分合伙所给各区管理。即南山、宝安、
龙岗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划归各区司法局管理;市内律师事
务所根据所属辖区、律师事务所多数合伙人改制前的隶属关系,
分别划出部分给福田、罗湖区司法局管理。划分后各区司法局管
辖的律师事务所为:
南山区司法局:深港所、蛇口所。
宝安区司法局:宝安所、经纬所、宝城所、西乡所。
龙岗区司法局:远东所、金湖所。
福田区司法局:五洲所、鹏城所、君联所、格威所、瑞特
所。
罗湖区司法局:罗湖所、东海所、益人所、众诚所、通达
所、同仁所。
今后,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内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原
则上归各区司法局管辖。
一、区司法局管理职权
区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行使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包
括: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撤消的初审工作;
(二)律师资格、执业证书申报的初审工作;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税务等专项服务资格
的初审工作;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检、注册的初审工作;
(五)律师业务的指导、检查和培训工作;
(六)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工作;
(七)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考察、考核和教育提高工作;
(八)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犯执业纪律的调查取证工作;
(九)律师党务、团组织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律师事务所报表、资料的统计、上报和业务档案的
管理、检查、评比工作;
(十一)律师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律师出国、出港考察、培
训、政审工作。
二、经费管理
划分给各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注册费在扣除
年检、注册费用开支及按规定上交省、市律协会费外,其它部分
归各司法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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